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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奇莱案(一)

2022-05-07 13:49 作者:钱律师的调解现场  | 我要投稿

    今天凯奇莱案的关键人物王林清宣判,通过判决通报,基本案情已经清楚。我在2019年小崔和王林清爆料的时候,就产生一丝疑惑,专门做了调查(其实所有资料都来自公开信息,小崔会折进去,也是膨胀了),之后写了四篇长文,分析这个案子。当初在舆论一边倒认为王林清是正义法官的时候,我用证据资料证明,苦主赵发琦和王林清都不是什么善类。现在我就把这四篇文章陆续发出,也算帮大家回顾一下这个案子。

                         凯奇莱案(一)

      要解开凯奇莱案的迷雾,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关键的东西--探矿权。

       说来你们不信,十几年前,我差点成为煤老板。所以我对“矿”这东西,还研究过一下的。在中国,矿权主要有两个,“探矿权”和“采矿权”。采矿权相对好理解,难理解的是探矿权。为何不是一个老板买下一块地,然后这块地他自己勘探自己挖呢?探矿权为什么值钱?探矿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形态?

      我这里就简单说一下。

      首先,探矿好比赌石,一块原石,打开里面有翡翠,那你就发了,如果没有,那钱就打水漂。探矿也是这样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比如金矿这种矿种,找到具有工业价值且可转采的矿的概率不足3%;煤矿算风险比较小的矿种,但找到具有工业价值且可转采的矿的概率也不足5%。也就是说,95%以上的探矿权投资人的投资是打水漂的

        其次,探矿不是像日本鬼子扫雷,找一帮民工拿着金属探测仪筛地皮。它需要的资金是相当庞大的。勘探阶段,每打一钻的成本往往以百万计,所以,没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是进入不了探矿权投资这一行的。

     高风险、高资本,这就催生探矿这个环节独立出来面向资本市场了。

      那么探矿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形态呢,这个还具有点抽象。但是还是有类来比帮大家理解的,那就是探矿权非常像知识产权,它能卖钱的,其实就是一个《勘探报告》,包含了地质状况、矿产的形态、储量否、分布等。非常像我们的发明或者科学发现。从法制史的研究来看,专利制度起源就是受探矿权启发的。

     在凯奇莱案里,还有一个知识点大家要了解。那就是矿产的储存量。按照赵发琦发布的文章以及面对媒体采访时候的陈述,他都说,涉案矿区煤的储量是20亿吨。这个细节大家一定要留意,这是赵发琦在误导大家。

       根据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规定,资源量分331(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4(预测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和334属于推测,是不允许用于转换储量的,只有332和331资源量才能允许分别转换预可采储量和可采储量。

        根据2006年12月,西勘院出具的《陕西省北侏罗纪煤田榆横矿区波罗井田勘探报告》显示,涉案横山县波罗井矿区各类资源量20.3801亿吨,其中探明的资源量为3.078亿吨,控制的资源量为1.4547亿吨,推断的资源量为158876亿吨。

      显然赵发琦所谓的20亿吨储量根本就是一个偷梁换柱的把戏,目的就是耸人听闻以博眼球。那么有朋友可能会说,你这些矿业知识太复杂了,赵发琦一个农民他可能不懂吧。 好,我现在就要展示一份证据,来回应这种说法。

        凯奇莱这个案子我首先想到的是,赵发琦是何方神仙,有这么大资金量去涉足探矿?于是我查了一下他的资金来源,结果惊奇的发现,这家伙是个麻袋(杭州话,没钱的意思)。

        为何我敢说他是麻袋呢,我通过 alpha系统,查到赵发琦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号为:(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84号,有兴趣的可以检索出来看看,很有意味)。这个案子给我们展现赵发琦是如何空手套资金的。

         节选判决书中的一段:“2005年3月3日,余社明与案外人黄瑜、卜凤成三人作为乙方与凯奇莱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吸收乙方共同对甲方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

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协议投资勘查陕西省横山县波罗-榆阳区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的普查、详查项目中所占90%的预期成果份额进一步合作勘探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二、三项中约定:乙方支付甲方费用计算以开发储煤贰亿伍仟万吨计,每吨0.18元,合计价款人民币45000000.00元;乙方于2005年1月8日已预付甲方贰佰万元,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壹仟贰佰万元,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后再付壹仟贰佰万元,下余壹仟玖百万元待甲方获得合法的完全探矿权后一个月内付清。《合作协议》四(一)4项中约定:甲方与西勘院及其公司内部的协调关系由其自行处理,如因此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的这个事实说明了两点:第一赵发琦一分钱没出,和西勘院签订了一份合作勘探协议。然后拿着这个协议找到了案外人,向案外人表示可以出让部分项目收益份额,然后从案外人哪里搞来了1680万。

      第二、赵发琦和案外人签订的协议明确了涉案矿区的开发储煤是“贰亿伍仟万吨计",这个数字和西勘院出具的《勘探报告》中探明的资源量为3亿吨相去不远。

       也就是说,赵发琦拿一纸合同去圈钱的时候,非常清楚可开发存储和推测存储的区别,这些案外人也都是行里人。也是认可这个数量作为计算投资金额的依据的。

       这里就又涉及一个大问题,赵发琦在向案外人圈钱的时候,他还没打钱给西勘院呢。按照他的说法,涉案矿区储量勘探的结果,是西勘院收到他钱以后,用他的钱弄出来的。这之前,他都只是买一张彩票而已。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他圈钱的时候,西勘院还没有矿区储量的数据,那么他和第三人之间合作协议里的那个25亿吨储量数据是怎么来的呢?

       赵发琦和西勘院签订合同,到底是买了一张彩票,还是看到肥肉去咬了一口。

        这个问题我明天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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