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3人死亡!云南昭通永善县水竹乡1·1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11-03 20:46 作者:中国工程报  | 我要投稿

近日,昭通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永善县水竹乡“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据报告显示:2023年1月11日10时45分许,策磨线G213线K2814+300M处,即昭永公路(昭阳区靖安镇— 永善县城)永善县水竹乡双旋村毛家梁子新屋基路段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为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出厂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4年4月30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肇事时实际载人3人。该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6月2日;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保险终止于2023年6月12日。行驶证载明机动车所有人为朱XX,肇事时由邱XX驾驶。经查询:该车近3年来无违章记录。该车无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及卫星定位装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邱XX,男,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街道办事处,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经查询:邱XX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01月06日,驾驶证有效期为2015年01月06日至2025年01月06日,累计记分0分,驾驶证状态正常。邱XX近三年来有一次驾车上高速路未系安全带和一次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未发现近三年来有其他肇事记录。

  根据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昭公司鉴字〔2023〕3号)检验结果:对送检的“邱XX静脉血”中吗啡、单乙酰吗啡、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成分进行定性检验及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未检测出吗啡、单乙酰吗啡、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成分及乙醇成分。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策磨线G213线K2814+300M处,即昭永公路(昭阳区靖安镇— 永善县城)永善县水竹乡双旋村毛家梁子新屋基路段 ,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永善县马楠乡人民政府驻地方向,西往永善县水竹乡人民政府驻地方向,南侧为山体,北侧路基挡墙高为3米,道路线型为直线一般坡,坡度为+3.5%,道路为潮湿的沥青路面,有中心虚线,道路外侧路肩上设置有混凝土即警示墩(根据永善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省道S101线昭阳至永善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莲峰至黄华丫口段第2合同段施工图完善设计显示,该路段警示墩均采用C15片石混凝土浇筑)220cm×35cm×65cm;路基外为山体斜坡;事发现场东端的弯道处道路外侧有一“前方150米属塌方路段观察通行”提示牌。事发当日天气为晴天,视线良好。




(图源:昭通市政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11日9时许,永善县大兴镇乡村振兴点工作队员邱XX驾驶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同为本单位驻大兴镇乡村振兴点工作队员的彭XX、何XX2人,从永善县城出发前往大兴镇开展走访和慰问工作,李XX驾驶汉兰达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本单位干部职工苏XX、廖XX、刘XX3人一同前往。10时45分许,邱XX驾驶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在相继超越依次行驶在其前面的一辆小轿车和大货车后,因道路结冰,车辆打滑失控与道路外侧路肩上第一个警示墩发生碰撞,导致车辆顺时针旋转270度后尾部撞于第二个警示墩上,并随被撞脱落的警示墩一起坠落至坎下,随后往下翻滚至130余米的山坡下,造成驾驶人邱XX当场死亡,乘车人彭XX、何XX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1月11日10时53分,水竹乡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当地群众报警称“水竹乡双旋村有张车翻下山崖”。接到指令后,水竹乡派出所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汇报,水竹乡党委、政府及时组织派出所、卫生院、应急办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于11时2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组织开展救援。附近的莲峰派出所、莲峰交警中队、莲峰卫生院、马楠派出所、马楠卫生院等部门在接到信息后,也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永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第一时间作出安排,副县长、公安局长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抢救等工作。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由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1·11”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助、事故调查、善后工作、舆论引导、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等6个工作组,分别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全力做好“1·11”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工作。

  12时许,现场救援基本结束,现场确认1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被紧急送往永善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经市、县两级专家共同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1.邱XX,男,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街道办事处,系事故车辆驾驶人。

  2.彭XX,男,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街道办事处,系事故车辆乘车人。

  3.何XX,女,家住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街道办事处,系事故车辆乘车人。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永善县委、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突发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安排水竹乡党委政府积极组织救援,同时调动周边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和警力赶赴现场支援,并指派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各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序开展现场施救、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工作卓有成效,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社会安定。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邱XX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发路段道路结冰,事故车辆超车结束后打滑致使失控,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事故发生路段设置的警示墩只起警示作用,不具备安全防护功能,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级别:较大事故。

(五)事故性质:非生产性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驾驶人邱X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认定邱荣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乘车人彭XX、何XX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三)永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来源: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3人死亡!云南昭通永善县水竹乡1·1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