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海斯法典和分级制度
在1915年,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就开始成立审查委员会,删剪和禁映他们认为不好的电影。
1922年,为了保证票房收入、“纯洁”电影画面及内容,电影审查委员会开始筹建。这一机构由威尔·海斯Will H. Hays(长老会教友、共和党人,曾任邮政总局局长)领导,提出电影制作守则,被称为 Hays Code。
1930年,天主教教士丹尼尔·劳德公开宣称电影正在败坏人们的道德观,并起草了一部电影审查法典。这部法典很快被电影工业的巨头们接受并交由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1945年更名为美国电影协会,简称MPAA)主席即威尔·海斯执行,所以史称《海斯法典》)。
1935年以前,好莱坞电影包容一切。在天主教的压力下,导演和演员被迫接受Hays Code。一些大城市和州均由公开分级委员会来裁定一部影片是否适合在公共影院里放映。
美国高等法院鉴于Freedman v. Maryland Case citation|380 U.S. 51 (1965)这一人权运动案件才削弱了官方对电影分级的影响,公开分级委员会无权禁演影片。一部影片的分级必须由分级委员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或者委员会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才可以禁演。基于一些类似的法庭案例,因为电视是有联邦发牌运营,地方分级委员会无权对电视上播放的影片进行评级。因此,在美国电影工业建立了的评级制度之后,地方分级委员会相继停止运营了。
【“弗里德曼诉马里兰州案”(1965年)提出的标准要求必须满足以下三项程序:(1)政府当局或检查员有义务证明材料未受保护;(2)如果要对出版实施有效的最终限制,必须立即履行司法程序;(3)政府当局或检查员必须为发行或展出发放许可证,除非向法院证明拒绝这样做的正确性。“弗里德曼案”标准反映了明显倾向于求助司法裁决淫秽品问题,以保护第一条修正案的价值。
美国宪法概论 之十二的第四部分 http://www.ruclcc.com/article/?id=2026 】
随着时间的消逝,海斯法典很快失去了意义,1966年被正式取消。
直到1968年 Hays Code 才被美国电影协会(MPAA)分级制度取代。美国电影协会([[Motion_Picture_Association_of_America]],MPAA) 通过分级委员会(the Classification and Rating Administration, CARA)对影片进行评级。该体系于1968年去11月建成,电影行业各个机构自愿加入。但是大多院线都不会放映未经评级的电影。美国本土主要电影和传媒工作室都同意在发行影片之前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级。大多数电影在影片结束后的演职人员表中会表示出MPAA的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