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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猿网:商标侵权判罚1.5万,营业执照字号不等于商标!

2023-10-25 16:00 作者:标猿问标网  | 我要投稿

因在店招上使用“烟锅*”(四川方言,在四川,人们常把烟头叫作“烟锅巴”)三字,串串店老板贺某被起诉至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原告沈某申请注册了并取得“烟锅*”商标,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全国有10余家门店。


案情回顾:

店招用“烟锅*”三字侵权了吗?2021年8月14日,原告沈某申请注册“烟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烟锅*”注册商标现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截至2023年7月,“烟锅巴串串香餐饮连锁店”在全国已有十余家门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认为,被告办理工商登记时的名称为“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却长时间将“烟锅*”作为招牌使用,后将其名称变更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且在经营活动和网络平台中大量突出使用“烟锅*”文字标识并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有‘搭便车’故意,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讼代理人说到。


被告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使用“烟锅”作为招牌使用,是由本地俗语“好大一个烟锅巴踩不息(灭)”产生的灵感,且其注册登记的“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是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办理的,被告并不知道“烟锅*”系注册商标,“被告并非主观恶意侵权”。此外,被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使用的店招为“烟锅巴自助串串”,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对比,字数、字体、颜色、大小均不一样,并不与其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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