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案例照进现实:湖北女子被当成野猪猎杀后悄悄掩埋,是擦枪走火还是蓄意为之?
我国一向对枪支进行严格管控,是什么情况能够让躲在草丛中的女子惨遭枪杀死亡呢?
女子又为何要躲在在湖边呢?
枪击者为何要开枪呢?是走火?还是有意为之呢?
枪击者又是否真的像他所说的那样,错把人当作野猪呢?
想必这样的疑问萦绕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头。
错把活人当野猪,当非法捕鱼遇上非法捕猎
12月18日夜间,在湖北鄂州梁子湖水域附近,死者吕女士和丈夫前往水域中捕捞,当天夜晚几人把车停在了湖边,丈夫一人和朋友在前往湖中捞鱼,仅留下吕女士一人在岸边等待丈夫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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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知道早在2018年当地政府就已经发布公告宣布对梁子湖水域进行禁止捕捞作业的通知,作为当地人的吕女士和丈夫,想必对这件事情不会不知道。
那天夜晚,根据吕女士儿子所说当时大家看到远远地有亮光,还隐隐约约地有声音传来,他和妈妈担心是执法人员,一时间慌了手脚,便躲在了湖边的草丛里。

让吕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所以为的”执法人员“,是和他们一样的非法捕猎的人员,甚至他们还是吕女士的邻村人,两家人还见过面。
或许是草丛的掩盖让他们误以为吕女士是一头野猪,便开枪打死了”野猪“,直到他们走近一看,才知道打死了一个人。
之后,非法捕猎人员便悄悄将吕女士的尸体拉走,甚至不管她还有没有生命气息,就将其掩埋。
吕女士之死谁之过矣?
吕女士在明知梁子湖处于禁止捕捞作业的情况依旧选择偷偷捕捞,之后的捕猎中做贼心虚,风声鹤唳之下,又遇到了非法捕猎者,他们又”错误“地把吕女士当作野猪,将吕女士杀害。
这样光怪陆离的情节也是让人心想,竟然能如此巧合!就是这样两个误会的叠加让吕女士离开了人间。
在吕女士的死亡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非法捕猎者究竟是故意为之呢?还是真的错将吕女士当作野猪了。

我们从当时的情况和实际来看,吕女士在夜间躲在草丛里,在夜色的掩护下,非法捕猎的人听到吕女士的动静,或许可能会把吕女士当作野猪。
但是又考虑到吕女士体型不大,野猪又是那样的巨大,两者完全是天上地下啊!又怎么能认错呢?
况且非法捕猎的人还是吕女士的邻村人,两人甚至还见过面,又怎么可能认错呢!
非法捕猎者会面临什么处罚呢?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并非法捕猎野猪,野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非法捕杀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另外如果说,枪击吕女士可能是无意,但是枪击后发现吕女士可能未死后,却依旧不积极救助,甚至将其掩埋。这样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罪名成立,非法捕猎者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同时根据村民交代,非法捕捞人员,经常冒充警察在湖边捕捞,他们往往是身穿警服,这样的情况也难免吕女士会信以为真。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吕女士不非法捕捞渔业资源,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惨案,甚至有的人认为吕女士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因此这样的事情,从客观事实来看似乎是吕女士犯错在先。
但是从结果来看,本着责任公平的角度来看,又是吕女士的伤害更大,非法捕猎者应当负担起”杀人“的责任。
野猪泛滥成灾,由谁来治理?

事情结束后,我们冷静地看待这样的事件会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地的野猪泛滥成灾,人猪矛盾的不断激化,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居民不得不选择了偷偷捕猎的行为。
近些年以来生态环境的持续好转,原本绝迹多年的野猪又重新出现了。往往在新闻中我们会看到南京野猪又进城觅食,野猪进校园。大家往往长期远离自然不知道野猪的威力。

它们所到之处往往是遍地狼藉,庄稼、房屋几乎一切都被他们糟蹋得一干二净。为此当地居民不得不偷偷捕猎,再将捕猎的野猪肉分给亲戚邻居们。这样的行为也早已成为了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
原本野猪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捕杀野猪应当由国家林业部门对它进行捕杀,可是林业部门也面临着捕杀速度远低于野猪繁殖速度、经费、人手都面临不足的问题。
人和猪如何能够更好地共存在大自然中,恐怕将会成为萦绕在人们心的问题!
如何处理好这样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然界的良好运行,也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