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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二审民事判决书(四)

2022-12-11 11:02 作者:叫我董老实-元气TaskMgr  | 我要投稿

以下为第37815字~第46202字的内容:


    本案二审期间,网易公司和迷你玩公司围绕上诉请求分别向本

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

证。

    迷你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 1 为《我的世界》比对对象及载体形式汇总表;

证据 2~5 依次分别为“合成元素/合成资源”“基础元素/普通资

源”“生物元素/生物资源”“游戏数值”比对结果统计表及比对

图表;证据 6 为《我的世界》合成操作视频录像。该组证据用以证

明一审法院对于两款游戏相似性比对的事实认定有重大错误。

    第二组:证据 7 为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21)沪卢证经字第

1260 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据 8~10 依次分别为《我的世界》

《生存战争》《乐高无限》游戏视频录像;证据 11 为《我的世

界》和《迷你世界》游戏玩法步骤说明;证据 12 为《生存战争》

和《乐高无限》游戏玩法步骤说明。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沙盒类游戏

是单机游戏,且没有预设地图、角色和玩法规则。

    第三组:证据 13 为沙盒类游戏“背包资源”统计表;证据

14~17 依次分别为《我的世界》《迷你世界》《生存战争》《乐

高无限》游戏“背包资源”图表;证据 18 为 GameRes 游资网登载

的《简析沙盒游戏在国内研发时遇到的问题》文章。该组证据用以

证明沙盒类游戏的研发周期长,研发重点是资源体量和程序的配

合,预设内容主要是向玩家提供资源和资源利用的方法。

    第四组:证据 19 为《我的世界》游戏预设画面截图;证据

20、21 分别为格斗类游戏《拳皇 98OL》游戏画面录像和截图;证

据 22 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 73 民终 33 号民事判决书。

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我的世界》游戏预设内容整体上表现为“背包

界面+若干静止画面(如资源的合成界面)+若干动态画面(如种

植等简单劳作获取资源的过程画面)”,即该游戏整体画面不具有

连续性。

    第五组:证据 23 为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21)沪卢证经字第

263 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据 24 为《迷你世界》创作模式玩法

截图;证据 25 为《迷你世界》开发者模式玩法截图;证据 26 为

《迷你世界》游戏后台数据统计图表。该组证据用以证明用户生成

内容(UGC)系沙盒类游戏的核心玩法和主要表现形式。

    第六组:证据 27 为《迷你世界》游戏版本汇总表;证据 28 为

《迷你世界》游戏版本更新记录截图;证据 29 为关于二审审理范

围的类案检索报告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 709 号民

事判决书;证据 30 为《迷你世界》V1.0 与该游戏被诉侵权版本

(V0.18.10、V0.19.1)比对结果统计表。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迷你

世界》游戏经过多个版本迭代,2021 年 5 月上线的《迷你世界》

V1.0 与该游戏被诉侵权版本相比差异较大,根据类案生效判决观

点,《迷你世界》V1.0 不应纳入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第七组:证据 31 为 App Annie 网站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截图;

证据 32 为 App Annie 网站《使用条款》翻译件;证据 33 为 App 

Annie 数据准确性遭质疑的相关报道;证据 34 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7)粤 73 民终 2047 号民事判决书;证据 35 为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9)粤民申 3072 号民事裁定书。该组证据用以证明

App Annie 网站未经我国主管部门备案,且该网站对于其提供数据

的真实性不给于任何保证,其数据准确性曾遭质疑,亦曾有生效判

决未认可 App Annie 的数据。

    第八组:证据 36 为 IOS 渠道和 Android 渠道用户特征分析公

开报道汇总;证据 37 为七麦网统计的 2021 年 1 月至 6 月中国区游

戏收入的排行榜;证据 38 为网易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财报;证据

39 为网易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 5 款游戏按照一审法院的计算方法

推算 IOS 端和 Android 端的收入统计表。该组证据用以证明

Android 渠道与 IOS 渠道的用户付费能力、付费率不同,游戏收入

与下载量不存在必然稳定对应关系,一审法院以 IOS 渠道的收入推

算 Android 渠道的收入的方法是错误的,会导致推算的游戏收入远

远高于实际收入。

    网易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如下:

