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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马 盟 书”丛 考

2023-10-07 09:38 作者:考古快递  | 我要投稿

“侯 马  盟  书”丛  考

长   甘

文物世界 2003-08-30

“侯马盟书”盟辞中所涉及的问题较多,现在先选择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索。

“侯马盟书”自从发现以后,有不少同志写过考证文章,许多先发之见对写作本文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一、“子赵孟”考

侯马盟书的主盟人是谁,这是研究盟书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事实。在盟辞中提到的对主盟人的称谓有三种,一是“嘉”,二是“某”,三是“子赵孟”。侯马盟书“宗盟类”第二条盟约中有“敢不尽从嘉之明”的句子,其中的“嘉”字就是从盟人对主盟人的称谓。根据同类盟书在同一条盟约中有把“嘉”字换写为

“某”字的例子(1:86,号码为出土登录号,下

同。图版贰:2),“某”应是从盟人对主盟人的讳称。当时不但卿、大夫对国君不能直称其名,而且卿大夫的家臣、邑宰对卿大夫也不能直称其名。《说文通训定声》“某”字条:“臣讳君故日某。”《左传·桓公六年》“终将讳之”疏:“君父生存之时,臣子不得指斥其名也。”根据这些记载,即可知盟书中从盟人对主盟人所称的“嘉”也绝不会是真正的名字。而如此多的从盟人对主盟人不敢“指斥其名”,可知主盟人绝不是一般的身份,当是卿大夫以上主君一类的人物。那么“嘉”字则当为从盥人对其主君的懿美之称。《尔雅·释诂》释“嘉”为“善”,疏:“嘉者,美之善也。”《左传·庄公二十五年》:“嘉之,故不名。”而“敢不尽从嘉之明(盟)",在同类盟书中或作“敢不尽从子赵孟之明”(1:22,图版壹:3、图一),残句有的作“敢不尽从肖□□明”(1:24),有的作“□不尽从子□口”(1:23)。可见“嘉”、“某”即是对“子赵孟”的懿美称谓和讳称。

“子赵孟”之“子”字亦为当时习惯的尊称。《国语·越语》中称范戴为“子范子”,《吕览·高义》中称墨子为“子墨子”,战国齐铜器中有“子禾子釜”,《左传·襄公十一年》有“子教寡人和诸戎狄”,又有“子其受之”。“孟”也不是名字,而是一种尊称,《说文》:“孟,长也。”兄弟姊妹长者皆称孟。盟书中主盟人“赵孟”,即为当时赵氏宗族中行辈间之长者的称谓。

在有关东周时期的历史文献中共有五个“赵孟”。其中四个属于春秋时期,一个属于战国时期,均在晋国。兹列举如下:

一、赵盾《国语·晋语》:“赵孟以其乘车干行。”注:“赵孟,宣子。”又:“宣子……赵衰之子盾也。”(史称多次)

二、赵武《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赵孟谋于诸大夫”等。(史称数十次)

三、赵鞅《左传·定公十九年》:“智伯从赵孟盟。”铜器“赵孟疥壶”铭文:“为赵孟疥。”(史称十余次,铜器铭文称一次)

四、赵无恤《左传·哀公二十年》:“赵孟降于丧食。”(史称多次)

五、《史记·六国年表》赵成侯十八年:

“赵孟如齐。”(史称一次)此赵孟可能即成侯赵种。

此外,《左传·昭公元年》:“赵孟适南阳,将会孟子余。”此赵孟即赵武,孟子余指赵衰,注:“赵武之曾祖。”疏:“盖子余是字,孟是长幼之字也。”按,赵衰亦称成季,所以“孟子余”的“孟”是否就是“长幼之字”,很难确定。录以备考。

盟书中的赵孟究竟是哪一个赵孟,首先应该从盟书本身中寻找线索。因为盟书中所记载的事件不是一件小事,在历史文献中必有端倪可寻。盟书内容表明,主盟人赵孟必须符合于以下几个条件:

1.由于从盟人称晋国先公为“皇君晋公",故其国属必然为晋。某些莅盟者家内已有“巫现祝史”这一类的家臣,所以作为主盟人的赵孟的地位必然是晋国卿、大夫一类的人物。

2.从盟皙在侯马这个地方举行,而盟书又明言这里是“晋邦之地”,说明这一带不只是盟暂所涉及的历史事件的中心,而且还应当是晋国的政治军事要地。这种情况只能限于三家分晋以前。因为三家分晋以后,侯马地区就不在赵氏的势力范围之内了。而承袭晋之国号者只有魏国,但盟书中所反映的史实和魏国的历史丝毫没有关系。所以盟书中的史实必须和晋国晚期都城“新田”的地望(即今天的侯马一带)联系起来。

