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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民诉-01-基本问题

2019-07-24 22:58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基本问题

01-基本问题

  •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 规定的内容——程序法

    • 公私法划分——公法

  • 民事审判程序 = 诉讼程序      + 非讼程序

    • 诉讼程序

      • 一审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传统型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 二审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

    • 非讼程序

      • 特别程序(5种)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

        • 认定财产无主

        • 确认调解协议

        • 实现担保物权

        • 注意

          • 选民资格案件虽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但属于涉及选举权的争讼性质案件

      • 督促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

    • 执行程序

      • 不得调解

      • 不适用辩论

      • 允许和解

  • 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 和解

      • 诉讼和解

        • 没有合同效力,可以随意反悔

      • 仲裁和解

        • 没有合同效力,可以随意反悔

      • 执行和解

        • 有合同效力

    • 调解

      • =诉讼外调解

        • 如:人民调解

          • 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但没有执行力

    • 仲裁

      • 财产权益纠纷

      • 必须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

      • 生效裁决和法院判决效力相同

    • 民事诉讼

      • 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纠纷

      • 包括法院调解

  •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空间效力

      • 在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诉法,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

      • 注意

        • 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申请或外国法院请求 → 中国法院审查 → 裁定承认 → 发出执行令

    • 对事的效力

      • 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

  • 诉的原理

    • 诉的要素

      • 诉的主体

        • 当事人

      • 诉讼理由 = 事实理由

        • 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

      • 诉的客体 = 诉讼标的

        •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寻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注意

          • 诉讼请求 = 诉讼主张

            • 在一个诉中,诉讼请求可以有多个

            • 在诉讼标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以变更

            • 基于处分原则的诉讼请求之约束性

              • 基于处分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约束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不得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 诉的种类(看诉讼请求的内容)

      • 确认之诉

        • 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 确认有效

          • 确认无效

      • 给付之诉

        • 履行一定给付义务

          • 物(包括金钱)的给付

          • 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的给付

      • 变更之诉

        • 变更某一法律关系

          • 分类一

            • 变更自己的法律关系

            • 变更他人的法律关系

          • 分类二

            • 实体法上变更之诉

            • 诉讼法上变更之诉

              • 如: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公司解散的诉讼、离婚诉讼

      • 注意

        • 离婚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两审终审、应当调解

        •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属于确认之诉、一审终审、不得调解

        •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或减少原先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数额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

        • 在判断诉的种类之前,须首先确定相关案件是否属于诉讼案件,如果是非讼案件,则根本不存在诉的种类识别问题

    • 反诉(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连关系,请求独立,减半收费)

      • 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 当事人条件

          • 本诉被告反诉本诉原告

            • 反诉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之内

            • 第三人不能提反诉

        • 法院条件

          • 与本诉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程序

        • 时间条件

          • 一审过程中,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牵连性条件

          • 反诉与本苏之间存在事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 反诉与本诉未必基于统一法律关系

        • 独立性条件

          • 反诉应当独立于本诉

            • 本诉与反诉的撤诉互不影响

          • 注意

            • 区分反诉与反驳的方法

              • 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 如果能,则可能成立反诉

                • 不过不能,则可能属于反驳

    • 诉的合并

      • 诉的主体的合并

        • 如:共同诉讼

      • 诉讼标的的合并

        • 如:起诉离婚和分割财产

      • 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 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

      • 注意:诉可以合并,也可分离,但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

  •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原被告平等

      • 诉讼权利相同

      • 诉讼权利相对

    • 同等与对等原则 → 涉外

      • 同等 = 国民待遇

      • 对等 = 报复

    • 辩论原则(针对实施和证据)

      • 辩论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辩论

        • 辩论原则不适用于非讼程序与执行程序

      • 辩论原则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性,法院审理应围绕当事人正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 法院未经传唤被告出庭直接进行缺席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

      • 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

      • 辩论的方式可口头也可书面

      • 辩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不是辩论权主体

      • 违反辩论原则的常见情形

        • 将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 处分原则(针对诉讼请求)

      • 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自由支配

        • 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将本身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无权将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