    第一组:证据 1~5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这

些证据由迷你玩公司自行制作,相应比对结果系其单方意见,且与

事实不符。证据 6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

证明目的。《我的世界》在合成物品时,材料将自动在合成框中默

认摆放,无需玩家操作,而迷你玩公司刻意将已自动排列的物品随

意拖动,导致系统无法识别,即合成物品的材料摆放位置并非合成

规则,无需进行比对。

    第二组:证据 7、8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

联性和证明目的。迷你玩公司在进行取证时,《我的世界》和《迷

你世界》均已经进行多个版本更新,《迷你世界》增加了部分游戏

内容,以稀释侵权内容在游戏中占比。证据 9、10 的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这些证据未经公证,且《生存战争》《乐高

无限》发行时间晚于《我的世界》,知名度较低,不能作为沙盒类

游戏的代表,与本案无关。证据 11、12 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

性均不认可。这两份说明由迷你玩公司自行制作,存在大量错误、

曲解、断章取义内容,事实上也不能客观反映沙盒类游戏的特点。

    第三组:证据 13~17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这些图表由迷你玩公司自行制作,遗漏统计了大量臆造类资源,且

艺术创作大多来源于现实,不能以存在现实原型为由否定游戏内物

品的独创性;《生存战争》《乐高无限》发行在《我的世界》之

后,知名度、影响力较低,既不能作为沙盒类游戏的代表,也不能

证明《我的世界》缺乏独创性。证据 18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

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文章作者不明,其意见仅能作

为参考;该文章认为“沙盒类游戏开发周期过长主要取决于资源体

量”,这正说明了游戏内资源设计是沙盒类游戏的核心和基石,至

于程序代码则实现的是技术问题,从用户体验角度无法感知,也并

非本案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内容,与本案诉争事实没有关联。

    第四组:证据 19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

性和证明目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包含静态画面是普遍现象,动态

画面不应等同于游戏画面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我的世界》游戏进

行时可随时打开背包进行合成操作,该画面同样是连续动态画面的

一部分,且打开和关闭背包前后的游戏画面连贯持续,故《我的世

界》游戏画面应为连续动态画面。证据 20、21 的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迷你玩公司对于《拳皇 98OL》游戏画面录

像和截图未经公证,且无法确认与该游戏涉诉当时为同一画面,该

游戏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与本案无关。证据 22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

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案涉及的游戏与本案无

关,法院认定部分对本案无参考意义。

    第五组:证据 23~25 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合法性、

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迷你世界》创造模式、开发者模式在本案起

诉时已经存在,迷你玩公司在本案一审时完全可以举证,故不属于

二审新证据,不应被采纳;网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我的世

界》生存模式、创造模式下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该两种模式下所

有相关元素、生物及地图等均在游戏预设范围内,玩家没有修改预

设内容的权限,只能按照预设方式获取各类游戏资源/元素,按照

预设的规则进行破坏、合成与搭建;在开发者模式下,玩家可以修

改游戏预设内容制作新的游戏元素,可能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衍生

作品,但这不并不在本案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范围。证据 26 的真

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相关数据来源于《迷你世界》游

戏后台,迷你玩公司可随意篡改,不具有真实性;尤其是 2019 年 

1 月至 7 月的数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采纳;迷你工坊并非独立存

在的另一种玩法,仅是赋予玩家更高自由度的一种模式,玩家在其

中所使用的资源仍然来源于网易公司主张的侵权元素,所形成的游

戏画面仍然构成侵权。

    第六组:证据 27 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汇

总表为迷你玩公司自行制作,且存在错误和误导性表述,如《迷你

世界》V0.19.1 更新时间记载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而网易公司公

证取证该游戏版本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8 日。证据 28 的形式真实

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关联性。迷你玩公司

在本案一审时提供的证据显示《迷你世界》IOS 端上线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而该证据显示《迷你世界》全球最早版本上线时间

