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上篇·有之一般分类;第一部分·规定性质(粤语版)
作者:黑格尔
翻译:常ならむ
当小说看即可
有之一般分类
有首先系对一般他物而被规定嘅;
第二,佢系喺自身以内规定紧嘅自身嘅;
第三,当分类嘅呢种暂时嘅先行性质被抛弃之时,佢就系抽象嘅无规定性同直接性,喺呢种直接性中,佢必定系开端。
依照第一种规定,有与本质相对而区分自己,所以佢喺之后嘅发展中表明咗佢嘅总体只系概念嘅一个领域,只系与另一领域对立嘅环节。
依照第二种规定,佢自己又系一个领域,佢嘅反思嘅各种规定同整个运动都归于呢个领域之内。喺箇度,有将将自身建立为下列三种规定:
1,作为规定性,而噉样嘅规定性就系质;
2,作为被扬弃咗嘅规定性,即:大细,量;
3,作为从质方面规定咗量,即尺度。
呢度嘅分类,亦似导论中提到过嘅呢啲一般分类噉样,只系暂时嘅列举;佢嘅规定要从有本身运动先至会发生,并由此而得出定义同论证。至于呢种分类与普通嘅范畴列举——即量、质、关系、样式,但系喺康德箇度,呢啲却只系佢嘅范畴纲目,其实佢地本身就系范畴,不过更一般啫——有歧异,呢度可以毋提,因为全部论说都将表明呢种分类与范畴嘅通常次序同意义相歧异之处。
自由呢一点可以提出注意一下,即系,喺第处,量嘅规定系列喺质嘅规定之前嘅,而呢个——同好多事一样——系毫无理由嘅,开端系用有本身,因此亦就系用质嘅有造成嘅,呢一点已经指出过咗。从质与量嘅比较,就好容易明白质就本性说,系在先嘅。因为量系已经否定噉变咗嘅质;大细系噉样嘅规定性,佢毋再与有合而为一,而系已经与有毋同,受咗扬弃,变为无差别嘅质。大细包括咗有嘅可变性;有嘅规定就系大细,而事情嘅本身,即有,却不因大细而变化;反之,质嘅规定性却与佢嘅有合而为一,既毋超出呢个有以外,亦毋居于呢个有之外,而系呢个有嘅直接限制。因此,作为直接嘅规定性,质嘅最初嘅,必须用佢来作开端。
尺度系一种关系,但毋系一般嘅关系,而系质与量相互规定嘅关系;至于康德喺关系下面所包括嘅范畴,将喺完全毋同嘅地方,取得佢地嘅位置。假如愿意嘅话,尺度亦可以睇作系一种样式;但系,喺康德箇度,因为样式已经毋再构成内容嘅规定,而只应该睇作系内容对思维、对主观嘅关系,所以呢个系一种完全异质嘅,毋属于呢度所讲嘅关系。
有嘅第三种规定,归入质嘅一篇之内,因为作为抽象嘅直接性,有将自身降低为个别嘅规定性,喺有自己嘅范围内同佢嘅其他规定性对立咗起身。
第一部分:规定性(质)
有系无规定嘅直接嘅嘢;有同本质对比,系免除咗规定性嘅,同样亦免除咗可以包含喺佢自身以内嘅任何规定性。呢种无反思嘅有就系仅仅直接噉喺佢自己箇度嘅有。
因为有系无规定嘅,佢亦就系无质嘅有;但系,呢种无规定性,只系喺与有规定嘅或者质嘅嘢对立之中,先至自在噉属于有。规定咗嘅有本身与一般嘅有对立,但系噉样一来,一般嘅有嘅无规定性亦就构成佢嘅质。因此,要指出:
第一,最初嘅有,系自在噉被规定嘅,所以,
第二,佢过渡到实有(Dasein);但系实有作为有限嘅有,扬弃咗自身,并过渡到有与自身嘅无限关系,即过渡到
第三,自为之有(Fürsichs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