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翻】斯坦福哲学百科:逻辑的规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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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normative/

逻辑的规范地位
首次发表于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实质性修订2022年10月4日星期二
我们认为前后不一致是件坏事。同样地,我们批评别人没有意识到(至少是更明显的)他们的信仰的逻辑后果。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一个失败,使一个人的态度符合逻辑的限制。我们通常认为,不符合逻辑要求的行动者是有理性缺陷的。这表明逻辑在我们的理性经济中扮演着规范性的角色;它指导我们应该或不应该如何思考或推理。逻辑具有这样一种规范性作用的概念深深扎根于我们传统上思考和教授逻辑的方式中。仅举两个例子,康德将他所谓的“纯粹一般”逻辑描述为体现了“绝对必要的思维规则,没有这些规则,知性就不可能有任何运用”(A52/B76),这些规则不是指导我们“知性是如何的和如何思考的”,而是指导我们“它应该如何进行”(康德1974 [1800]:16)。同样,弗雷格在他强烈反对他那个时代的心理学倾向时,将逻辑“像伦理学一样”归类为“规范科学”(弗雷格1897/1979:228),一个人的法律“普遍规定一个人应该如何思考,如果一个人要思考的话”(弗雷格1893/1903/2009:xv)。这个条目关注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似乎支持它的传统和直觉是否正确。换句话说,它关心的是逻辑是否对我们具有规范权威的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在什么意义上可以确切地说它是这样做的?
· 1.什么的规范性地位?
o 1.1从规范作用的角度描述逻辑结果
o 1.2逻辑多元主义
· 2.什么规范?
o 2.1逻辑作为推理的规范
o 2.2逻辑作为思维的本质规范
o 2.3作为公共实践规范的逻辑
· 3.哈曼挑战
o 3.1异议
· 4.桥梁原则
o 4.1评估桥梁原则
o 4.2序言悖论
· 5.进一步的挑战
o 5.1科罗德尼的挑战
o 5.2一致性和连贯性
o 5.3逻辑与机率论
· 参考书目
1.什么的规范性地位?
在我们能够希望在这些问题上取得任何进展之前,需要作出一些澄清。首先,在追问逻辑的规范性地位时,我们最好弄清楚我们所说的“逻辑”是什么。为了本文的目的,我将把逻辑看作是一组真值承载者上的逻辑结果关系的规范。此外,我将假定结果关系必然凭借逻辑形式来保持真理。为了简单起见,我将使用
”来表示这样的结果关系。我的默认假设是采用双旋转栅门来表示经典一阶谓词演算的语义结果关系。但这件事没什么大不了的。其他类型的非经典结果关系的参与者可以读作
“表示它们的优选结果关系。
如果逻辑对于思维或推理是规范性的,那么它的规范性力量至少部分地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充当我们的结果关系的关系体的真理承载者和其他逻辑属性的承载者与思维或推理的对象是相同的(或者至少在其他方面是非常密切相关的):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或行为的内容,例如一个人的信仰或推断的内容。为了现在的目的,我将假设真理承载者和我们态度的内容之间的同一性,我将假设它们是命题。
1.1从逻辑结果的规范性角色来刻画逻辑结果
