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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铁马冰河”买药治疗癫痫女儿,以治病为名购买麻醉药品构成什么走私毒...

2023-06-09 13:22 作者:挑灯为伴  | 我要投稿

今天讨论:以治病为名,购买麻醉药品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

冰冷的法律问题背后,是沉甸甸的故事。

有一位叫做“铁马冰河”的父亲啊,他的原名叫胡阿弟,他的女儿患有先天性癫痫病,一直在服用喜保宁,后来有医生向其推荐了一种叫做氯巴占的药品,这种药品在欧美多个国家上市,能够有效的控制癫痫,在我国这个药属于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受到严格管控。所以2019年5月,“铁马冰河”就开始通过境外代购人员,购买喜保宁,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购买渠道。所以在购药过程中,“铁马冰河”结识了与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儿家长,并建立两个微信群。2019年5月到2021年7月,他通过多名境外人员,游过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氯巴占、喜保宁等药品,并且按照事先约定,将部分药品由患儿家属接收后,再转寄给他。然后,他再将药品加价以后向群内成员销售。经审计了,“铁马冰河”从境外购买氯巴占、喜保宁还有雷帕霉素,共计支出人民币123万,向202名微信群成员销售药品总金额50多万,获利3.1万元。

所以检察机关就认为,这是妥妥的走私、贩卖毒品罪,要以这个罪来追究“铁马冰河”的贩卖毒品罪,那这个罪的刑事责任就重了啊。

但是2023年3月31日,法院却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他认为构成非法经营,只是考虑到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们简称为麻精药品,它其实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药品,又是毒品啊,是药三分分毒。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发布了两个目录,一个叫做《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一个叫做《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比如说可卡因,吗啡就属于麻醉药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名,俗称摇头丸,就属于精神药品。至于常见的助眠药品,像劳拉西泮、佐匹克隆,其实都属于精神药品目录的第二类药品,所以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从海外购买安眠药,被控走私毒品罪的例子。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罗老师就记得十多年前,在6.26国际禁毒日,他在一个电台做节目,当时就给听众出了一个题目:运输多少克 k 粉构成犯罪,有答10g、50g、250g的。其实正确答案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基本上没有一个人答出来啊。如果把“铁马冰河”这类案例,输入人工智能软件,估计也会得出走私毒品的结论。

所以刑法的规定是不是太过严厉,没有考虑人类生活太过复杂?这个刑法条文是1997年制定的,2007年又出台了一部法律叫《禁毒法》。第59条规定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大家注意到没有,97年的刑法和07年的禁毒法似乎就是存在冲突的,因为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即便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也是有不构成犯罪,只追究行政责任的空间。

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当两部法律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取舍呢?新的应该优于旧的。

张三为了治疗抑郁症等疾病啊,从海外购买精神类药品,从形式上看,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考虑到《刑法》和《禁毒法》的冲突,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就不能机械适用,因为麻醉、精神药品,既是药品,也是毒品,走私毒品罪是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列的一种选择性罪名,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当毒品具有一定的扩散性,才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法益是毒品的管理秩序,但这种毒品的管理秩序是一种集体法益,最终应该归结于对个人法益的保护,也就是毒品管理秩序应该还原为对公众健康的威胁,所以以治病为目的购买精神药品,不应该以毒品犯罪论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批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说: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理解与适用中特别指出:麻醉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那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铁马冰河”最后被论以非法经营罪,而非走私毒品罪,估计就考虑了这个纪要的规定。

该案中的同案犯,其中有个35岁的母亲,化名李芳,她的孩子也患有这种罕见的癫痫疾病。所以因为“铁马冰河”案,这些人都被抓了,都是帮助代购者收氯巴占包裹的患儿母亲,这些妈妈们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检方认定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也就是之前讲的酌定不起诉。但是2023年3月31号,在“铁马冰河”案宣判当晚,李芳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称将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书。酌定不起诉,在性质上依然认为属于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定罪免刑,在法律上对不起诉人所实施的行为,依然进行了否定性的法律评价。但是法定不起诉,则认为李芳等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法律要追求公平正义,这就意味着法律本身并非完美的公平正义的化身,它只是朝着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前进,所以形而上的正义观念依然是重要的。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所以法律解释,必须要有道器两用的心性,才不会迷失在技术主义的丛林。罗老师非常喜欢著名法学家卢埃林的一句话“对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没有技术,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术而没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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