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关于摹状词和名称的理论
第三章 关于摹状词和名称的理论
新描述理论(陈波):
(1) 任何名称都有涵义和所指。
(2) 名称的涵义决定它的所指。
(3) 构成名称的涵义是一组或一簇描述,而不是一个描述。
(4) 名称的涵义是人们从社会交际活动所构成的因果历史链条上获得的。(不是个人活动,而是社会共同体的交际活动)
(5) 名称的涵义不是一次性获得的,而是在一系列社会交际活动中逐渐获得的。
迈农的对象理论:认为任一名称都有所指,并且其所指对象都存在。
奥卡姆剃刀:若无必要,勿增实体。(最小词汇量)(如有可能,就用已知实体的构造物来替代对未知实体的推论)
罗素专名:1.任何专名都有所指。2.它的意义就是它的所指。
罗素认为:摹状词无所指(不存在)、摹状词指称两个或两个以上(指称模糊)都是有意义的,但都是假的。但一些认为无意义。
奎因,罗塞尔认为:摹状词不具有唯一性时,它等于一个个体变项,指称一个预先固定或临时指定的个体。(真假待确定,摹状有意义)
罗素摹状词:把限定摹状词分解为一组在逻辑上不同种类的构成要素。
摹状词最终可以化归为某种形式的命题函项。
初现:一个摹状词以整个命题为辖域,这在该命题为初现。
次现:一个摹状词以一命题中的一个支命题为辖域,则为次现。
罗素强调:“存在是命题函项的基本属性”。
斯特劳森:
1.严格区分了语词(句)、语词(句)的使用、语词(句)的表达。
“提到”和“指称”并不是语词本身做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用语
词去做的事情。
更明确的说,语词、语句的意义是一回事,语词的指称和语句的真假是另一回事,前者独立于后者。
2.指称某个实体和断定某个实体的存在是不一样的。
(混淆了预设和断定)
与罗素抽象地谈论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相反,斯特劳斯着重考虑了人们使用语言的行为以及语境因素(如时间、地点、境况、说者和听者的身份等)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的影响。在斯特劳斯看来,“意义是为把语词使用于指称中的一套规则、习惯和约定”,它是抽象的、一般的和公共的;而语词的指称和语句的真假则随特定的使用场合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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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奈兰:
以有关人们使用摹状词时的意向和特定的语境的考虑为基础,区分摹状词的两种不同用法——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语境要求)
归属性使用依赖于语词或摹状词的一般性意义。
指称性使用更多依赖于它们在特定语境中的特殊意义。
他认为,罗素完全忽视了指称性的用法,斯特劳斯未在指称性用法和归属性用法作出区别,把这些真理与谬误混为一谈。
克里普克:
把唐奈兰的指称性使用和归属性使用的区别转换为说话者的指称和语义指称的区别,认为后者能够说明前者所不能说明的语言现象。
二.名称的描述理论
密尔的名称理论——专名和通名的区别:
通名既有内涵又有外延,专名仅仅作为一种标记,没有内涵,它指称被他称谓的那个个体。
指称的描述理论:一切名称,无论专名还是通名,都具有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并且其内涵实质上是一些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命名行为就是在思想上把一组限定摹状词或一组特征与一个名称联系在一起,它依据人们对这个名称意义的了解而识别对象。
弗雷格:
任何指称单一对象的表达式都是专名。
涵义与指称:
某个指号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涵义,与特定的涵义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指称,而与一个指称(对象)相对应的可能不是只有一个指号。
(涵义决定所指)
表达式的涵义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识别其所指对象的标准。
表达式的所指则是它的涵义的涵项,是完全由涵义决定的。
(弗雷格所谓的“概念词”即是“通名”)
概念词所指的是概念,概念词通过它的涵义而与概念相联系,对象则隶属于相关的概念。
概念词所指的概念与专名所指的对象的区别:
(1) 对象是一种感性的存在,而概念则是一种主体间可公共交流和理解的客观的思想。
(2) 概念的语词是不完全的,表达对象的专名是完全的。
(3) 概念类似于函数,可分为不同的阶,而对象则类似于函数的自变量,没有阶的划分。
一阶函数是自变量为个别数的函数,二阶函数则是自变量为函数的函数。同样,一阶概念以个别对象为自变量,二阶函数则以一阶概念为自变量,因此是概念的概念。二阶函数只有在一阶函数中才能存在,同样二阶函数的存在也有赖于一阶函数的存在。我们只能把个别对象归入一阶概念而不能直接将之归入二阶概念,因为只有一阶概念才直接表示个别事物的性质。(例如,存在概念就是一个二阶概念,它不表示个别对象的性质。所以只能说某物的性质存在,而不能说某物(对象)存在。)
专名 概念词
↓ ↓
专名的涵义 概念词的涵义
↓ ↓
专名的所指 概念词的所指(概念)→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对象
