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2007卷一第81题20230712
(多选题)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故选项A正确。 根据该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故选项B正确。 根据该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故选项C正确。 根据该法第52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同时,根据该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可见,行政长官最多只能拒绝立法会两次,如果出现第三次行政长官应当辞职。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