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拆迁律师-公房拆迁被强制拆除多年未予补偿怎么办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应该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并且规定了具体的补偿项目。那么,公房拆迁被强制拆除多年未予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上海虹口赵先生早年供职的某单位,组织职工共同出资建了家属院。赵先生一家在该家属院居住多年,但由于是自管公房,所以并没有过户。该地被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后,家属院被强制拆除,期间完全没有人与赵先生协商补偿,他后期也未获得任何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第26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获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也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具体到本案中,赵先生虽然没有案涉公房的产权,但长期且稳定地居住在该房内,作为该房的实际居住人,属于旧城改造中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安置补偿。征收部门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定原则,征收程序严重违法。赵先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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