3.当时赵氏宗族之间有一场大的斗争,而且是流血斗争,盟书约文中有“见之行道弗杀”就会受到神明惩罚的皙言,就说明了这一点。

4.这场赵氏宗族之间的斗争,赵孟所打击的对象是邯郸系统,盟书中有“永不盟于邯郸”的约文(T8②:3),打击对象中有“邯郸邹政”(当为邯郸系统的邯郸邑宰)。

5.除了打击邯郸赵氏而外,还有不少异姓大家族卷入这场斗争,从而被列入打击的对象由一氏一家而四氏五家,而五氏七家,多至于九氏二十一家,范围很广。

6.主盟人的政敌大批地逃奔到晋国以外,而且有使用武力打回“晋邦之地”的“复入”行动。

7.这次事件主导人物赵孟既是赵氏兄弟行辈间之长者,且在赵氏宗族中为宗主身份,而在盟誓中则又为主盟人身份。

8.象侯马盟书所反映这样大的盟皙文件,在历史文献中应当会有相应的盟誓记载的线索。

用以上几个尺度衡量五个赵孟的经历,唯有赵秧(赵简子)的事迹顺理成章,自相吻合。

公元前497年,晋国世卿赵鞅为向邯郸赵午索取“卫贡五百家”,从而引起了一场大的政治、军事斗争。这段历史事件的经过和侯马盟书中的反映情况是相为呼应的。

公元前500年,晋赵秧帅师围卫,卫国送给赵鞅五百家奴隶以求和,当时赵鞍以赵氏宗主的身份,把这五百家奴隶置于他旁支宗族赵午的采邑邯郸。公元前497年赵鞅向赵午索取这五百家奴隶,准备迁置到自己的采邑晋阳(即今太原附近)。这时赵午归邯郸“告其父兄,父兄皆日不可”,赵午就拖延未给。赵秧便把赵午逮捕起来,“囚诸晋阳”,并复以赵氏宗主的身分命令邯郸:“吾私有所讨于午也,二三子唯所欲立”,让邯郸另立主君以代替赵午,随即把赵午杀掉。赵午之子赵稷和舅族荀寅(亦称中行文子,晋国六卿之一)以及荀寅的姻族范吉射(亦称范昭子或士吉射,晋国六卿之一)结成了联盟,领兵进攻赵鞅,赵鞅一度失败,由晋国的都城(新田)逃到晋阳。晋国是在公元前585年迁都于新田的。《左传·成公六年》记“新田……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有汾浍以流其恶"。当时的新田,即现在的侯马地区,也正是盟书约文中所说的“晋邦之地”和“晋邦之中”。赵鞅逃到晋阳不久,随即经过晋国六卿中韩、魏二卿(韩不信亦称韩简子,魏曼多亦称巍襄子)的帮助,于公元前497年从晋阳返回了晋国都城,“入于绛”(《春秋左传旧注疏证·成公六年》:“按晋既迁新田,又命新田为绛,《水经注》谓之绛阳。"),先“盟于公宫”,第二年又得到知伯(亦称荀跃,晋国六卿之一)的支持,“知伯从赵孟盟”。之后,赵鞅的宗族才在晋国稳定下来。这里的知伯“从赵孟盟”,和候马盟书中的“从子赵孟明(盟)",其词句如此相为呼应,似乎不应当出于巧合。侯马盟书所记载的盟誓,当为公元前496年“知伯从赵孟盟”以后,赵鞅为了巩固自己宗族的内部而进行了一系列的“宗盟”。随着事态的不断发展,盟书中的打击对象也不断增多,以“宗盟类”为例,其中打击对象即由一氏一家而四氏五家而五氏七家。特别是出土这类盟书的坑位往往有相互打破的现象。这种现象说明了在一个不很短的时间里,为了一件事情而反复为盟,即所谓“寻盟”的事实。从历史文献中也证明这个事件不是短暂的。

