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山东商铺拆迁律师-商铺拆迁不满意补偿怎么办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那么,商铺拆迁不满意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东济南的王先生有上千平的商铺面临拆迁,但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标准极低。在王先生未签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直接向其送达征收决定,并要求他限期搬离,否则就要强制拆除商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征收方因被征收人未签补偿协议,就直接下达强制征收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王先生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阻止房屋被强制拆除,并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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