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融学 货币银行学 期末复习 (八)

金融八
一、银行业的高风险特征
银行业有可能面临以下八种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而给银行导致损失的潜在可能性。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波动时遭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实际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大部分,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4. 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国家的主权行为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是指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有关的风险,包括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动荡、社会动荡、经济恶化、政策多变给金融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流动性风险
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付客户取款的风险。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它包括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业务操作、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内部流程管理等多种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应当遵守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商业银行因不能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从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8. 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引起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二、挤兑
银行挤兑,又称挤提,是指大量的银行客户因为金融危机的恐慌或者相关影响,同时到银行提取现金,而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现象。它是一种突发性 、集中性、灾难性的危机。
三、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
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
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金融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实施监管也必须依法,监管要有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一贯性、 有效性。
(二)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金融监管应遵循合理适度竞争原则。虽然竞争和优胜劣汰是种有效机制, 但是金险管理的重心应该放在创造适度竞争上,既要避免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从而波及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引起经常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剧烈的社会动荡。
(三)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 金融监管不能完全依靠外部强制管理。外部强制再严格也是有限的,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另一方面, 也不能将希望全部寄托于金融机构自身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将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
(四)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监管当局必须采取种种预防和补救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降低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不应是消极地、单纯地防范风险,而应与提高经济效益相协调,金融监管要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从而为社会开展优质有效的金融服务。事实上,安全稳健与提高效率辩证统一的, 只有安全经营,才能降低风险,进而提高经营效率;只有提高经营效率,才能提高金融机构的利润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安全稳健的经营。
五、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
(一)一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
也称单元多头式、一元多头式或集权多头式,是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的一种监管体制。一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以德国、法国、日本(1998年以前)为代表,尤以德国最为典型。
(二)二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
也称双元多头式、双线多头式或分权多头式,是指中央和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拥有监管权,且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二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以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为代表。
(三)集中单一式金融监管体制
也称集权式或一元集中式,是指由中央的一家监管机构集中行使金融监管权。代表性国家有英国、日本(1998年后)。
六、谨慎性监管体系
谨慎性监管,也即预防性监管,是银行监管中经常性的且最有效的事前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范围监管、经营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即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开业申请加以审查,将不合格的申请人挡在银行业大门之外的监管措施,它是保证银行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业务范围监管
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活动范围的监管,是指金融机构一日成立后,应按照许可的营业范围从事金融活动,不得越线。例如,许多国家的金融法律中都规定,存款货币银行只能经营短期信贷业务,长期融资由投资银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经营创造存款货币功能的支票存款业务。
(三)经营过程的审计检查
银行一经批准成立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要按规定定期向监管当局提交经营报告,披露银行的资产负债、收人和红利、产权结构、外汇经营等详细情况。监管当局还要对银行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审计检查,以确定银行的金融状况。对银行的审计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
1.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人员直接深人到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监管人员亲临现场,通过查阅报表、账册、文件等资料,进行咨询调查,分析、检查和评价银行的经营情况。现场检查有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2.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也称常规检查,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数据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从而揭示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七、政府安全网
银行监管的政府安全网由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构成。
(一)存款保险制度
由政府提供存款保险是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主要揩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辅助性的事后稳定器。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的含义
中央银行的一项职责,是指在银行体系由于遭遇不利的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大大增加,而银行体系本身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时,由中央银行向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八、《巴塞尔协议》
协议目的在于:第一, 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确定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第二, 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1.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
第一档: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次级债券等。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该协议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风险资产的概念,风险资产-资产类型x风险权重。
3.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
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不足之处:它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片面强调信用风险,而且信用风险的判断过于简单化,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也不细致;针对市场风险的规定过于笼统,并且缺乏可操作性;而对于破坏性极大的操作风险,相关的考虑更是接近空白等。
(二)巴塞尔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支柱之一: 最低资本金要求
新协议保留了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但风险范畴有所拓展,包括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具体操作上与1988年协议相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总预时,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乘以12.5 (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将其转化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 12.5]
2.支柱之二:监管当局的监管
支柱之二的目的是强化监管过程,要通过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确保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便于正确判断风险,促使银行真正建立起依赖资本生存的机制。
3.支柱之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要求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 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
该协议认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
巴塞尔资本协议三
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以下方面的要求:
①核心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由原来的2%提高到4.5%
②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由原来的4%提高到6%
③为了确保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吸收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时期的损失,要求商业银行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