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如何继承
案情简介
2015年在南京的原告邢先生继承了其母亲以口头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安置房屋留给原告,各被告包括陈某在内的18的表示均无异议,于2023年各自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原告现因案涉房屋无法办理过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2012 年 7 月,原高淳县某房屋被征收,被继承人杨某也就是原告的母亲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街道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及相关补偿合计约5万元。杨某与淳溪街道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安置协议》,约定杨某使用上述征收补偿置换坐落于本区的安置房 1 套,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经原江苏省高淳县公证处公证。被继承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除原告杨某以外的18人均于2023年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且在上诉过程中,被告均认可《放弃继承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案涉房屋归原告邢某继承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书、交房协议、 证明、放弃继承声明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天淦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死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