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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中百集团投资盘锦因租赁合同纠纷 受到不公判决的情况反映

2023-02-09 15:28 作者:风为花香来  | 我要投稿

关于北京中百集团投资盘锦因租赁合同纠纷

受到不公判决的情况反映

(中百公司与裕林公司房屋租赁案件)

尊敬的主管领导:

    您好!

北京中百联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公司)系北京中百集团下属企业。为响应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战略部署的号召,盘锦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本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市领导曾亲自带队到北京中百集团招商洽谈。后经北京市商业协会推荐和盘锦市政府招商部门的邀请,中百公司从2013年起开始到盘锦市进行商业投资开发和运营。

中百公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投资的裕林广场项目的经历使其深受其害,至今仍深陷在与盘锦裕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林公司)的无休止的诉讼中,且遭遇了不公正判决、深受着不公平对待。此次中百公司在盘锦市的噩梦般的投资经历绝非个案,本案虽仅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其中牵扯的问题却非同一般,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个别人员违纪违法、官商勾结、干预司法等情形相当严重,作为一个北京市商业协会推荐和盘锦市政府招商引资来的投资企业,中百公司觉得非常有必要向贵局反映真实情况。

有关情况中百公司多年来数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和妥善解决,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希望贵局能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尽快使其得到妥善公正的解决,中百公司全体员工将不胜感激。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为配合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打造红旗大街商业精品街并为红旗大街广场周围提供便民的商业配套,中百公司于2013年4月与盘锦裕林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裕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台子地区红旗大街商业广场。此后中百公司陆续投入1200万元将闲置多年的裕林公司所属商网进行投资改造、宣传推广、重新盘活开业。该地是闲置十多年没有租出去的老旧破场地,中百公司接收后被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历时一年将原先长期闲置的烂尾楼打造成具备营业的新商场。仅装修设备改造款投入合计约为500多万元。

商场开业以来,给当地解决了数百名的下岗工人就业,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双台子区经济历史底子薄弱、消费能力不足,商业街改造计划搁置,周边老旧小区消费能力低,电商冲击大,商场基础设施太差,经常漏雨、跑水等不良因素影响,最终导致亏损严重、被迫停止运营。

2016年9月中百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函,11月裕林公司回函同意解除合同,至此双方经协商合意解除合同。基于前期双方友好的合作,中百公司将投入的价值500万元装修设备全部留下,现有商户也由裕林公司接收,双方完成现状交接事宜并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了《大风车儿童广场交接单》,同时将房屋钥匙,相关水电卡证,图纸等十项资料全部交付于裕林公司,事实上完成了解除合同和场地交接的全部事宜。

然而交接后在中百公司依约向裕林公司要求返回100万元押金时,裕林公司反悔,反而向盘锦市双台子法院提起诉讼。动用双台子区的公检法关系,不顾合同已解除和场地已交接的事实,双台子法院竟然强行判决“合同未解除”,中百公司还要支付场地交接后产生的房屋租金365.25万元(见附件: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1102民初1846号)

中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百公司积极上访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事实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撤销一审双台子法院不公平判决的终审判决。认定了双方合意合同解除,根据场地已交接的情况,裕林公司应该返还中百公司押金100万元(见附件: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11民终1138)。

裕林公司负责人林双凡原系当地政府部门官员,社会关系复杂,勾结政府官员及社会人员,不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且还通过特定关系将此案一直申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经过将近一年的等待,辽宁省高级法院2020年11月做出《民事裁定书》指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见附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5901号)。在此裁定中,省高院以关注涉案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有损失、损失责任应如何认定及分担为由撤销了盘锦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而在前述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均从未提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失问题,且因双方系合意解除,解除后确无损失之事实,因此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缺乏事实依据且超出审理范围的严重错误裁定。此后,中级法院又发回双台子法院重审(见附件: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11民再15号)。

2022年3月,双台子法院二次再审判决,在认定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后仍然错误判决中百公司给付裕林公司租赁费175万元,而且还要扣除应退中百公司的100万元押金!(见附件: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102民初1785)这实在是荒唐至极、极不公平,既无视当前中央在司法领域的反腐倡廉行动,也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中百公司对此不服再次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于2022年8月5日开庭审理,中百公司着重强调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双方合意解除后仍要求中百公司承担腾退责任的严重错误,并指出裕林公司主张事实的逻辑性错误。2022年8月23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见附件: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11民终916)。该份判决显然没有正确认识一审判决存在的逻辑性错误,将关键问题一笔带过,有违民诉法规定的二审案件应全面审查原则。更为关键的是,本次二审判决与原审二审判决根本性矛盾,完全是受到辽宁省高院错误的发回意见的影响,由此产生了有违公平正义的错误终身裁判。

二、案件存在问题

本案的焦点争议在于中百公司与裕林公司在合意解除租赁合同后,中百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房屋腾退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责任。(2021)辽11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再审一审判决)对前述问题的认定存在以下严重错误:

1.裕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解除租赁合同、中百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以及违约金,其并未主张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故即使本案涉及腾退房屋及房屋占用费的支付等事宜,法院也应当告知由裕林公司另案主张,而不能直接裁判。再审一审判决径行认定中百公司承担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属于法院超越职权范围的裁判,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即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侵害了中百公司的诉讼程序权利。

