狄奥多西法典·第一卷·篇目三和篇目四
篇目三:皇帝的旨令
1. 格拉提安皇帝、瓦伦提尼安皇帝和狄奥多西·奥古斯都皇帝谕阿非利加代理执政长官尤西尼乌斯(Eusignius):
如果有人声称他是奉我们的秘旨而来,那么所有的人都应明晓,除非他有书面文件证明,否则任何人都不应相信他,也不应被任何位高权重者吓倒——即使他是保民官、御前大臣或伯爵,也必须取得我们神圣皇帝的仙翰手谕。
谕于七月初一前的第十六天,在维罗纳(Verona)。383年6月16日。
于梅罗波德(Merobaudes)的第二任执政长官和萨图尼努斯(Saturninu)任执政长官之年,八月初一前的第一天收到。383年7月31日。
【解释:如果有人声称他是奉我主的秘旨而来,所有人都应明晓,除他已用书面文件证明的以外,任何人都不应该相信这种人的任何事情,也不应被任何位高者所吓倒,而是应该相信皇帝的手谕。】

篇目四:法学家的观点
1. 君士坦丁·奥古斯都皇帝谕首都城市长官马克西姆斯:
既然我们希望终止法学家们无休止的争论,我们就下令销毁乌尔比安[1]和保卢斯[2]关于帕比尼安[3]的笔记,因为当他们热切地追求对他们的天才的赞扬时,他们宁可不纠正他,也要曲迎他。
谕于克里斯普斯(Crispus)和君士坦丁任执政长官之年,十月初一前的第四天。321年9月28日(一说为324年)。

2. 同样是前述的奥古斯都谕行台禁卫长官马克西姆斯:
所有包含在保卢斯著作中的观点,既然已被正式的权威机构接受,那么它们应被认可,并以所有对尊敬予以效力。因此,毫无疑问,他的《量刑书》(Books of Sentences)以其最清晰、最完整的表达风格和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特点,在法庭上引用是有效的。
谕于君士坦提乌斯和马克西姆斯任执政长官之年,在特里尔,十月初一前第五天。327年9月27日(一说为328年)。

3. 狄奥多西皇帝和瓦伦提尼安·奥古斯都皇帝谕罗马城元老院[4]:
我们认可帕比尼安、保卢斯、盖乌斯[5]、乌尔比安和莫德斯提努斯[6]的所有著作,以便盖乌斯与保卢斯、乌尔比安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威,并可以引用其著述全文。①我们还规定,凡其论文和观点被所有上述法学家引入其著作的人,如斯卡沃拉、萨比努斯、朱利亚努斯和马塞勒斯(Scaevola, Sabinus, Julianus, and Marcellus),以及他们所引用的所有其他人的学说,都是拥有效力的。但是,由于古代流传的不可知性,他们的著作应通过抄本的校勘加以确认。② 此外,当引用的观点相左时,以多数为准。或者如果人数相等,则按权威优先原则。 其中,才智超群的帕比尼安的权威性高于其他人。正如他打败了一个对手一样,他的效力是双倍的。③根据先前的法令,我们还下令废除保卢斯和乌尔比安对帕比尼安著作所作的笔记。④此外,当他们被引用的观点是对立的,并且他们的权威性也是平等的,则法官的判决应该选择他所遵循的观点。⑤我们下令保卢斯的量刑观点也应有效。
谕于我们的主狄奥多西·奥古斯都第十二任执政长官和我们的主瓦伦提尼安·奥古斯都第二任执政长官之年,在拉文纳,十一月十五日前的第八天。426年11月6(7)日。
【解释:该法阐明了其观点具有权威性的法学家,即帕比尼安、保卢斯、盖乌斯、乌尔比安、莫德斯蒂努斯、斯卡沃拉、萨比努斯、朱利亚努斯和马塞勒斯。如果需要引用这些作者相互矛盾的意见,以多数人同意的意见为准。但是,如果双方的人数碰巧相等,帕比尼安所在组的权威性就应高于另一组。正如他打败了一个对手一样,他的效力是双倍的。我们没有发现斯卡沃拉、萨比努斯、朱利亚努斯和马塞勒斯他们自己的著作,但发现他们被纳入上述法学家的著作。事实上,这条法律省略了格里高利法典与赫默尼吉亚法典,因为它们是由它们自己的授权根据以前在“皇帝的法律与敕令”篇目下引用的法律加以确认的。但是,从所有这些法学家,格里高利法典与赫默尼吉亚法典,从盖乌斯法典、帕比尼安法典和保卢斯法典中,我们选择了对当今时代的案件看来是必要的材料。】

[1] 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70—228) 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与保罗同为帕比尼安最高裁判官法庭的联席法官。公元222年时为最高裁判官。他在法学上首创“公法”和“私法”的体系,主张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制,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曾具有重大影响。
[2] 保卢斯(J. Paulus,约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3] 帕比尼安(Aemilius Papinianus,约140~212年)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首。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多数为准;不能形成多数时,则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有意见表示,则由执法者自行选择。
[4] 这就是著名的“引证法”。这条律令的表面上是瓦伦提尼安发布的,但由于他当时只有七岁,实际的发布者可能是他的母亲,加拉·普拉西迪亚(Galla Placidia),一个异常能干的女人。——英译注
[5] 盖乌斯(Gaius,约130~180年) 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6] 莫迪斯蒂努斯(Modestinus,约244年去世) 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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