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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罪

2021-07-22 10:49 作者:山地火  | 我要投稿

甲地人小玲是聋哑人,居住在乙地,其在乙地公交车上扒窃了一女子的钱包后被公安机关在丙地抓获,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

小玲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安机关在讯问小玲时,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法院对本案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玲是聋哑人,法院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小玲盗窃一案,犯罪地是乙地,应由乙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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