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继续有效?| 摩方
为保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用人单位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一般竞业限制适用于
用人单位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之间
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继续有效呢?

近日,大方碰到这样一个咨询,技术人员王某在入职的时候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在该单位工作到退休之后,另一单位想要退休返聘王某,但王某担心自己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大方总结出问题所在,即退休员工是否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该劳动者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当然,也不是所有员工都适合约定竞业限制的。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那关于退休人员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有一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主体。
当然,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劳动者在退休之后继续提供劳动以获得报酬,即便劳动者退休,但劳动者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事实并不因为退休而消灭,其他竞争单位依旧可以通过退休返聘等形式,使得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泄漏的风险。
上述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江苏省内对这个观点持什么态度呢,让我们先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朱某在退休前系A公司人事部长、工会主席。2012年6月5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朱某离开A公司二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013年9月2日朱某退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朱某认为自己已达退休年龄,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遂任职另一家公司(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人事经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仅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没有禁止其他用工形式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业务,其他法律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系出于衡平原、被告双方利益而形成,与原、被告是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关。故判令朱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可见,案例的观点是持支持态度。当然,对此问题,《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明确做出了规定,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对此,大方作出如下建议:
1、用人单位在招聘入职时,对涉及到研发、设计等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岗位时,建议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
2、此外,用人单位除了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外,在入职时也需要审查入职的员工,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劳务关系员工等等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比如在入职申请表中明确让新入职员工勾选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若是该员工存在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斟酌用人成本再行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