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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6

2022-05-12 11:50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006 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

一、定义

1、 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二、应受惩罚的是行为还是行为人

1、 刑事古典学派(惩罚行为):关注客观行为,认为刑罚应当与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性相适应,越重的行为应当受到越重的惩罚。

2、 随着19世纪工业化的进程导致犯罪率的激增,累犯、少年犯、惯犯等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开始对古典学派的观点产生了质疑。

3、 刑事社会学派(惩罚行为人):认为惩罚应该主要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越高的人越是要受到更重的惩罚。

4、 在传统的古典学派看来,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自由意志,因此刑罚无须考虑个性,只需要考虑共性的外在行为。但社会学派却反其道而行之,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根本不是自由意志的决定,很多时候是外在环境、成长背景甚至基因决定的。

 

三、耸人听闻的天生犯罪人

1、 意大利刑法学家龙勃罗梭沿着社会学派逻辑脉络首创天生犯罪人学说: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隶。

2、 研究历史:

2.1:发现好坏士兵的差异往往是后者有文身的癖好,于是推测犯罪与文身有很大关系。

2.2:解剖发现名的大盗维莱拉人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恰在枕骨中央。得出结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所具有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2.3:龙勃罗梭做了大量的解剖研究,最后在《犯罪人》一书中指出:原始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在原始人类中,犯罪是一种常态,因此犯罪人并非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只是一种特殊的人种,他们是人类的亚种,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人。

3、 走向极端:既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犯罪人就是无可救药的,刑罚也不可能对天生犯罪人产生任何威吓性的效果,刑罚只能是改造或消灭犯罪人肉体的手段。甚至当他们还没有开始犯罪,只要携带犯罪基因,社会就可以对其进行惩治。

4、 严重后果: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极为武断,恣意将许多未经严格证明的生物遗传特征武断地界定为犯罪特征,并与优生学一结合,为种族优越理论大开方便之门,造成了20世纪最大的人间惨剧。

 

四、罪刑相当需要主客观考量

1、 社会学派认为刑罚应当考虑行为人特殊的人身危险性也不能说毫无道理,但仅仅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人身危险性就可以发动刑罚权,这风险太大,极有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

2、 我国法律在客观说的基础上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刑罚的轻重既要考虑罪行客观上的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特殊情况。

3、 罪刑相当原则有两点考量,一个是客观相当,二个是主观相当。

3.1:客观相当:即在客观方面,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也应越重,因此犯罪结果越重,犯罪数额越大,其刑罚也应越重。

3.2:主观相当:即在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罚也应越重。(例:直接故意一般重于间接故意的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自首、立功、假释、减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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