由于赵鞅在斗争中很快取得了优势,公元前497年,他的政敌范、中行二氏逃出晋国跑到了朝歌,投靠齐国(公元前550年齐取晋国朝歌,当时朝歌不属于晋)。而且范、中行之宗党士甜等由朝歌反攻,一度打到晋国都城附近——绛中。失败后士鲥奔周,小王桃甲逃朝歌。于是乎盟书中也增加了相应的约文,指出如果有人勾结逃出国外的敌人使他们“复入晋邦之地者”则应受到神明诛灭的制裁。接着赵秧在战争中取得一系列的胜利,“败范、中行氏之师于璐”,“又败郑师及范氏之师于百泉”。在这种胜利的局势之下,就必然会有大批敌对阵营的家臣邑宰之流,或和敌对阵营关系密切的人纷纷脱离旧的主君赵尼,而“委质”献身于新的主君赵铁。盟书的委质类就恰恰反映了这一事实。投降“委质”于新君的人不但表示再不出入于旧君之所,而且表示和大批敌对阵营的人断绝关系。赵鞅为了得到奴隶的支持以争取战争的胜利,于公元前493年与郑国在“铁”作战时,宜布了包括以解放奴隶为号召的“铁誓”:“克敌者……庶人(生产奴隶)工商遂(得遂仕进),人臣隶图(家役奴隶)免(免除奴役身份)。”而侯马盟书的“内室类”也明确地规定了限制某些人扩充奴隶单位。盟约中指出,如果有“内室”的行为则应受到天诛地灭的惩罚。

赵鞅与范,中行氏的这场战争,自从公元前496年以后,主要战场在现在的河南省北部和河北省的西南部。赵鞅曾两次围朝歌,并进行了有名的铁之战,击溃了援助范,中行氏的郑国军队。1942年河南省西北部的沁阳出土的盟书约文中和侯马盟书竟同样地发现“邮政”这个名字,这种现象也是值得注意的。

在这场延续了九年之久的战争中,范氏、中行氏和邯郸赵氏得到了郑、卫、齐、鲁各国的军事援助,甚至得到了周大夫赛弘的支持。但是赵鞅因为得到了晋国奴隶的支持,所以在战争中伐朝歌(公元前496年和492年),降邯郸(公元前491年)、围柏人(公元前490年),围中牟(公元前490年)、伐鲜虞(公元前489年),势如破竹,所向无敌,终于取得了胜利。于是晋国由范、中行、知、韩、赵、魏六卿专权的局面,并为知、韩、赵、魏四卿专权的局面。特别是赵鞅通过几年来的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大大地壮大了自己的力量,正如《史记·赵世家》中对这场斗争的结果所下的断语一样:“赵名晋卿,实专晋权。”这样就给后来的“三家分晋”彻底摧垮晋国公室奴隶主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至于其他四个“赵孟”,有的在其在位时,赵氏宗族间根本没有斗争。后来赵氏宗族间虽然有过斗争,但与“赵孟”(族长或行辈中之长者)身份不合,而且时代进入战国,其活动地区与晋国都城侯马的古代地望——新田无关。如赵无恤(襄子)死后也曾发生其弟(桓子赵嘉)与赵沈的斗争事件,但是赵桓子是赵无恤之弟,不能称赵孟,而且当时子臣对君父不能“指斥其名”,直称为“嘉”。特别是当时赵氏之政治中心为邯郸、中牟和“代”地,赵氏宗族斗争的中心,不应该在今天侯马一带。况且这次斗争的时间非常短暂,只有一年多的时间,而历史文献中也没有盟誓的线索。

从上面的论证来看,历史文献中所记载的赵鞅,其事迹和侯马盟书中的“子赵孟”比较符合。因此,我们的初步结论是,“子赵孟”即帮种,

二、“宗盟”考

参加盟誓的人均为同姓同宗,谓之“宗盟”。《左传·隐公十一年》:“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因为出现了“异姓”参加宗盟,从贾逵开始,对“宗盟”的解释就有不同的说法。本文取服虔说,即宗盟是“同宗之盟”。《左传·哀公十四年》:“子我盟诸陈于陈宗。”疏:“正义曰:陈宗,陈氏宗主,谓陈成子也。尽集陈氏宗族就成子家盟也。”这也是宗盟的一个例子。

根据侯马盟书的内容,盟辞中凡以"某"、“嘉”、“子赵孟”为主盟人,并有“以事其宗”和“守二宫”这样的约辞的,都属于宗盟类。这类盟誓说明,赵孟不但是主盟人,而且还是赵氏的宗主。

