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玻璃爆裂砸坏楼下汽车,物业和业主却都认为自己无责?

28楼阳台玻璃爆裂,
碎片砸坏楼下住户阳台玻璃及楼下车辆,
损失该由谁承担?
日前,厦门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
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高空坠物案。
28楼这位业主及小区物业成了被告。

高楼阳台玻璃爆裂 楼下车辆及阳台玻璃受损
原告代理律师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576.17元,第二项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50元。
法庭上,原告是林女士和其他三户住户,
被告是厦门某小区的业主许女士
以及小区的物业。
引发本次诉讼的原因是,
2020年9月11日中午11时许,
被告许女士家阳台玻璃突然爆裂,
随后玻璃碎片从高空掉落,
导致楼下两户业主阳台玻璃被砸碎,
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的两辆轿车也被砸,
其中一辆轿车就是属于林女士所有。



原告代理律师
导致该车前档玻璃破裂及车身多处受损。
事故发生后,林女士立即报案,
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取证,
确认为该大楼28楼许女士家阳台玻璃
发生爆裂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
四户小区业主希望小区物业
及28楼业主许女士赔偿相应损失遭拒,
便将许女士和物业一并告上法院,
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和业主均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代表表示,
由于阳台不是公共部分,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
他们无法管理到位。
当他们听到小区内发生这样的事情后
也第一时间发动工作人员去逐户排查,
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而被告许女士的代理律师
则引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来为自己开脱责任,
认为车辆与窗户受损是玻璃爆裂造成的,
并不是业主故意抛掷物品导致的,
许女士没有过错,
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许女士代理律师 无论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如果没有过错存在,也谈不上任何责任问题。
法律人士:高空坠物致人损害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中明确提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但如果高空坠物并非人为蓄意抛掷,
那么坠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或损伤,
受害人应该向谁索偿?
游志兵
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假如玻璃的爆裂是因为产品的质量等原因引起的,那么玻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其他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目前,这一系列诉讼案,
厦门思明法院还在审理当中,
并将择期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