2.再审一审判决第22页认定,“从裕林公司为欢乐购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可知,裕林公司对中百公司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欢乐购公司一事知情且同意”。由此可见,裕林公司明知欢乐购公司系房屋的实际占用人。在裕林公司2016年11月2日给中百公司的函件中,其并未提出腾退房屋要求;在2016年11月22日的《大风车儿童广场交接单》中,双方已就场地完成了现状交接(现状交接即现场有什么就接收什么,包括占用场地经营的商户,均在接收后由接收方自行处理),裕林公司仍未向中百公司提出腾退房屋要求,且其接受了欢乐购公司当时占用场地的事实。基于前述情况,裕林公司因认可现状交接已经完成而应自行腾退房屋占用人,该事项与中百公司无关。

3.2016年10月22日,中百公司与欢乐购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欢乐购公司承诺一周内腾退房屋但并未按期履行,该情况中百公司已告知裕林公司。但裕林公司考虑场地确有种种不利于经营的问题、后续招商困难,因此在与中百公司交接时曾表示,房屋暂继续交给欢乐购公司占用,后期他们双方再另行达成合作协议,欢乐购公司的毛跃进于2016年12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能映证该事实。正因前述情况,裕林公司才未向中百公司提出腾退房屋的要求。另从常理来看,因中百公司已将房屋所涉水卡、电卡、大门钥匙、电梯钥匙等房屋正常出入、使用的必备物件悉数交还,如裕林公司有意腾退欢乐购公司,其完全可以通过断水、断电、关门等方式迅速迫使欢乐购公司无法继续占用场地、自行搬离房屋,但裕林公司不但没有采取此种积极措施收回房屋、减少损失,反而对欢乐购公司的占用行为未提出异议,并在该情形已持续一年后才提起诉讼予以主张,显然有违常理;同时,欢乐购公司的持续占用行为恰能说明,裕林公司不但对其占用是认可的,而且必然向其提供了占用房屋的必备条件,如前述水卡、电卡、大门钥匙、电梯钥匙等,否则欢乐购公司不可能形成持续占用。由此可见,中百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后,涉案房屋并不涉及腾退问题,而即使存在腾退房屋之必要,也应发生在裕林公司与欢乐购公司之间,与中百公司无关,腾退房屋责任不应由中百公司承担,其不应支付房屋占用费。

4.关于中百公司与欢乐购公司之间的(2017)辽1102民初536号腾退房屋纠纷之诉,因该案系中百公司受裕林公司之托替其提起,故该案项下的全部权益均可转由裕林公司享有,以示中百公司与该案确无真实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再审一审判决认定中百公司应当向裕林公司再支付租金275万元(冲抵裕林公司应返还给中百公司的押金100万元后,中百公司实际需支付175万元)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存在严重错误的结论,必须加以纠正!

 

三、结语

裕林公司负责人林双凡原系盘锦市拆迁办主任,社会关系复杂,勾结政府官员及社会人员,通过特定关系将此案一直申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超范围再审裁定。在此裁定中,省高院以关注涉案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有损失、损失责任应如何认定及分担为由撤销了盘锦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而在前述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均从未提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失问题,且因双方系合意解除,解除后确无损失之事实,因此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缺乏事实依据且超出审理范围的严重错误裁定。此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官商勾结,利用权利偏袒对方,做出不公判决,致使案情复杂化,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人们都说投资不过山海关,东北没落不是没有原因的。中百公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投资的裕林广场项目的经历使其深受其害,至今仍深陷在与盘锦裕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无休止的诉讼中,且遭遇了不公正判决、深受着不公平对待。此次中百公司在盘锦市的噩梦般的投资经历绝非个案,本案虽仅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其中牵扯的问题却非同一般,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个别人员违纪违法、官商勾结、干预司法等情形相当严重,省高院再审该案期间,对于原告被告都没有提到的损失问题,歪曲事实,越权审理。提出与本案无关的东西,明显存在官商勾连,使本案无任何公证可言。作为一个北京市商业协会推荐和盘锦市政府招商引资来的投资企业,中百公司觉得非常有必要向社会和各司法部门反映真实情况

北京中百联行投资有限公司在东北投资上千万元血本无归,历经6年时间,经过基层、中级、省高院多次审理,然而还是无法追回损失,反而被索要数百万元至今无法得以公正判决相关情况我司从2019年以来,多次以电话信函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手段,向不同部门包括省长信箱12345平台省市各级政府党委法院人大纪检委等相关部门无数次反映该问题,至今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给予过一点儿回复。

中百公司坚信在“依法治国”和“振兴东北”的大背景下,正义终究能够得到伸张、公平一定能够得以实现,如前述严重错误不能得以纠正,中百公司将不惜使本案影响扩大化,坚定的向上级单位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反映情况,同时还将借助各类媒体寻求社会舆论的关注与支持,将本案中以及盘锦市存在的个别人员违纪违法、官商勾结、干预司法等情形曝光于众,以维护国家之公信、法律之尊严、自身之权益,势要与恶势力斗争到底!

    未免事态严重,中百公司恳请相关领导抽瑕关注此案,排除外界不正之风的干扰、充分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还中百公司以公道!

上述情况,特此反映!

 

此致

敬礼!

 

北京中百联行投资有限公司

 

2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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