为 2016 年 12 月 20 日,真实性存疑;更新记录无法证明被诉侵权

元素已不存在,相反能证明被诉侵权游戏元素为《迷你世界》的核

心元素,从上线至今从未更改。证据 29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

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类案检索报告援引的案例与本

案完全不同,本案中被诉的是《迷你世界》正式上线版本,而非测

试版,不存在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证据 30 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实质上是对网易公司二审证据 3 的质证意

见,不符合证据形式;迷你玩公司所谓的修改是仅替换资源名称,

相应游戏元素外观、使用方式、合成要素等均未作实质性调整;即

使按照迷你玩公司该统计表,在游戏中彻底删除的侵权元素仅有

28 个,说明其明知存在彻底删除侵权元素的停止侵权方式,但在

一审败诉后仍然拒不删除,这是因为侵权元素在游戏中是最核心、

基础的内容,删除后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游戏。

    第七组:证据 31~33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

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这些证据仅能证明 App Annie 对于数据准确性

不作保证,并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数据不真实,相反,能证明 App 

Annie 对于实际不准确的数据会采取撤回措施。证据 34、35 的真实

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判决书系其

他案件法律文书,与本案无关,如迷你玩公司不认可网易公司举证

的侵权获利证据,不仅应当提供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

反证,还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获利情况。

    第八组:证据 36~39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

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证据 36 的分析文章涉及的 Google Play 仅是

Android 渠道之一,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 37 是七麦网对于中国

区游戏收入的统计排行,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 38 是网易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主要涉及网易公司涉案游戏以外的其

他游戏的情况,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 39 是迷你玩公司对网易

公司涉案游戏以外的其他 5 款游戏的下载量检索与收入推算,该证

据与本案无关。

    2022 年 8 月 1 日,迷你玩公司向本院提交 2015 年至 2019 年各

年度的《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本院

责令迷你玩公司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迷你玩公司代理人称,因上

述证据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故迷你玩公司此前不愿意提供。鉴于上

述审计报告为迷你玩公司单方委托,而其提交时也已远超本案二审

举证期限逾 1 年,且“涉及商业秘密”的辩解理由明显不成立,网

易公司对此亦不认可。因此,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迷你玩公司二审证据 1~5 是其自行对《我的世界》游戏元素

及证据载体进行梳理和统计后针对网易公司一审证据的质证意见,

或者是其对涉案游戏元素的比对意见,且相关意见中剔除了其认为

“没有画面来源或依据”的部分游戏元素(对此本院另行评述);

证据 11、12 是迷你玩公司对《我的世界》《迷你世界》《生存战

争》《乐高无限》四款游戏玩法步骤的说明;证据 13~17 是迷你

玩公司对上述四款游戏的“背包资源”数量的统计表;证据 30 是

迷你玩公司对网易公司二审证据的质证意见。上述证据材料本质上

是迷你玩公司的单方意见,不属于新证据,本院对上述涉及本案诉

争焦点的意见将结合有关事实另作评判。证据 20~22 涉及另案诉

争的《拳皇 98OL》游戏,该游戏类型、玩法、画面与本案诉争游

戏均不同,该案如何认定与本案无关。证据 26 是迷你玩公司自行

制作的《迷你世界》游戏内“迷你工坊”地图上传、下载数量和

“资源工坊”玩家创建资源数量的统计表,真实性存疑且无其他佐

证,即使如其自称全部数据真实来源于游戏后台,也不能当然证明

该部分游戏内容是沙盒类游戏的核心玩法和主要表现形式,更难以

证明被诉侵权内容对游戏收入的贡献率,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证据 29、34、35 是另案裁判文书,与本案基本事实缺乏关

联性,相关裁判观点仅作参考。此外,本院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是否达成其证明目的将结合有关事实

