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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3-01-31 08:23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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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甲):系被告乙(挂靠单位)的股东,现持有乙的股权比例为51.67%,且担任法定代表人。因被告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法院判令由自己承担债务责任。

被告(乙):系原告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其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51万元作为开办费给被告使用两年时间;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同意将营业执照交甲方办理并负责年检年报工作"。后原告实际投入了51万用于该企业的设立及运营。现因企业经营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而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文件",故本案中应提交的"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应为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章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合作协议》中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作协议》对双方的利益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金额和期限与事实不符且未履行相关程序进行变更登记手续属于无效条款;《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造成违约行为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依法确认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无效并由自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共计元。(注:以上均为估算金额。)

审理过程: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两份《承诺书》(以下简称"三份合同")均属无效格式合同;关于违约金问题,《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三份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统称"最高院民一庭有关民事案件证据交换规则")的相关精神,"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民事法律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存在上述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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