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工资保障
第五章工资和工资保障
学习目标
1. 能够说出我国现行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确定、调整和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的拟 定和标准的批准、发布的主要内容。
2. 能够描述出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形式种类,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形式,最低工资制 度主要内容,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保障的主要内容。
3. 能够写出本章中加波浪线的名词概念,工资的特征,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加班 加点工资,最低工资的含义。
4. 能够运用工资形式、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形式、加班加点工资、最低工资等法律规定 和基础知识分析实际问题。
第一节 工资的概念和分配原则
一、 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 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 支付的;
第三,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第四,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 动义务。
二、 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贯穿于工资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根据《劳动 法》的规定,我国工资分配原则有以下三项:
(一)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按劳分配,是指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额;同 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 同等的劳动报酬。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高低只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 量和质量,劳动者提供了相同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就应当获得同样的工资收入,除了劳动数量 和质量之外,工资不能因为劳动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存在差 别。《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二)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
工资水平是指在某一个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劳动者平均工资的高低。工资水平是与 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时期和地域内,其工资水平也较高; 反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期和地域内,工资水平也较低。经济的发展会促使工资水平的 提高,但工资水平的提高不能超越经济发展。《劳动法》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 上逐步提高。
(三) 宏观调控原则
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国家在宏观上对工资分配进行干预,以消除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 素的原则。《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实行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要使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调,消费与生产 比例关系趋于合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基 本生活需要;建立工资税收制度,对过高的工资收入进行控制,避免过度的贫富悬殊和两极 分化。
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基础 上,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的构成、工资标准、 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水平等。《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二节 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
一、工资制度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资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实行的工资分配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本单位工资的分配方式和水平,企业的工资分配打破 了 “大一统”的局面,国家不再规定企业工资的具体方式和水平,转而开始对工资分配进行 宏观调控,因此,现在的工资制度是指工资的宏观调控制度。
(一)我国工资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工资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 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制度初建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多种分配制度并存,除了部分干部实行供给制外,主要采用了以下几 种工资制度:①企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按产业划分为5类,执行5种工资标准;②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24级工资制;③行政管理人员实行31级工资制;④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 职工和一般公教人员,仍实行原来的工资制度。这些工资制度,主要由《共同纲领》和《工 资条例》规定。
1952年至1955年,我国进行了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逐步将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其具体 内容主要包括:①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及工资金额,并力求反映各地 区实际物价差别;②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同时取消 了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制;③改革了旧的计件工资制,推行按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计件 单位的新的计件工资制,同时实行了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等单项奖励制度;④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了经常性职工工资升级制度。这次工资改革主要通过《关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等工资立法加以实现。
2. 第二次工资改革阶段
1956年至1957年的第二次工资改革,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为目标,在全国建立了统一 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①取消了以实物为基础的工资计算单位,实行了直接 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②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调整产业、部门、地区及各类人员之 间的工资关系;③进一步改革了工人和干部的等级工资制;④改革了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 度,使之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体一致。这次工资改革主要由《关于 工资改革的决定》加以调整。
3. 第三次工资改革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了第三次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主要目标是纠 正工资制度中“左”的倾向,确认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主要内容包括:①为消除物价上涨对工资的影响,国家连续几次大幅度地 调整职工工资和部分地区的工资差别,增加了各项补贴;②在下放工资和奖金权利的条件 下,加强了国家对工资的宏观调控,调整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③使工资改革与经济体 制改革相协调,实行职工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普遍推行各种经济责任制。这一阶段工 资制度的改革,主要通过《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 法》《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等工资立法实现。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工资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工资制度也进入了全面改革的新阶段。这一 阶段的工资改革与前几次的工资改革有着本质的区别:以往几次工资改革,由于不涉及经济 体制的巨大变化,工资制度也不可能进行全面的合理化的改革。推行市场经济之后,原先建 立于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工资制度,己不可能通过“修补”来满足于市场经济的要求。 因此,这一阶段的工资改革,是在抛弃原有的工资制度模式的基础上,重新按照市场经济的 要求进行设计的。依据这一指导思想和思路,并经过几年来立法者的努力,随着《劳动法》 的公布,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工资制度框架己基本形成。这一新的工资制度有以下特 点:
第一,在工资立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方面,将社会全体劳动者划分为两大类: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这种分类和处理,不仅反映了各类人员 工作性质与报酬之间的特点,而且使现行的工资制度更具有规范性,同时也符合同国际接轨 的基本要求。
第二,取消了原来由国家直接规定企业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工资等级制度,并将确定企 业工资水平和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权利完全交由企业行使。如《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 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 水平。”随着集体协商制度的逐步完善,企业工资水平和职工个人工资标准还可以通过集体 协商确定。
