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五)

1. 增值税
1.1. 税收优惠(五)
1.1.1. 个人起征点和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优惠
1.1.1.1. 起征点
1.1.1.1.1.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1.2.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1.1.1.3.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1.1.1.1.3.1. 按期纳税的
1.1.1.1.3.1.1. 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
1.1.1.1.3.2. 按次纳税的
1.1.1.1.3.2.1. 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1.1.1.2.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增值税规定
1.1.1.2.1.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1.1.2.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1.1.2.3.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1.1.2.4.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