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纠纷


一、借用合同纠纷的界定:
(一)借用合同的成立: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向借用人提供一定的资金,由借用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并向出借人支付约定数额货币的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公民之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签订借款合同。"由此可见,"借贷"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一种形式。但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民间借贷都是合法的,因此有必要对合法和非法之间的界限加以明确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二是利息符合法定要求(即年利率24%以下);三是无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是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等四个条件为构成要件。
二、如何认定借用人的主体资格:
1、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6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老年人;
(3)能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5)其他依法认定为借款人的情形。
2、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借款人时:
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包括有经营金融业或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认定为企业法人在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贷款业务属于经营活动范畴而非投资行为范畴,不属于本款所述的企业间非金融机构法人相互拆放授信业务的情形;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基金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并能够证明没有直接贷款业务的不得认定为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在本款所述的业务范围内对外发放贷款。
三、如何认定出借人的主体资格:
1、自然人:
作为出借人是公民的个人或者合伙组织;
2、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出资人以单位名称进行登记的应视为出资人对该单位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出让人也不能成为借款人;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成员共同享有的集体财产权利归全体村民共有而不能单独处分。
四、如何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的承担:
在发生纠纷时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履行原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二是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而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向自己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