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以下一次扣除,会计可否一次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皆已明确
税法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会计上是否可以将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在当期就计入相应成本费用中呢?这样税会之间就没有差异了,处理起来就比较省事,免得调增调减处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事实上,对此税务总局早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而财政部对此会计处理,也有明确要求。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章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显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章明确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也就是说,对于一次扣除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方面,还是应当分期计提折旧。
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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