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设“霸王条款”,罚!
6月16日,记者从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赣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签订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今年4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赣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对会员服务态度前后不一,损害会员权益。接到举报后,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的工作人员马上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核查后发现,该公司现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但是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舞蹈会员协议》中存在“学员在入学1个月内尚未开展学习,甲方酌情退回30%健身费给乙方,合同终止。因乙方个人原因违约,已缴纳的70%健身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学员入学超过1个月尚未开展学习,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整份协议关于退款规定‘你有我无’,即仅规定消费退款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违约的责任只字不提,且合同签订过程中,该公司未就《会员协议》的条款向客户进行解释说明,更没有与客户就违约责任以及免责问题进行过协商约定。”南康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生活中,一些商家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时,利用“会员协议”“会员须知”“活动细则”等形式,把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暗含其中,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对于商家提供的格式范本或条款,消费者尤其需要注意加粗、标颜色部分的内容,尽到合理且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为自己的失误买单。如遇到商家“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