“以事其宗”的“宗”字均指宗庙。《说文》:“宗:尊祖庙也。”《国语·晋语》“夫曲沃晋之宗也",韦昭注以“宗”为“先君宗庙”。《仪礼·士昏礼》“承我宗事”,郑玄注谓“宗庙之

事”。“事”即祭祀。《公羊传·文公元年》“大事于大庙”,疏:“知此言大者,大祭明矣。”盟书中有七处把“不守二官”写成“不宗二宫”(156:3,198:20,200:61等),还有把“守”和“宗”套写为一字作“府”(1:8,1:92,88:5),可见“宫”当指宗庙而与生人所居之官室无关,否则就不能说“守二宫”。“二宫”,即指宗庙的太庙和亲庙,这是当时贵族宗庙的一般体制。所谓“事其宗”和“守二宫”,也就是祭祀和守护宗庙,很显然,如果与盟者不是主盟人的同宗,是不可能去从事这类事情的。

宗主的身份是世袭的。《左传·宜公二年》“赵盾请以括为公族",“使屏季(赵括)以其故族为公族大夫”,蔬:“使屏季承其父(赵衰)为赵氏宗主,但晋人以盾之忠,更使其子朔承盾后耳。”自此以后,赵武、赵成、赵鞅一直嫡承下来,世为赵氏宗主。侯马盟书中凡以赵孟为主盟人而有“事宗”、“守宫”的约文者均为宗盟,其义甚明。更确切一些说,盟书中的宗盟,是把邯郸赵氏作为盟诅对象排斥在外的。因之盟书的“宗盟”仅仅是赵氏晋阳系统小宗之盟而已。《礼记·大传》:“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疏:“百世不迁之宗谓大宗也,五世则迁之宗谓小宗也。……大宗是远祖之正体,小宗是高祖之正体。”当时晋阳系统赵鞅是以赵盾为高祖,而邯郸系统是以赵穿的父亲为高祖的。在盟书“宗盟类”从盟人之中一般只书名而不书姓氏。这些不书姓氏的从盟人,绝大多数当为赵姓,也有个别偶然标书赵姓者(1:

65),但也有许多异姓从盟的,如史敲彘(1:40)、鄙竖(200:4)、辅瘾(88:1)、竺都(1:7)等人,这正如《左传·隐公十一年》“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的情况。说明异姓是可以参加别姓之“宗盟”的。但是参加的这些异姓当须属于家臣、邑宰一类的人物。这类人物不但可以参加宗盟,有的死后还可以入祀主君的家庙,例如盟书中主盟人赵秧的家臣董安于死后即祀于赵氏的宗庙之中,事见《左传·定公十四年》。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卿大夫之间,突破宗族的界限择君而事的情况甚多,所以从赵鞅而参加晋阳赵氏宗盟的,亦间有邯郸赵氏系统的人,如邯郸固即是其例(200:3)。

另外,在这一类盟辞中还涉及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探讨。

在“宗盟类”的序篇中(16:3)和正篇中均有“定宫平防之命”的约文。“定宫”和“平陆”当为两处地方,故盟书有的约文中写作“定宫及平降之命”。那么这些地方究竟是指何处而言?

先解释“定宫”。在《春秋》和《左传》中所著录的宫庙共74处。

一、属于宗庙而正名为庙或室者,如鲁之“周庙”,"伯夷之庙",宋之“大庙",周之“大室”等,凡9处。

二、属于宗庙而名为宫者,且大都系以谥号者如鲁之“武宫”、“桓宫”,“僖宫”,晋之“襄宫”,“武宫”,周之“平宫”、“襄官”;或少数不系谥号之远祖或近称名称者,如郑之“大宫",鲁之“新宫”,凡28处。

