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小案例(仲裁协议效力,专属管辖,仲裁回避,重新仲裁,仲裁员选任)

1. 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可以诉讼,又约定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的管辖而无效。本案只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仲裁的回避申请应当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回避之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应当由仲裁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
3. (1)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主任指定。
(2)王某选择的仲裁回避之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一名仲裁员继续仲裁的做法错误。因委仲裁委员回避后,仲裁员应当按照原来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
(3)仲裁庭认为张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王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的做法正确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但是本案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仲裁庭有权继续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