综合认定。

    关于迷你玩公司所称“缺乏游戏画面来源或依据的部分游戏元

素不应纳入比对范围”的问题。经核查,网易公司提供用于比对的

证据主要是一系列对《我的世界》《迷你世界》进行公证取证的游

戏画面截图和录像等,并据此制成比对表格和视频来证明两款游戏

主要内容,其用于比对的游戏元素均有相应画面依据。鉴于《我的

世界》游戏画面仅展示游戏元素名称而无功能、特性方面的文字描

述,且个别游戏元素动画演示的过程较繁琐、耗时较长,故网易公

司引用第三方游戏媒体介绍《我的世界》游戏内容的画面截图或文

字描述来证明相关游戏元素的获得方式、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设计,

该举证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迷你玩公司若对上述第三方游戏媒体

相关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应可轻易核查并提出反证,

但其未提出任何有关网易公司举证的游戏内容与实际游戏内容不符

的证据。相反,迷你玩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 6 对《我的世界》相关

游戏元素进行取证,其声称的“没有画面来源或依据”的大量游戏

元素亦在其中,且与网易公司的举证内容无实质差异。综上,迷你

玩公司自行剔除所谓“没有画面来源或依据”的游戏元素后的比对

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

    网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 1 为 App Annie 查询结果,用以证明直至 2021 年 6 月,

《迷你世界》IOS 渠道的下载量为 2987 万次,收入为 1003 万美

元。

    证据 2 为《迷你世界》各大 Android 渠道的游戏平台下载量统    

计表,用以证明直至 2021 年 6 月,《迷你世界》Android 端下载量

已突破 33 亿 3337 万次。

    证据 3 为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2021)粤广中南第 8920

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侵权比对表(2021 年 6 月),用以证明直

至 2021 年 6 月,《迷你世界》游戏中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

    证据 4 为迷你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迷你世界出海

记》文章,用以证明迷你玩公司引用 App Annie 的数据进行宣传,

可见其认可 App Annie 的数据真实性。

    证据 5 为第三方商业平台(App Annie 及 Android 各渠道)数

据属于优势证据的类案检索报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

73 民终 1094 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 App Annie 的数据具有较高

可信度,在迷你玩公司未提供其收入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网易公司

提供的证据属于优势证据。

    证据 6 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依据

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文章,用以证明最

高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中认为:“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

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

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

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

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迷你玩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如下:

    证据 1 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App Annie 的数据不能反映《迷你世界》

IOS 渠道的下载量和收入的真实情况。

    证据 2 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统计表列出的“360 手机助手”与“360 游戏”、

“华为应用市场”与“安智”为同一渠道,不应重复统计;

该证据中的下载量并非本案被诉侵权游戏版本的下载量,

而是《迷你游戏》全部版本截至 2021 年 6 月的下载量,

与本案无关。

    证据 3 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内容真实

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经核实,其中被诉游戏画面截图来源于

《迷你世界》(V1.0.0),但该游戏版本与被诉侵权游戏版本已经

有了较大变化,故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证据 4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

的。该篇文章中引用的 App Annie 数据仅是游戏下载量,没有涉及

任何游戏收入数据。

    证据 5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

的。该类案检索报告涉及的案件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生效判

决,不属于本案一、二审法院可参照的类案。

    证据 6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

的。本案中网易公司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不能参照该证据所示

案例进行裁判。

    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网易公司二审证据 5、6 涉及另案裁判或案例文章,与本案基

本事实缺乏关联性,相关裁判观点仅作参考。此外,本院对其他证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是否达成其证明目的将

结合有关事实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了本院纠正认定的部分事实以外,一审法

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关于游戏元素的比对(《迷你世界》V.《我的世界》选

取部分典型如下,详见附表 1)