第三,在将工资自主权完全还给用人单位的同时,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 调控,使工资制度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反映了社会公正,促进了社 会进步。
(二)我国现行的工资宏观调控制度
1.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是指企业工资总额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 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 长幅度的一项工资宏观调控制度。
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工资。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额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确保工资 总额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2003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 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工资总 额基数的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和工效挂钩的管理等企业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的具体内容。
2.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 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 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 协商试行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 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 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运用工资指导 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劳动部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 试行办法》,在试点地区开始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 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工资指导线适用于试点地区城镇各类企业。
4.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 一种方式。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 知》,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 (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 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 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 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 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 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5. 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
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是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组织调查、收集、 整理并分析预测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加强 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的制度。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是政府对企业 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分配 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调节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
2004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实施办法》,对行业 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调查方案的制定,调查的实施,数据、资料的汇总分析,人工成本提 示、预警和预测方法,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和反馈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二、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 工资两种主要形式和奖金、津贴(补贴)两种辅助形式。
(一)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 一种形式。计时工资额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的。计时工资 可以分为月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三种。月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之间可以相互折算。
(二)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格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它的 特点是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一一产品数量或作业量 来计算。因此,它实际上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能较好地把劳动与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是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主要工资形式。
(三) 奖金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 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奖金能够弥补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裕的不足,对于节约物资、提高产 品质量、开发新产品、降低消耗、加强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积极意义,能鼓励职工提高劳动热 情,钻研技术业务,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奖金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以下几类:①以直接增加社会财富为标准来划分,可以 分成超产奖、质量奖和节约奖等;②以为增加社会财富创造条件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成劳 动竞赛奖、创造发明奖、安全生产奖等;③以设奖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单项奖、综合奖、 集体奖、个人奖、年终奖等。
(四) 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 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津贴(补贴)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 方面:
1.补偿作用,即对劳动者因特殊劳动的额外劳动消耗给予补偿。如野外作业、井下作 业、高空作业等,劳动者的劳动消耗比正常条件下的工作要大得多,对这种额外劳动消耗应 当通过津贴制度予以弥补。
2. 调节作用,即在协调劳动力合理的社会布局方面的作用。有些岗位的工作,从劳动 消耗的程度方面讲,并不存在超常量消耗的问题,如环卫工人。但由于社会上对这一行业存 在错误观念和偏见,因而难以吸引和稳定这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国家设立这类津贴,就是 要通过物质利益来给予劳动者心理和精神上的安慰,以达到社会劳动力合理布局的目的。
我国现行的津贴(补贴)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依据其设置目的,分为以下几类:①按工 作特点和劳动条件设置的津贴(补贴),即地质勘探野外津贴、井下津贴、高空作业津贴 等。②为特殊劳动和额外生活支出的双重性设置的津贴(补贴),即林区津贴、山区津贴、 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夜班津贴、船员津贴,以及为鼓励职工到艰苦地方去工作而设立的津贴等。③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置的津贴(补贴),即对从事高温、粉尘、高 压、有毒有害气体、接触放射性物质和从事潜水作业等工作发放的高温津贴、保健津贴和医 疗卫生津贴等。④为补偿物价变动设置的津贴(补贴),即地区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等。
⑤为鼓励职工钻研技术、努力工作而设置的津贴(补贴),即科研津贴、优秀运动员补贴和 体育津贴等。⑥为维护社会所需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设立的津贴(补贴),即环卫工人、物 质回收工人所享有的津贴等。
(五)年薪
年薪是以一年为时间单位计算支付的特殊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特定人员,如企业高级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国外也适用于高级公务员、高级专家等。我国正在试行的年薪制, 只适用于企业的经营者,所以称为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一般为 企业财政年度)为计算单位,依据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和管理业绩确定其报酬所得的一种工 资制度。我国正在试行的年薪制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本收入,按照本地区和本企 业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的生活费部分可以按月支付;另一部分为效益收 入,根据企业年终的效益指标和其他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如果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完成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则经营者不得领取效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