三、属生人居住之宫室而泛称王官、公宫者,如晋、鲁、齐、宋之“公宫”和周楚之“王宫”等,凡12处。

四、属生人居住之宫而系之以地名者,如鲁之“楚宫”、“东宫”,“内宫”、“丘宫”,晋之“跳祁宫”、“铜韆宫”,宋之“沃宫”,楚之“章华宫”等,凡15处。

五、属于生宫而系以姓氏人名或官名者如周之“单氏之宫”、“边伯之宫”,楚之“令尹之宫”,鲁之"太子疾之官"等,凡7处。六、未明者3处。

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到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即凡称宗庙为官者,绝大多数系之以谥号。以此,盟书中的“定宫”亦当指宗庙。但是它绝非晋定公之宗庙,因为盟书所涉及的历史事件正当晋国定公午的一段时间(公元前497年晋定公十五年到公元前489年晋定公二十三年),晋定公还没有死去,他的生宫是不可能称之谓“定官”的。序篇中此段之内容当为主盟人追述曾受命于周天子的事情。当时各诸侯国之卿、大夫都有参加周天子朝聘的资格(《周礼·大宗伯》“诸侯之卿、大夫皆得聘于天子。”),但是都得经过诸候向周天子“请命”,而且经周天子“赐命”之后,才能获得“命卿”,“命大夫”的资格,才能“列位于王”,才能“聘于天子”。如果这些卿、大夫再有特殊的功绩,也同样经过诸侯向周天子请命受赏。如晋国士会灭赤狄向周天子献俘的时候,“晋侯请于王”,周王即“以蔽冕命士会将中军且为大傅”(《左传·宣公十六年》)。侯马盟书之主盟人赵鞅世为周王命卿,特别是在公元前516年王子朝事件发生时曾有用兵把周敬王保送回去这样的事,赐命嘉褒事属必然。况当时之大事均在宗庙中举行,如这次周敬王返周时,即先“盟于襄宫”后“入于庄宫”(周襄王、庄王之宗庙)。特别是命臣之礼,必在宗庙中举行,《左传·僖公三十年》“周冶既将命服”,疏:“命臣必在庙。”周定王之宫与敬王相隔五世,“定宫”为当时周王近祖之庙。故周敬王在定王之庙——“定宫”对赵鞅进行赐命嘉囊是完全可能的。“平降”即“平時”,亦为周地。(《左传·襄公三十年》“成怎奔平畴”注:“周地。”)平時是周王室近畿很重要的地方,而且和王子朝事件有很密切的关系,如《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载:“乙丑,单子奔于平時”,“戊寅,以王如平畴”。故平時为周敬王在入王城之前后对赵鞅赐命之另一地方,亦属可能。从王之命当重于从盟之事,故从命的约文应列于从盟的约文之前,但因这次赵鞅主盟是把王命作为表彭自已的往迹加以追述,而不是由于接受了“定宫、平降之命”而举行盟暂的,所以从盟人先说从盟,再说维护主盟人赵氏命卿的受命之事,这也是比较合于情理的。

关于盟书约文中被盟诅之首要人物“赵尼”,从盟书内容看,此人当时还活着。第一坑出土盟书55篇中,除了1:40,1:41、1:42等三篇而外,盟诅对象均作“赵尼及其子孙",而“委质类”之莅盟人均表示不再“出入于赵尼之所”,都足以说明这一点。但从文献上看,当时邯郸赵氏与赵鞅敌对者为赵午之子赵鞭。“稷”与“尼”字之声义关系不密,所以很难断定二者是否一人。此赵尼可能是赵赖在杀邯郸赵午之前,曾告邯郸人“二三子唯所欲立”所指的“二三子”中间的长者,或为赵鞅向赵午索取“卫贡五百家”,赵午“归告其父兄,父兄皆日不可”的邯郸宗族中的“父兄”。又赵尼在个别盟辞中亦称“赵硅”(狂)。这也是一个值得同时考虑的问题。

在盟书约文中,无论“宗盟类”或“委质类",其中打击对象最多的家族为铣氏,在九氏二十一家中航氏即占八家,特别是航氏一家,除子孙外旁及其伯父叔父兄弟。“疑”氏即晋国世卿“先”氏。盟书中或写作“鄙”(16:38),或写作先(340:1)。晋国世卿士氏封于“先”,故称先氏。《左传·文公七年》:“士会在秦三年,不见士伯。”注:“士伯,先蔑。”士会食邑于范,故又为范氏。在侯马盟书所涉及的历史事件中,范氏是与主盟人赵鞅处于敌对的主要家族。故盟书中所记载的航氏之族即当时范吉射之族,这和晋景公四年(公元前596年)所族灭的先縠之族当非同宗。

三、“委质”老

“委质”就是把自己抵押给某个主人,表示一生永不“叛质”的意思。候马盟书之约文中凡莅盟人表示“自质于君所”之后再不敢“出入于赵尼之所”者均属于“委质类”。这类盟书的特点主要有:一、没有“以事其宗”和“守二宫”这样事宗祀、守清庙的任务,说明莅盟人绝不是赵孟的宗族。二、盟诅对象超过了“宗盟类”的范围,扩大为九氏二十一家,说明莅盟人与赵孟敌对阵营的关系是广泛的。三、既质之后还必须到“皇君之所”再祭——绎祭,这是莅盟人为了使新的主君相信自己的誓言,而附加的一些保证条件。

