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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所拆迁安置补偿律师-房屋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吗

2023-02-13 16:15 作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被征收人不同意拆迁办征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安置补偿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在安置补偿商讨阶段是否可以由被征收人选择自己倾向的补偿方式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拆迁安置补偿律师-房屋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吗

  房屋产权证上写着哥哥与弟弟马先生的名字,征收前哥哥去世,他的该部分房屋产权也交由妻子张某。因修建高速的征收项目开展,拆迁办将征收通告张贴在公告栏处,并对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均予以通知。

  张某当家,此次征收过程所有交接的事宜也全权由她负责。张某在安置补偿磋商中提出以纯货币的方式补偿却遭拆迁办拒绝,他们用四百多平米的宅院作出补偿两套郊区差不多一百平房屋的决定,张某与马先生商量过后均觉得拆迁办对该房屋作出的安置补偿不合理,于是咨询专业律师,并委托提起诉讼。

  庭审中,委托律师针对拆迁办拒绝张某选择安置补偿方式遭拒绝的事情提起辩驳,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办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补偿方法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必要的程序。法律既然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权,那么拆迁方就应当要尊重被征收人。最终法院驳回拆迁办的决定,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重新做出补偿。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拆迁安置补偿律师-房屋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受理拆迁案讼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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