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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案例|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院落可以评估补偿吗?

2023-03-03 19:03 作者:德誉评估  | 我要投稿


前 言


房屋征收时,对于空地、院落是否可以补偿,很多老百姓并不了解,最高法院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院落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可是现实中,总有人拿不到空地、院落的补偿款。当我们找到征收方时,征收方也总会告诉你土地使用权包含在房屋价值之中了,这个补偿没少给你。


其实真正的问题就出在这评估上,因房屋征收评估在对房屋作价时,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适当调整房屋单价。


可是大多数评估机构根本没有做这件事,导致的结果就是机械地按照房屋面积补偿,空地、院落的土地使用权根本没有被评估作价,因此也就大大减少了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金额。


今天,我们也为大家带来一个相关案例,希望以此提醒大家,在征收拆迁时一定要关注空地、院落的评估补偿等相关事项。


案例


2013年内蒙古甲市的老田收到了一份评估报告和纠错表。


根据这个评估报告书以及纠错表,老田被征拆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可以获得352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随后,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该地乙区某征拆领导小组与老田商谈征拆其房屋时,将老田院落内的房屋全部商谈征拆,并给了老田奖金50000元、搬迁补助6000余元。


商谈后,依据此前的评估报告和纠错表,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老田也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其中载明对老田的整个院落内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奖金以及搬迁补助补偿款共计358万余元。老田呢也领取了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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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将近2年,2015年5月,老田突然缓过来神,发现原来评估报告中并没有对其原有的2000多平方的院落进行评估和补偿。


老田为此愤愤不平,并将当时主管和负责征收工作的内蒙古甲市乙区某行政机关、甲市乙区某房屋征收办、某征拆领导小组(第三人)告上了法院。


那么,评估报告中是否对老田所说的这2000多平方院落进行了评估呢?又是否对该部分院落进行过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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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双方的确曾依据此前所述的评估报告和纠错表与老田达成一致意见,老田也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款项,但就老田被征收的院落三(2000余平的院落),征收部门并未出示证据来证明已评估并给予补偿的事实。


那么老田这部分2000余平的院落是否应该进行评估和补偿呢?


两个被告认为,老田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国家出让取得,没有国有土地出让审批手续,也没有国家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核准审批的证据,不属于征收补偿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偿划拨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因拆迁,政府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


那么事实真的如对方所说吗?老田这部分院落所在的土地又是否是合法取得的呢?


法院查明,老田的院落于1996年5月领取了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使用面积为3503.5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外老田还提供了其他的相关证据,这些这也证明了老田这部分院落的土地使用权是合法有效且应当进行补偿的。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两个被告应当对已经征收的老田的这部分院落作出相应的补偿。


但是,事情至此并未结束。


一审之后两个被告和第三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被驳回上诉后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是最终再次被裁定驳回了起诉。


这时,老田的案子才总算是尘埃落定了。


最高院的相关裁判中载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被征收人老田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老田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总结和提醒


从老田的案例中我们明白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咱们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和院落是应当进行评估和补偿的。


此外,在本案例中涉及到了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等诸多相关的问题,我们在后面的案例中将会继续分享更多的案例进行分析。



文章来源网络综合整理/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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