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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这项条款必须重视

2022-09-23 18:05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劳动报酬条款、社会保险条款,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等为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


如果没有法定必备条款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

2016年4月,某科技公司设立研发部,招聘了一位研发部经理。由于公司以前没有这个岗位,公司薪资制度没有关于研发部经理薪资的规定。人事经理在代表公司与该研发部经理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特别约定薪资一项,只是口头上说明根据工作绩效具体确定,但双方最后还是签署了这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其薪资按照研发部每月业务对公司的具体效益给付。6个月后,公司对该研发部经理的表现不满意,意欲解除该研发部经理的劳动合同,在征求研发部经理本人意见时,研发部经理表示不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希望继续工作直至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总经理向人事经理征询意见,人事经理突然想到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薪资,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没有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须找出其他的理由。


公司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

在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条款不仅是必备条款,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条款。但是,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其实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公司人事经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若干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对薪资事项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至于薪资事项约定不明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再行协商的办法执行;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研发部经理薪资的公平处理应当按照前6个月的薪资水平来合理推定。至于人事经理所说的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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