          • 理由:因为诉讼资源具有公共性和有限性,可以“要的更少”,但不能随意“多吃多占”

      • 处分权的行使是相对的,必须依法行使,经法院准许

        •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 违反处分原则的常见情形

        • 法院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诚实信用原则

      • 适用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等所有主体

        • 法院

          • 依法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

          • 公正司法

        • 当事人

          • 客观陈述(保证书)

          • 及时提供证据(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 不得借助诉讼损害“三益”(恶意诉讼)

          • 一审和二审中的“禁反言”

        • 诉讼参与人

          • 证人如实作证义务(保证书)

          • 鉴定人客观鉴定

          • 翻译人如实翻译

        • 检察院

          • 依法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

    • 检查监督原则

      • 监督对象仅限于法院

        • 不针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包括审判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 检查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与检察建议两种

        • 检察建议         = 再审检察建议         + 对人检察建议         + 执行检察建议

    • 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 合议制度

      • 分类

        • 合议制

          • 三名以上审判人员

          • 3人、5人、7人

        • 独任制

          • 一名审判员

        • 注意

          • 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可约定

          • 审判程序类型与审判组织形式的对应关系

            • 一审普通程序:单一式合议庭or陪审制

            • 简易程序:独任制

            • 二审程序:单一式合议庭

            • 再审程序

              • 一审:单一式合议庭or陪审制

              • 二审:单一式合议庭

            • 特别程序

              • 选民资格:单一式合议庭

              • 其他五种:独任制

              • 重大、疑难:单一式合议庭

            • 督促程序

              • 独任制

            • 公示催告程序

              •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 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庭

      • 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讼案件

          •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 发回重审的案件

          • 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 注意

          • 二审案件、非讼案件不得适用陪审制

      • 独任制适用范围(简单案件)

        • 法院范围

          •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案件范围(简易+非讼,非讼有例外)

          • 简易程序

          • 特别程序

            • 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

          • 督促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

            • 公示催告阶段可用独任制

            •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适用合议制

      • 合议庭的组成(3人以上)

        • 人员组成

          •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 只有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合议庭才可适用人民陪审员

          • 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特别程序案件以及二审程序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 另行组成合议庭

          • 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

          • 注意

            • 二审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二审合议庭不需另行组成

              • 理由:二审没审过

      • 合议庭评议

        • 秘密原则

        •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 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决定

        • 注意

          •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回避制度

      • 回避主体(口诀:勘书审执翻鉴)

        • 审判人员

          • 包括审判员与陪审员

        • 书记员

        • 翻译人员

        • 鉴定人

        • 勘验人员

        • 执行员

        • 注意

          • 证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

      • 回避事由

      • 回避种类

        • 申请回避

        • 自行回避

        • 指令回避

      • 回避程序

        • 申请回避的时间

          • 法庭辩论终结前

        • 申请回避的效果

          • 被申请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决定回避

          • 院长          → 审委会决定

          • 审判人员          → 院长决定

            • 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

          • 其他人员          → 审判长决定

        • 复议

          •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 被决定回避的主体无权申请复议

          •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本案工作

    • 公开审判

      • 公开审判的例外

        • 法定不公开

          • 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

        • 申请不公开(仅需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不公开)

          • 离婚案件

          • 商业秘密

        • 不公开质证

          •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 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 注意

          •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 涉及商业秘密是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但仅是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 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应当不公开质证

      • 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 申请方式

          • 必须书面申请

        • 查阅条件

          • 三不能

            • 未生效不能查

            • 调解书不能查

            • 涉密涉私不能查

        • 处理方式

          • 已经网上公开

            • 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 未在网上公开但符合查阅条件

            • 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 不符合法定查阅条件

            • 告知申请人不提供查阅

          • 非本院作出的文书

            • 告知向作出裁判的法院申请

      • 注意

        • 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 开庭审理的具体方法包括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

    • 两审终审

      • 判决

        • 原则上可上诉

        • 例外

          • 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

          • 非讼案件

          • 小额诉讼案件

          •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 裁定

        • 原则上不可上诉

        • 例外

          • 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管辖权异议

      • 决定

        • 不可上诉

      • 法院调解

        • 不可上诉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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