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天道》:事实不一定胜于雄辩,事实得益于雄辩
书接上回:
1998年8月5日下午2点,中国音响界第一例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在北京正式开庭审理。肖亚文和欧阳雪参加完芮小丹的追悼会,又连夜赶回了北京。
法庭上首先是蒋汉臣律师发言并出示了证据,在这过程中,蒋律师重点提到丁元英这个人,记者和旁听群众都程度不同地呈现出诧异和探究的表情。
肖亚文发言,说:“审判长,各位法官,刚才原告代理律师已经向法庭陈述了事件经过,我就不再重复了。在此,我向法庭陈述如下几点意见:一、凡是商业竞争都具有排他性,因此我对本公司合法竞争的排他性不做辩解。二、原告诉称我方伪造商品产地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如果从王庙村订购箱体就算商品产地,那么乐圣旗舰套件占格律诗音箱63%的成本,其音箱产地就可以标识深圳吗?没有法律根据。三、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不是由哪个人口头认定,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上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独立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商务互动关系。”之后,她也出示了证据。
原告和被告双方经过法庭陈述和出示证据之后,法庭调查的焦点很快明晰了。诉讼双方都清楚,事实不一定胜于雄辩,事实得益于雄辩。法院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但是追求与实际之间本身就存在距离,法院通过证据最终认定的是法律真实。
鲁迅也在自己的文章中写到过“西哲说:事实胜于雄辩。我当初很以为然,现在才知道在我们中国,是不适用的”。
下面是双方的答辩,肖亚文请出了证人——王庙村的农民朋友。
蒋律师在法庭说的话是漏洞百出,净出洋相,乐圣公司败诉已成定局,几乎可以当庭宣判的。
答辩的最后,乐圣公司的总经理赵青说:“肖小姐,市场价格竞争的法则是,有人叫牌,你就得跟着下注,没有选择。资本往成本低的地方流动是经济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都往贫穷国家迁移,就是因为廉价劳动力。如果法庭的判决证明我们对法律和道义有误解,我向你们忏悔,向你们学习。”
赵青这个人也是格律诗公司胜诉的受益人,他作为林雨峰的左膀右臂,理应不断修证林雨峰的判断失误,他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最好还收获了比较大的利益。
林雨峰在电视上只看到了这里。当着法庭的众多媒体,蒋律师、阎所长和赵青的发言先后把丁元英的面目揭露无遗,已经达到了这场诉讼的预定目的,而且为争取胜诉做了最大可能的努力。
格律诗公司胜诉是显而易见的,那是丁元英锁定的东西。判决后即将出现的媒体评价也是显而易见的,那是他林雨峰锁定的东西。
林雨峰要去会会丁元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