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进口报关报检申报指南
化肥是化学肥料的简称,具体是指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营养元素(主要是氮、磷、钾),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是农业生产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物质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第三十一章的肥料包括动植物肥料、矿物肥料、化学肥料等通常作天然或人造肥料用的绝大多数产品。在海关归类中,化肥主要涉及品目31.02至31.05以及第二十八章的部分品目。
1. 品目31.02至31.04主要是根据肥料中肥效元素(氮、磷、钾)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首先,要符合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片及类似形状)或包装(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要求。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这三个品目所列出的矿产品或化学品,即使不作为肥料使用,也应归入相应品目,而未列出的含有相应肥效元素的产品,即使作为肥料使用,也不归入该品目。
此外,品目31.02至31.04还包括了符合税则注释规定的含有相应单一肥效元素的混合肥料。

2. 归入品目31.05项下的商品主要分成四部分:
一是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第三十一章各项货品。
二是含三种肥效元素(氮、磷、钾)的矿物肥料和化学肥料。
三是含两种肥效元素(氮、磷或磷、钾)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其中单列出了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其相互混合物。
四是所有其他肥料。
海关规范申报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3年)》的规定,企业在申报时应申报清楚以下归类要素:
1. 用途
2. 加工工艺
3. 包装规格
4. 是否经过化学处理
5. 按照重量计氯化钾含量:该要素为3104.20专有归类要素
6. 成分含量
7. 用途(是否肥料用):指税目31.04项下商品如为肥料用需填报“肥料用”
8. 是否与化学肥料混合:指税目31.01项下商品需填报“与化学肥料混合”“不与化学肥料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