    1.闪金野果 V.金苹果:(1)前者为“闪金粒”与“野果”合

成,后者为“金锭”与“苹果”合成,而《迷你世界》中“闪金

粒”由“闪金锭”分拆而成;(2)《我的世界》中击打橡树的树

叶有几率掉落“苹果”,而《迷你世界》中击打果树的树叶有几率

掉落“野果”,且其美术形象即红色苹果图案,可见“野果”和

“苹果”是相互对应的游戏资源;(3)“闪金野果”或“金苹

果”食用后恢复饥饿度的数值为 5 倍关系(两款游戏中食物都是这

一比例关系),且可实现伤害吸收或减伤效果(现实中食物并不存

在这一功效)。

    2.美味蛋糕 V.蛋糕:(1)两者合成材料均为蔗糖、牛奶、鸡

蛋、小麦,种类完全相同;(2)在两款游戏中都存在瓶装牛奶的

情况下,两者都选用桶装牛奶作为合成材料;(3)“美味蛋糕”

可分 6 次食用,合计恢复 60 饥饿度,“蛋糕”可分 7 次食用,合

计恢复 14 饥饿度,即两者每次食用恢复饥饿度数值为 5 倍关系。

    3.熔炼炉 V.熔炉:(1)两者均由石材制成,但却可熔炼铁、

黄金等熔点高于石材的物品,这是异于现实的游戏元素独特设计,

两款游戏相应设计恰恰相同;(2)《迷你世界》中“熔炼炉”使

用界面显示的名称为“熔炉”,与《我的世界》中该游戏元素名称

完全一致。

    4.舒适的床 V.床:(1)两者均由羊毛和木材制成;(2)两者

均具有睡觉点、死亡复活点的功能,且在白天均不能用来睡觉,这

是因为两款游戏中设定黑夜会有攻击玩家的生物出没,利用床可跳

过黑夜和躲避其他生物攻击;(3)各种颜色对应的床功能设计如

上一致。

    5.储物箱 V.箱子:(1)两者均需要 8 块木板合成;(2)两者

均限制放入物品的种类而不限制个数、大小;(3)两者均为立方

体形状,且水平并排放置会自动变成一个长条状大箱子,而垂直放

置则不会有相应变化。

    6.相框 V.物品展示框:(1)两者美术形象高度相似,均为正

方形、主体深褐色、边缘浅褐色;(2)两者均主要由木棍和皮革

合成;(2)《迷你世界》“相框”并非如现实一样用于展示图

片、相片等平面物品,而是与《我的世界》“物品展示框”一样可

将苹果等立体物品置于框内展示,两者在这一异于现实的独特设计

上完全一致。

    7.融合附魔箱 V.附魔台:(1)该物品为现实中不存在的臆造

类物品,合成材料本有众多选择,但两款游戏均选择书柜/书、蓝

钻石/钻石、黑晶石/黑曜石作为合成材料;(2)《迷你世界》中

“融合附魔箱”的美术形象与书、钻石、黑曜石毫无关系,却选用

非常类似的合成材料;(3)《迷你世界》游戏中存在代码文件类

名“BlockEnchantTable”,直译为“附魔台方块”,该名称对应

《我的世界》“附魔台”而非《迷你世界》“融合附魔箱”。

    8.地心传送门 V.下界传送门:(1)两者均是现实中不存在的

臆造类物品,且是需要用元素方块搭建成 5×4 单位方块大小的门

框造型的高级物品;(2)《迷你世界》“地心传送门”搭建所需

的元素方块是地心门砖,该元素由“黑晶石”合成,《我的世界》

“下界传送门”搭建所需的元素方块是“黑曜石”;(3)“黑曜

石”可以通过钻石镐挖矿至深处有几率获得,也可以通过水与岩浆

相互作用生成,但需满足流动的水遇到静止的岩浆这一条件(若流

动的岩浆遇到静止的水则生成的是圆石),而“黑晶石”与上述独

特设计完全一致;(4)《我的世界》玩家可用打火石激活该门框

并通过该门进入下界(地狱),《迷你世界》同样如此。

    关于迷你玩公司上诉主张“比对游戏合成元素应考虑合成材料

摆放位置”的问题。经核查,当在《我的世界》工作台合成物品

时,只要背包中材料种类和数量符合要求,点击该合成物的图标,

合成材料将按照系统默认位置摆放,无需玩家其他操作即可合成相

应物品,且《迷你世界》工具箱合成物品也无合成材料摆放位置的

相应设计,故比对时无需考虑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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