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称「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底线」?
首先说,公务员考试本身也是招聘的一种。
在现有的公务员招录公告和公务员考察录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家属犯罪,考生不能报考。
但是考察标准并无恒定,招录部门在考察中也可以在遵守相关程序和主要的选人用人标准上,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所以在考察过程中,虽然规定了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几个方面的考察内容,但在具体的判断上,这些本就没有要明确到方方面面的标准。
对于招录部门来说,到考察这个阶段,选的是合适的人,这是一个所有人都务必知道的前提。
很多人总是喜欢把公务员考试跟高考之类的考试放在一起。高考是个以分数论的考试,就目前来看一直是这样的。考的分数高了,基本上就会有更好的学校可以选。但公务员考试并不完全以分数论,如果说笔试是一张入场券的话,那么后续的面试、考察,则才是真正选人用人的环节。
这也就是我们开头说的,别忘了,公务员考试本身就是一种招聘,是公共部门遴选雇员的一种方式。
企业的招聘,可以不给出具体理由,只说一句,对不起我们不合适。与之相比,现行的公务员考试的环节已经很标准了,每个环节都要公示入选人员名单,每个流程甚至还要考虑要不要异地调考官,要不要用双盲机制。当然上面说的这些都是指公务员考试,很多人喜欢把一大堆考试都放在公务员考试中,实际上公务员考试在省级以下单位基本无法组织,因为他们没有获得授权。这个组织的权力一般是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有在一些必要的时候,权力才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这里扯得有点远,说回到这个话题。
正是因为公共部门的特殊性,所以多了很多监督。也正是因为这些监督,公务员考试的规范化和公平性机制,在这些年迅速发展和完善。
但并不代表很多事情可以肆意地要求。招录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决定录用谁与否,从某种程度上跟一个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去招录员工上,性质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是公共部门,雇员是在为社会大众服务。
如果我是一个招录单位的负责人,我遇到有这种情况的考生,比如直系亲属有恶性犯罪的,我是很难去作出录用他的决定的。
因为我不敢冒这个风险,我不知道这个考生有没有受到其直系亲属的影响,现行的考察程序也无法鉴别这个考生藏在心里的很多东西,比如个人的性格、人格等等。如果同样我眼前有其他的选择,另一位考生成绩上大差不差,但是个人却没有这种风险,那我为什么不能选择他呢?
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今天,一批人在质疑,为什么家属犯罪不能去当一名公务员。明天,就会有另一批人来质疑,为什么家属犯罪了,他还能当公务员?这件事挺有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