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怎么办?起诉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前几天看到一个真实的案例,就是女方从小被男方父母收养,也就是童养媳,后来生育了两个子女。也领取了结婚证。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自己抚养两个女儿,不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她起诉的理由也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本来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而血亲呢有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就是法律上拟制的血亲。这个女子从小被男方的父母抱养,是男方父母的养子女,那么在法律上,两个人是兄妹关系,俩人再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违反了伦理道德、违反了公序良俗,被确定为无效。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为法院是另外制作的判决书,我没有看到,这里就不说了。 现在近亲结婚的的确少了,但还是有,今年4月份我在全国法院公开网看到了一个判决,男女双方的母亲是亲姐妹关系,女方说自己当时不懂近亲不能结婚,要求撤销婚姻,男方说女的啥都懂,结婚三年出轨了说不过就不过了,钱都在女方手里,不同意撤销婚姻。后来法院直接判决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是不一样的,除了重婚、未到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还有一些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以外,这四个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当然还有就是精神病人,在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也是无效的,这是民法典总则编里规定的。当然是要适用的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