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诉讼法真题解析】
前 言
2021年诉讼法考研初试题目难度适中,材料分析题属于知识点+结合材料的常规试题类型,且知识点属于重点考查内容;论述题略有难度,答题点“量刑建议的法律效果”比较细微,需要考生理解题目的本质考查方向——认罪认罚制度中法检的权力配置关系,以此为切入点丰富自己的答案组成。考研复试采用线上面试的形式,题目本身偏向考查基础重点,但老师的追问会增加难度,需要一定的理论积累和逻辑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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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笔试部分
1 考研初试笔试题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如下:
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上前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段某的家属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田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田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二: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
(1)根据民诉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评析裁判要旨一。
(2)根据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评析裁判要旨二。
【点拨】本题难度不高,考查内容属于常规重点与热点案例的结合,答案组成按照考点知识+材料分析的模式即可。
【知识定位】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三、(五)。
【解析】(1)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两层含义,前者,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后者则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当事人分别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其总体分配原则是:主张存在权利或其他法律效果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或法律效果的发生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中,一审原告主张的是生命权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应适用普通侵权纠纷的过错责任原则,一审原告田某需要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显然,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与段某死亡的事实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也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田某无法证明“杨某侵害了段某的生命权”。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田某承担败诉风险,一审法院盲目适用公平原则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作出比第一审判决更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设置这一原则的主要理由在于:①处分原则和司法消极原则的内在要求;②保障上诉权的行使和实现上诉目的的必然要求。若非如此,当事人面对自己并不认同的一审判决时,可能会因为担心上诉会导致更大的不利益而放弃上诉,使得错误案件得不到纠正、上诉权和二审程序沦为空中楼阁。
但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私益案件,对于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则排除这一原则的适用。这是由公益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限制处分原则的适用,在诉讼模式上也呈现出更加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也受到限制。
本案乍一看好像属于私益案件,但案件判决将会带来广泛的社会影响,劝阻吸烟行为在社会意识中应当受到鼓励,而赔偿责任却隐含着法律的不认同意味,原一审判决的做出使得社会评价与法律评价产生了矛盾,会影响到司法公信力。这一点使得本案从一个私益案件变成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因而不能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如果将本案定性为私益案件,严格遵循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那么二审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但是这种做法导致诉讼进程拉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论述题
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法律效果。
附录:
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点拨】本题考查的点(量刑建议的法律效果)非常细小,同学们可能会觉得无从下手或者可供使用的知识点不足以撑起一道论述题。这时候一是需要我们看清题目背后考查的本质——法检关系,二是要利用发散性思维,寻找与量刑建议有关的内容进行答案扩充——认罪认罚制度、具结书的签署等。
【知识定位】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
【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诉法2018年修改新增加的制度,目的是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让司法资源更多集中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提高诉讼经济,配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也降低法官的办案压力,同时推进刑事诉讼的控辩合作模式。
量刑建议,是指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的量刑方面的建议。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就量刑问题达成一致后,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起诉时将有关材料随案移送。
量刑建议的法律效果是: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且,若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首先应由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只有在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可以依法作出判决。
从法条规定来看,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判决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有鸠占鹊巢夺取法院定罪权的嫌疑。毕竟,根据我国刑诉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定罪量刑的权力只能由法院行使。但就刑诉法第201条规定来看,对于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法院无权直接依法作出判决,而要先告知检察院,让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这说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定罪量刑权力实际上部分让渡给检察院掌握,这不仅与刑诉法的有关原则相违背,而且也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理念背道而驰。建议加强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制约程度,保障法院切实掌握定罪量刑的权力。
第二部分 面试部分
面试部分题目暂不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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