此类盟辞前段所谓“自质于君所”和后段所谓“荐缆绎之于皇君之所”的“所”是有区别的。所谓“皇君之所”和“宗盟类”盟辞(16:3)中的“丕显皇君晋公”是一回事,乃指晋国先公之宗庙而言。古人常把主君死后所处之地称为君所,如《礼记·曾子问》的“有般事则之君所”和“归殡,反于君所",蔬:“君丧……则臣之适君所以哭君。”所以“皇君之所”即盟辞所说的“丕显皇君晋公”之所,当为宗庙无疑。而前段所谓“自质于君所”则不同于这个意思,因为“自质于君所”相对的句子为敢俞“出入于赵尼之所”,所以知为指生人所居之处。和《诗·郑风大叔于田》“献于公所”一样,均系指生人之所而言。

“自质于君所”的“质”字,如本义,是指盟誓时莅盟人对鬼神所贽的各种信物。《国语·晋语》:“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河水。沉壁以质。”注:“质,信也。”又《鲁语》:“质之以牺牲。”注:“质,信也,谓使之盟以信其约也。”这些都是在盟誓时用物为抵押以取信于鬼神之例。在周代更有以人为抵押而取信者,事例亦甚多,如《左传·隐公三年》“郑公子忽为质于周",《左传·昭公二十年》"以三公子为质",等等。

盟书中之“质",乃言把自己“委质"于“君所”,自献其身,表示永不叛离的意思。所谓“自质于君所”即自愿以身抵押而“委质”于“君所”。《说文系传》:“史记注谓男无婷财以身自质于妻家为赘胥。”这同样是“委质”抵押之义。《国语·晋语》:“臣委质于狄之鼓,未委质于晋之鼓也。”注:“质,贽也。”又:“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注:“言委质于君,书名于册,示必死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策名委质。"注:“名书于所臣之策,屈膝而君事之……。”综观上述诸义,即是自己奉献“质礼”作为信物并把自己也献身于某君之所,把名字登记在所质之君的册子上,表示水远忠实于此君,至死不渝。在当时有一些贵族的家臣,当他们的主君被族灭、绝祀的情况下,往往又“委质”于新的主君。例如《战国策·赵策》中记载赵襄子对豫让说:“知伯灭范、中行氏,子不为报仇,反委质事知伯。”(按:知伯系指曾与赵鞅共同灭范、中行氏之荀跃。)而盟书中也正是反映了这一方面的情况,即在旧主君逃亡出国处于失败的局势下,宗族、家臣、邑宰便纷纷脱离旧的主君,而投降“委质”于新的主君方面来了。

这些“委质”人坚决表示“自质于君所”之后便不再“出入于赵尼之所”,可见他们这些人原来都是属于主盟人赵孟的政敌赵尼阵营,或者是和赵尼宗党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当然他们转回头来而“委质”所事的新君,即“自质于君所”的“君”,则必然是赵鞅无聚了。

候马盟书中的“委质类”多与“宗盟类”同坑出土,就完全说明了它们之间的联系。由于这些委质人原来和赵尼阵营的一些人物有较广泛的联系,所以除了“宗盟类”盟书中被列入打击对象最多五氏七家之外,又增加了四氏十四家。特别从委质人所表示断绝关系的对象中,对“先疣”其人,不但要和他的子孙断绝关系;而且还要和他的伯父、叔父、兄弟及其子孙断绝关系。对“阅发”(或作閱伐)这一家族则表示;如果在路上遇着的话,绝不徇情,要坚决杀掉,否则愿受诛罚。既质之后还恐怕不能取信于“君”,所以除了这次在“丕显皇君晋公”的鬼号面前举行盟誓而致祭之外,还必须到晋国先君宗庙“皇君之所”

举行第二次再祭——绎祭。从这些迹象中均可以说明“委质”人的身份,原来是属于赵秧敌对阵营的。在约文的首条表示不“出入于赵尼之所”,就完全说明其身份是原来属于“赵尼”旧的主君,一旦委质之后,便属于新的主君即赵尼的政敌赵孟这方面来了。

