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来了,男子为逼女友回家狂扇婴儿20多下,知情人透露更多细节
最近,网上流传了一段令人发指的视频。视频里,一个男人对着一个小宝宝疯狂地拳打脚踢,小宝宝哭得撕心裂肺,脸上都是血迹和淤青。这是怎么回事?这个男人为什么要这样虐待自己的亲生儿子?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事件的真相。
事件回顾:
据了解,这段视频是由一名知情人士在7月18日上传到宝妈群中的。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名男子站在一个婴儿床边,对着一个躺在床上的婴儿说:“别吵”,然后就开始用手掌狠狠地扇打婴儿的脸部。
婴儿被打得哭声越来越大,脸部也被打得红肿。
视频中还可以听到男子说:“你不要哭了,你哭了我就打你。”“你要是不哭了,我就不打你了。”“你要是再哭,我就把你扔出去。”等等残忍的话语。
视频一经上传,就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反感和谴责。
有网友表示:“这是什么父亲啊?太恶心了!这样对待自己的亲生孩子,简直不是人!”
“这个男的有病吧?怎么能这样打一个无辜的小宝宝?他有没有良心啊?”
“这个孩子太可怜了,他会不会有什么后遗症啊?他的母亲在哪里?为什么不保护他?”等等。
事件原因:
随后,当地警方也注意到了这个事件,并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事件发生在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这名男子姓邓,是河南省某市人。他和未婚女友陈某有一个一岁多的非婚生儿子。
2023年7月4日,由于两人感情不和,陈某搬出了邓某的家,邓某为了逼迫陈某回到自己身边,就想出了一个极端的办法:他对着孩子进行残酷的暴力行为,并拍下视频发给陈某,威胁她如果不回来就继续打孩子。
警方表示,邓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家庭纠纷或感情问题时,要理性处理,不要采取暴力或者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
同时,在发现有虐待或者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时,要及时报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事件背后的疑点:
这个事件虽然已经得到了警方的介入和处理,但是还有一些疑点没有得到解释。
比如,邓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心理和行为?他是不是有什么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疾病?他和陈某之间的感情问题是怎么产生的?他们之前有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暴力事件?他们的家庭背景和教育水平如何?他们对孩子的教育观和育儿方式有没有分歧?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分析。
根据网上的一些信息,我们可以得到一些线索。
据说,邓某原生家庭不幸,父亲去世后,只剩下姐弟三个人,母亲还改嫁了。男子除了视频中的儿子以外,还有两个女儿,都不在身边,邓某还有暴力倾向,曾经多次打过陈某。
陈某忍无可忍,最终决定离开邓某。邓某则认为陈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允许她离开自己,于是就想出了这样一个变态的方法来报复她。
从他对他二女儿的行为来看,独独留下了儿子,不要女儿,从这些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出,张某可能是一个自私、自卑、自恋、控制欲强、缺乏同理心和责任感的人。
这让我联想到了前两天看到的一个新闻,奶奶带孙子去吃大餐,留孙女在家饿肚子。这两个案例都发生在广东,都是重男轻女。难道广东就是重男轻女之地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呢?
我觉得这是一种非常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孙女的身心健康,也违反了儿童权利和平等原则。
我看到这个新闻时,我真是气得要炸了。我想象了一下,如果我是那个孩子,我会怎么样?我会觉得自己是多么的无助和可怜,多么的渴望爱和关怀,多么的希望有一个公平和温暖的家庭。
我想,如果每个人都能换位思考一下,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
邓某对待自己儿子的暴力行为,不仅反映了他自身的心理问题,也反映了他对孩子的教育观和育儿方式的错误和无知。
他可能认为孩子是他的附属品,可以随意支配和惩罚。他可能缺乏对孩子成长发展规律和需求的了解和尊重。
他可能不知道如何正确地与孩子沟通和交流,如何培养孩子的自信和自尊,如何激发孩子的兴趣和潜能。
他可能不知道暴力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有多大,不仅会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也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
暴力可能会让孩子变得胆小、自卑、恐惧、厌恶、逆反、暴躁等等。
在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怎么分析呢?
1、邓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邓某用手掌狠狠地扇打婴儿的脸部,婴儿被打得哭声越来越大,脸部也被打得红肿。
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伤害婴儿身体的,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邓某还用残忍的语言威胁婴儿,表现出对婴儿的漠视和虐待。
如果邓某的行为导致婴儿重伤、死亡或者严重残疾,那么他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2、邓某和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以及他们的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邓某和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关系。
他们之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他们所生育的子女,应当由双方共同抚养。
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者保护。
这个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思考和警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和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呢?我认为,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人格障碍等心理疾病的认识和关注,及时发现和治疗患者,避免他们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监督和惩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和教育,培养孩子的健康和快乐。
关爱每一个孩子,给他们提供一个安全、温暖、有爱的成长环境。
这是我对这个事件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你觉得呢?你有没有什么其他的想法或者意见?欢迎你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