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主观题知识点小案例(借贷和买卖的阴阳合同,当事人地位)

1.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名为买卖合同,实际为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故无效。
2无效。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的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合同无效。本题中,山西焦煤公司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为借贷,借贷后进行转贷,故而无效。
3.不应当。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肇庆公司与日照港公司之间虽然并没有合同关系,但其与日照港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可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