盟辞中“没嘉之身”云云,意谓忠于赵鞅终身,只要“嘉”(赵鞅)在世一天,莅盟人绝不“叛质”。“没身”即“终身”。《国语·晋语》:“没平公之身无内乱也。”

盟书的“委质类”说明了赵秧当时对敌对阵营所采取的分化瓦解政策,“委质”之盟誓就是赵鞅执行这个政策的具体措施。而盟书“委质类”诸篇,正是这种措施的实录。

四、“内室”考

侯马盟书盟辞中发现有不敢“内室”之约文者只有第67坑。此类盟辞的全文为“自今以往,敢不邃从此盟质之言,尚(倘)敢或内室者,或婚(闻)宗人兄弟内室者,而弗执弗献,丕显晋公大匆(冢)明亟视之麻塞非是。”除有些名词如“宗人兄弟”、“晋公大訇”等已在注释中诠解外,这里只对“内室”一词作一些说明。

盟辞中把“自今以往”作为前词,此乃当时之常语,故亦为盟辞中常用之词。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自今日以往,既盟之后行者无保其力……。”《左传·襄公九年》:“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1942年河南心阳发现的盟书中也有这样的词句。“内室”之“内”字,古或与“入”字同义,但在侯马盟书中“内室”之“内”则非出入之“入”,而是“纳”字。《说文》“纳”段注:“古多假纳为内字。”《金文编》:“‘内’孽乳为纳,克鼎‘出纳朕命’,《诗·蒸民》‘出纳王命’,释文纳,本作内。”故“内室”即为“纳室”。

“室”字古义颇多,有的作堂室解,有的作家室解,有的作宗庙墓圹解,有的作刀鞘剑匣解。但从盟书辞文内容观察,与上述诸义均凿构不入。而历史文献中却有许多有关“室”的记载,和盟书“内室”之义契合。如《左传:襄公十九年》:齐崔杼杀高厚而“兼其室”;郑子展子西杀子孔而“分其室”;又《襄公三十年》楚公子围杀大司马燕掩而“取其室”;《左传·昭公十年》齐栾施、高疆逃亡出国,陈鲍“分其室”,又《昭公八年》齐子尾死后,子旗“欲治其室”,特别在《国语·晋语》中直称为“纳室”即晋国杀卻攀、却至、卻倚以后,“纳其室以分妇人”,注:“纳、取也。”故盟书中所谓之“内室”之“内”不是交纳致送之义,而是“取也”之义。

当时卿大夫之家室都拥有大量的土地、财产、耕作奴隶和家役奴隶。他们的“室”已经成为当时的剥削单位。(见杨荣国:《中国古代思想史》]

所以,盟书中的“内室”(纳室)即是把别人的“室”“取”了过来并入自己的家室范围之内,以扩充这种剥削单位的意思。

侯马盟书中“内室”作为单独的一种类型出现,把“内室”作为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而举行盟誓,这绝不是偶然之事。根据候马盟书所涉及的历史事件和盟书的内容来看,当时有不少的家族被歼戮或逃亡出去,他们的家室势必大量地留在“晋邦之地”,而一些别的贵族则必然要“分其室”、“兼其室”、“取其室”、“纳其室”,把被歼戮或逃亡者的“室”设法“取”为自己的“室”。所以当新兴地主阶级政治代表赵鞅得势以后,在“名为晋卿,实专晋权”的情况下,“内室”就成了一种犯罪行为。因之盟书约文中表示不但自己不敢“内室”;而且听到自己的“宗人兄弟纳室者”还要把他捉将起来(执)送交上去(献)。否则要受到神明的诛灭。

盟书表明,此类盟誓的参盟人既有把别人之室兼并作自己之室的势力,而且有执献别人的权利,这些人可能属于一些守旧的奴隶主贵族方面的人物。盟书“内室类”的约文绝不是“无的放矢”,当时一定有不少

贵族擅自“内室”的社会现象存在,这是在“内室”问题上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而盟书的内容就是当时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的社会变革中,先进势力与保守势力斗争的一个生动的反映。

(补记)发稿后,在清理存目盟书过程

中,从第105坑出土的标本里,又发现了隐约有文字痕迹者十三件,经过仔细观察,在文字中发现了“中行寅”、“中行寅及舞”等辞句。这些发现进一步证明了侯马盟书所反映的历史事件正如本文所揭示的是晋国历史上所发生的赵鞅与范、中行氏之间的一场激烈斗争。(详细内容另作专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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