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民法-10-物权法概述


10-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
=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
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
多重买卖合同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可突破物权的优先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
追及效力
原物权人虽然丧失占有,但只要不丧失所有权即可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例外:善意取得、动产浮动抵押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不相冲突的物权可以并存
物权的种类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所有权
定限物权: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不同物权的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占有
不动产:登记
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产生原因为标准
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的物权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物权
如:留置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适用规则平等
保护的平等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一物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内容
类型强制
内容强制
公式强制
违反的后果: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与债权要区分)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地役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约定其内容
物权法定并不意味着完全封闭,可通过特别法或者物权法的修正来创设新的物权,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的变动
形态
物权的设立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以让与人无权处分为前提,是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
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财产
创设的继受取得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他人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转让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原因: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 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② 当事人就物权变动达成有效的债权合同
③ 完成法定公式方式(交付or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
基于生效文书的物权变动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注意
未经登记的法律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应当分别判断)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模式
各国立法实践
意思主义:债权行为
形式主义:债权行为 + 物权行为
折衷模式:债权行为 + 公示程序
我国的物权变动
一般原则:折衷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
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意思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 地役权的变动:登记对抗主义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自法律规定的相应时间发生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
交付生效的例外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要件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动产虽交付,但不发生物权变动
交付的类型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租后买
指示交付:先租再卖
占有改定:先卖后租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 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
转让人转移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虽未经登记但已经取得所有权,可以对抗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区分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
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由权利人保管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登记生效模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登记对抗模式
地役权
类型
变动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申请人为利益关系人
登记名义以外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共有人
异议登记为临时救济措施,异议登记后15日未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需由登记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当事人事先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费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物权的保护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类型
请求确认所有权
请求确认他物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人:物权人
相对方(被请求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被妨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相对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构成要件
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
财产的损坏系因他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侵权损害赔偿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多种责任协议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