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逻辑课(五)
一
现在,我们就进入到与传统逻辑一致的脉络了。
词,分为“词类”与“词义”。
词,是一个“整体”。整体由部分构成。词的各个构成部分,是具有不同特性的部分。由于各个部分彼此不同,我们就不能用一个部分直接替代另一个部分。由此,每一个部分都应该看做一个更小的“整体”,从而拥有专属于这个部分的“称呼”。这就是“词类”。
词类,在汉语研究中是近代才有的,并且主要引入英语语法的分类方式。由于汉语自身的复杂和特殊性,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确定的可以一致接受的语法体系。
我们只采用已经达成共识的意见,就是将“词”分为两大类,实词和虚词。
在实词中,我们暂时只涉及“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这四大类。
二
名词。名词是“概念”的实化,概念是一个思维意识,名词则是可听可见的真实事物。
广义上来说,一切的词都是“名词”。而作为“词”的一个部分,一个分类,“名词”专指,“为事物命名”,也就是生成一个符号,它可以是一个“语音”,也可以是一个“文字”。
任何事物,都可以转化为一个符号,也就产生了一个名词。同时,每个人也可以自由地为一个事物命名,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创造一个符号。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如果每个人自我创造的符号各不相同,符号当然就不一致。使用这样的符号,就会造成交流的混乱和误解。
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我们只要知道,现在我们所使用的名词,已经达到了一个通常普及程度的一致性了。
在名词的使用中,我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一词对多义”和“一义对多词”而引发的逻辑混乱。
一个名词的确定,就是对于这个名词所包含的所有部分的认定。同时也意味着,如果某一个事物不属于这个名词的一部分,它必然与这个名词相互排斥。
三
动词。动词当然也是概念的实化,它表示一切事物所发生的“变化”。
名词确定了它自身所包含的所有部分。如果名词中的某一个部分发生变化,则将产生一个新的事物。此时,新事物将拥有一个新的名称,并且与原来的名词不同。
动词,就是表现这一个变化真实存在的概念实化。因此,动词总是连接两个不同含义的名词。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省略,只写出一个名词,但它仍然等同于两个名词之间的变化关联。
因此,动词无法单独使用,但它可以单独出现。如果有一些句子只由一个动词构成,它其实是“省略”了应该表达的名词。
四
形容词。形容词是一种特殊的概念实化。它是用一个概念化的词,表现另一个词的概念化。只从这句话,我们已经可以知道,形容词本身将会有多么地复杂和难懂。实际上,形容词从未达成一致的感性经验,它只能“大体”接近于一致。
形容词的特点是,它可以用整体表示部分,也可以用部分表示整体。它可以用一个运动表示一个事物,也可以用同一个运动表示另一个事物。它可以一个事物表示另一个事物,也可以用同一个事物表示完全相反的另一个事物。
形容词在使用时,更多地需要依赖于“个体感性经验”来达到一致,也称之为“自由心证”。就是说,我认同这个“形容词”,我们就达成了一致。我不认同这个“形容词”,我们就无法达成一致。
由于形容词这个无法调和的特性,它常常被驱逐出“理性”讨论区。所以,我们就会真实地感受到,理论著作往往比较枯燥乏味,不容易理解。
五
副词。副词不同于上述词类,它是“理性”概念的实化。也就是说,副词虽然由感性经验得来,但它却是理性思维的体现。
我们已经知道,一个名词对应一个“确定的事物”,此时这个名词包含了这个事物所具有的所有部分。
当这个事物发生变化时,它等同于在这个事物中的某个或者几个部分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的概念又转化为“动词”。
虽然同样是变化,一个部分有变化,与两个部分有变化 这显然是不同的概念,也就是应该有不同的对应“词”。
可是,这样就会需要创造许多的“词”,并且每一个词都必须“准确对应”一个变化,这是不可能的。
副词就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难题而产生的。如果一个变化具有多个中间环节,而我们要表示中间环节的存在,又不需要完全展现这些中间环节,就可以使用“副词”。
比如,“很快地发现”,“快”就是一个副词。它表示在变化中的中间环节的存在,同时又表示我们不需要关注这些中间环节具体是什么。
六
副词最具有一致性。比如,“很快地发现”,我们会质疑“它没有很快”,却不会对“快”这个词本身产生异议。
快,就是“快”的本义,没有人会误解。为什么会这样呢?
副词,它的实质是“变化程度”这一个概念的实化。而这一个概念的产生,或者说这一个感性经验的产生,却是一个“比较”的结果,它必然需要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感性经验的复合。
我们说,“A比B快”,然后才得到“A快”。如果没有两个可以“比较”的真实事物存在,就得不到“快”。
“比较”,是将一个事物作为“标准”,呈现出另一个事物与这个标准之间存在的差距。
比较的标准如果不变,它所比较的结果也必然不可改变。如果我们说,“A比B快”,必然不可能得出“B比A快”,这两个比较的结果是无法共存的。
另一个特殊性在于,比较时,只能把一个事物作为标准。但是,现在我们总是同时比较两个不同的事物。也就是说,我们其实也可以用另一个作为标准。
“A比B快”,B是“标准”。如果我们以A为标准,得到的就是“B比A慢”。这个比较结果,与“A比B快”是等价的。
由此,在“A比B快”这一个结果中,我们也必然同时得到,“B比A慢”,“B不能比A快”,“A不能比B慢”,“A和B的变化程度不一致”。所有这些,都还具有同一个特点,就是它在所有人的感性经验中都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