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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附2022退休年龄规定|善世服务

2022-06-24 15:21 作者:善世集团  | 我要投稿

善世说法:每期一个有价值的劳动法话题,经典案例分析、最新政策解读、专家律师观点……带你穿透劳动法务迷雾,为企业合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期: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在岗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呢?来看一则案例:

 

一、案情简介

      高某于1949年3月4日出生,2015年10月1日入职华澳物业公司。华澳公司安排高某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日11时许,高某与案外人严文发生纠纷并受伤,当日进入医院治疗,2018年1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2月。2018年3月29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1月。2018年2月23日,高某去华澳公司工作,因身体不适,工作至2018年3月31日,后未再去公司工作。华澳公司未告知高某已与其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华澳公司按月通过银行向高某支付工资。高某、华澳公司双方一致确认,高某平均每月工资为3235.63元。高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2019年1月23日,高某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华澳公司之间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华澳公司认为高某在2015年10月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高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2020)苏民申2757号

 

二、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职,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亦未禁止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本案中,高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华澳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高某在工作中接受华澳公司的管理,华澳公司按月向高某发放工资报酬,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应为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文是对招用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人员的用工形式的认定,并不能当然性地反推出“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高某于2015年10月1日到华澳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华澳公司客观上亦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高某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本案不应认定高某与华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高某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根据高某提交的相关缴费明细和收据,其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亦认可实际领取了养老金,双方间的关系可按劳务关系处理,二审判决因此认定其与华澳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高某的再审申请。

 

目前,在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认定问题上仍存在较多争议,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对此首要的是明确加强保护超龄劳动者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探索有关制度的改革完善措施,例如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变一刀切的法定退休年龄制度为弹性退休制度,允许劳动者根据意愿,在达到一定年龄后选择继续工作,保障其就业权的实现。当然此类改革会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应在妥善权衡的前提下作出最优选择。

 

2022最新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总的来说,退休年龄可以根据四种情况来判断。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男职工年满60周岁退休;女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二、特殊工种的职工,男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女职工年满45周岁退休。特殊工种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女职工年满45周岁退休。

四、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退休,女性年满55周岁退休。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提前退休的特殊规定,善世也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问:退休时怎么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

善世回答:目前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岁退休,非管理岗50岁退休。是否属于管理岗,由企业认定。

 

依据: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多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件:“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问:企业怎么避免因不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善世回答:实践中,有部分女职工认为自身应属于“管理人员”,有意愿继续工作至55周岁退休,与此同时,法院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标准可能与人社部门存在差异。确实存在引起劳动纠纷的风险。

 

企业应该明确岗位性质,女职工对退休年龄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社部门咨询、核实员工情况属于何种退休情形,并要求女职工提交书面申请。

 

各位HR朋友还有什么劳动法相关的话题想了解?欢迎在评论区或私信告诉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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