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左右,张某与王某开始恋爱,并于同年9月份订婚,双方约定彩礼数额为30万元,张某母亲于2019年11月17日向王某转账支付彩礼30万元,王某母亲于2019年11月24日向原告转账5万元作为彩礼回礼。
双方于2019年11月25日在男方家里举办了婚礼。由于双方在生活习惯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也因此发生过多次争吵,逐渐双方之间的矛盾慢慢加深,故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0月,双方正式分开,女方搬离男方住所。之后张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返还彩礼事宜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25万元彩礼。
法院认为
彩礼一般指依据当地风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张某向王某支付25万元彩礼亦是处于缔结婚姻的目的。
而事实上,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王某接受彩礼的理由并未最终成立,故其应当将彩礼返还。
但是,婚姻应当是庄重而神圣的,双方在做出结婚决定前都应当慎之又慎。
本案中双方已经在一方家中举办了婚礼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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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根据在案证据也可以看出婚礼仪式较为隆重且温馨,对出现现场的亲朋好友亦产生了一定影响,且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近10个月。
因此对于返还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活消费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12万元。
律师观点
彩礼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大额金钱财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返还彩礼的规定。
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双方已经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甚至是已经育有子女后,却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对于前述情形如直接适用法律规定要求退还彩礼的话,恐怕多数人会认为不合常理,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需要返还的具体数额该是多少。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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