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情形
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其中,前两种情形为永久无效,重婚的,并不会因为重婚一方前一段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得到效力补正;亲属关系更无法改变。而情形三未到法定婚龄的,在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后,若不具有其他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自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婚姻有效,之后再向法院起诉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规定在《民法典》第1052、1053条。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只有受胁迫方、受隐瞒方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且该撤销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除第1053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因欺骗、欺诈而结婚的,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根据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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