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5年内2次以“岗位取消”为由辞退同一员工 被法院认定违法
“大宝明天见!大宝啊,天天见!”这或是社会大众对大宝最深的印象,然而就是这个知名品牌再次让清扬君关注竟然因为在五年内以“岗位取消”为由辞退员工。

企查查数据库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2392号》显示,刘某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首席技术保证及技术转移工程师;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包装经理;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包装经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7699.33元。2016年12月29日,大宝公司以刘某某所在部门取消为由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将刘某某辞退,解除理由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岗位取消”。最终(2017)京0115民初14276号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1011号判决书认定大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支持了刘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某返回大宝公司继续上班,但是在2021年4月2日大宝公司再次向刘某某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在岗位已被裁撤”。
刘某某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实体、程序条件,大宝公司并未满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件,根据2017年至2020年利润显示,大宝公司没有亏损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大宝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系利用合法形式掩盖辞退刘某某的目的,属于违法解除。为维护刘某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大宝公司辩称,不同意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未休年休假补偿已发放给刘某某,金额为1759.86元。本案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其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程度相当,甚至对于用人单位限制较小。刘某某与大宝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确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刘某某以及经济性裁员中涉及的其他员工与大宝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之所以能够正常履行,前提是大宝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利润逐年稳步增长。但,2020年起大宝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净利润均有大幅度下滑。尽管大宝公司采取大量措施,尽量尝试避免裁员发生、减少裁员人数,但仍不足以抵抗客观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经董事会决议,大宝公司的部分岗位因无法与组织调整契合而被裁撤,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共计21名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其次,程序上,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履行了裁减人员的法定程序。在解除刘某某劳动合同前,大宝公司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并获得工会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4月2日合法解除。综上,刘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2021年4月15日,刘某某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继续履行刘某某与大宝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大宝公司支付刘某某2021年4月3日至4月15日期间工资11461.79元;3.大宝公司支付刘某某2021年1月1日至4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735.3元。2021年6月2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1773号裁决书,裁决:一、大宝公司向刘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4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59.86元;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大宝公司同意仲裁裁决,刘某某不同意第二项仲裁裁决,于是提起诉讼。
为证明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大宝公司提交了《裁员方案》、《民主协商会议纪要》、《董事会书面决议》、《向人社部门报告企业裁员情况的说明》、《2018年至2020年利润表》、《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证据,对案涉经济性裁员原因、合理性、合法性等情况进行了说明。但结合大宝公司近四年盈利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其公司净利润呈历年稳步增长的趋势,仅于2020年略有下滑,未出现经营性亏损。企业经营过程中影响盈利的市场因素诸多,大宝公司盈利趋势发生波动并非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亦非直接导致刘某某的工作岗位被替代或取消,因此而对其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来稳定盈利增长趋势实属不妥;另一方面,刘某某作为与大宝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亦属于经济性裁员中要优先留用人员,大宝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属于必须裁减人员之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大宝公司以“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现刘某某要求与大宝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解除理由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岗位取消”。最终(2017)京0115民初14276号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1011号判决书认定大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支持了刘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某返回大宝公司继续上班,但是在2021年4月2日大宝公司再次向刘某某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在岗位已被裁撤”。
大宝公司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岗位取消”被驳回后,又以“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在岗位已被裁撤”为理由进行了变相裁员。2个理由都是取消了刘某某岗位,不得不说大宝公司管理十分不到位,而且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这样对同一员工,可以说性质十分恶劣,难怪大宝逐渐被消费者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