(概念与对象占据了同一层的位置,对象和概念有同样的客观性)
缺陷:
(1) 未说清名称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他认为,涵义是某种主体间的、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别于主观的观念和心理联想。但允许不同的论者对同一名称的涵义持有不同的理解,如此推论,涵义就会成为纯粹主观的东西。
(2) 他的含义理论有可能是内在的或封闭的。他主张任何语言表达式都有涵义与所指的分别,并且是涵义决定所指,但他没有说清楚涵义的来源。
(3) 专名本身是终极要素专名成为远比概念词更加复杂的词语。弗雷格把专名看成语言的终极要素,把专名所指成的对象视为构成世界的终极实体,但他又认为,专名有涵义和指称之分,并且其涵义可用相应的摹状词来刻画,而任何摹状词却肯定地包含概念词,专名于是就成为远比概念词更加复杂的语词,由此专名和概念词的区分就不再成立了。
罗素:
专名和概念词的区别:
(1) 两者基础知识不同。罗素把知识分为,亲知的知识和摹状的知识,前者是个人直接感知和经验到的知识,后者则是通过描述对象的属性来理解对象的间接知识。
(2) 两者语义结构不同。一个名字就是一个简单的符号,直接指示一个个体,这个个体就是它的意义。摹状词由几个字组成,这些字的意义已经确定,摹状词所有的意义都是从这些意义而来。
(3) 含有摹状词的命题与将专名替代摹状词所产生命题不同。摹状词不能保证对象的存在,而专名可以保证。
逻辑专名——“这”、“那”:
(1) 没有涵义。
(2) 必有所指。
(3) 说话者亲知其所指。
普通专名也是伪装的摹状词。
罗素认为,不是逻辑专名决定它们的所指,而是它们的所指决定了它们的涵义,它们从其所指哪里获得涵义。
逻辑专名,是指称一堆感觉材料,一束共同呈现的性质或事实。因此,一切个别的具体事物在他那里都见不到了,统统被归结为感觉材料的一种逻辑构造。
////取消实体///
第一实体(substance)是指具有单独存在的实体,即那些自身具有存在的本体,而不是依赖于其他实体而存在的。亚里士多德认为,第一实体是世界上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所有其他实体的基础和本质。
第二实体(accidents)是指那些不具备单独存在的实体,而且是依附于第一实体而存在的性质或特征。亚里士多德将第二实体分为九个方面,包括数量、质量、位置、状态、动作、情绪、关系、时间和地点。
罗素继弗雷格取消亚里士多德的第二实体后,又取消了亚式的第一实体。
维特根斯坦:
名称仍然是伪装的摹状词,名称可以同义地定义为一簇摹状词。
塞尔:
名称的涵义的确是一簇摹状词,但不必满足该家族中的所有摹状词,只要满足其中足够数量的或者大多数的摹状词就行了。
他使名称的涵义与摹状词保持一种松散的联系。这种松散性源于专名的指称功能,它是区别语言的指称功能与描述功能的必要条件。
自由逻辑:摆脱了“存在预设”的逻辑。
外域自由逻辑的特征:每一词项都被看作是在指称某物,由词项所指称对象构成的内个体域和外个体域。
内个体域:各种现实的对象。
外个体域:由“空”词项所指称的对象构成。
外域自由逻辑错误:具有二值性,即认为任一含有空词项的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非假即真。但根据常识,有些命题(至少是当下)是无法确定其真值的。
无所指自由逻辑(定义):
有一个由存在物构成的个体域,量词在此个体域上进行量化,可以有也可以没有由非存在物构成的外个体域,而且名称可以有也可以有没有所指。包含有所指名称(无论是否指称存在物)的命题按通常的方式赋值,含空词项的命题则用超赋值的方法进行赋值。
三.名称的因果是理论
克里普克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角度,提出了“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都是严格指示词,它们没有涵义,只有所指,并且其所指是固定不变的,由命名行为开始的、以名字的使用者为中介和终结的一个传播链条而确定。(摹状词一般是非严格指示词)
专名的所指是通过社会共同体中的因果历史链条来确定的。
严格指示词:对象存在的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这同一对象的指示词。
在不同世界中,摹状词的涵义保持不变,而原先被指称的那个对象除必然属性之外其他属性都可以改变。
克里普克认为“自然种类的通名”:
确定通名所指的是该中诶跨越一切可能时间而恒定不变的本质属性,即该种类所具有的内部结构。
其认为:
1.摹状词并不决定专名的所指
(1) 一个不满足摹状词的对象不一定不是专名的所指。
(2) 一个满足相应摹状词的对象不一定是专名的所指。
2.专名和摹状词的逻辑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专名在所有可能世界都指称同一个对象,而摹状词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可能指称不同的对象。
推广到簇描述理论:
认为一簇摹状词也完全可能只是摹写某一个对象的偶然特性,并不构成相应专名的涵义,因而也不能决定相应专名的所指。
因果起源说:针对个别事物。
内在结构说:针对自然种类。
克里普克的问题:
(1) 把本质特性当做必然特性。
(2) 完全忽视甚至排除了事物的本质属性与事物的其他性质及外显特征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