人们可以通过解决逻辑推论和有效性的概念来处理逻辑的规范性问题,然后研究这些(也许是相关的)概念如何约束我们对处于各种逻辑关系中的命题的态度。[1]另一种方法认为,逻辑在思维或推理中的规范作用可能部分决定了逻辑是什么。例如,哈特里·菲尔德就沿着后一种思路提出了一种有效性的解释。在他的2015年,他认为,无论是有效性的标准模型或证明理论的帐户,还是凭借逻辑形式的必要真理保存的概念,都没有成功地捕捉有效性的概念。更具体地说,这两种方法都不能以公正地对待逻辑争议的方式来捕捉有效性的概念,即,关于哪种逻辑体系是正确的争论。在有效性的标准方法上,只要“有效性”是相对于所讨论的逻辑系统来定义的,这种争论就被简化为仅仅是口头上的争论。当然,从来没有人对一个给定的经典论证形式相对于经典逻辑中的有效性概念是有效的这一点提出过异议,而作为一个直觉有效的论证,相对于直觉逻辑中的有效性概念也是有效的。问题是,没有一个中立的有效性概念可以诉诸,使人们能够把逻辑争议理解为真正的辩论,而可以说,它们是。因此,要抓住这些争端的实质性,需要的是一个可行的、无党派的有效性概念,一个不属于任何特定逻辑系统内部的概念。菲尔德声称,利用这种普世有效性概念的关键在于它的概念作用。有效性概念的概念作用,反过来,是确定的方式,其中一个有效的参数规范约束代理人的doxastic态度。粗略地说,在完全相信的情况下,在接受一个论点是有效的,代理人受到规范的约束,她不应该相信论点的前提,同时不相信它的结论。换句话说,有效性的概念角色(至少部分)在于有效论证在推理中所扮演的规范角色。请注意,Field并不打算根据其规范性角色来定义有效性。菲尔德认为,有效性的概念最好是原始的。但是,即使我们认为它是原始的,它仍然需要澄清。这是一个解释性的工作,是由一个有效性的概念角色的表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逻辑的规范性角色被认为是有效性(被理解为各种不同逻辑所共有的一个概念)的本质的特征。
John MacFarlane(2004,Other Internet Resources;(以下简称MF 2004)认为,更全面地理解逻辑推论如何规范地约束推理,可以帮助我们解决逻辑哲学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围绕有效性本质的争论。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努力因其可疑的方法而受挫:他们依赖于我们关于有效性的直觉的不可靠(因为理论负载)的证明。麦克法兰希望,诉诸逻辑的规范性角色,将给我们一个新的攻击角度,从而可能更好地处理这些棘手的问题。因此,麦克法兰也可以被解读为,对逻辑在推理中的规范性作用的适当说明,最终将使我们能够磨练出逻辑后果的正确概念。作为例子,麦克法兰考虑了相关主义者对概念有效性的限制和那些拒绝这种限制的人之间的争论(见条目相关逻辑),以及逻辑有效性的形式问题(见条目逻辑后果)。换句话说,我们希望对逻辑的规范作用的说明,将帮助我们确定正确的有效性概念。在这方面,那么,麦克法兰的项目可能会被认为是更雄心勃勃的领域的目标是提供一个逻辑中立的核心概念的有效性方面的规范作用。对麦克法兰来说,对逻辑规范性的正确解释将构成一个潜在的途径,通过它可以决定逻辑争议;对菲尔德来说,这样的叙述仅仅是使这些争论变得可理解,并以此作为解决这些争论的出发点。[2]
像菲尔德和麦克法兰的方法的一个潜在的问题是,逻辑后果似乎没有一个独特的规范配置文件,设置它除了其他,非逻辑的后果关系。例如,一个人不应该相信一组前提的每个成员,同时不相信(或不相信)它的结论,这是逻辑推论似乎与严格蕴涵共有的一个特征。至少在“应该”的一种意义上
,如果我相信A∧B
.如果描述逻辑规范作用的一般原则我们至少不能这样做,除非我们施加进一步的条件来正确地划分逻辑结果(见条目逻辑常数)。这里讨论的问题是由Harman(1986:17-20),当他认为逻辑不是“特别相关的推理”。当然,一种回应是简单地承认这一点,因此简单地扩大调查的范围:与其问逻辑(狭义解释)如何规范地约束我们,我们可能会问严格蕴涵(Streumer 2007)或先验蕴涵有多严格。[3]进一步的回应是,菲尔德和麦克法兰都没有致力于划分逻辑或为它划分任何“特殊”角色。它们的原则是从左到右的条件句:逻辑蕴涵的存在引起了对doxastic态度的规范性约束。因此,人们可以通过质疑规范性约束来质疑操作性蕴涵概念。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这就是菲尔德和麦克法兰实现其目的所需要的一切。
1.2逻辑多元化
我们说过,我们下面的讨论并不多取决于一个人的逻辑选择。然而,当我们赞同在哪种逻辑是正确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的可能性时,我们只是预先假定必须有一种唯一的正确逻辑。后一种假设似乎确实以潜在的重要方式与我们的问题有关。这个问题还有待更充分地探讨。在这里,我提出一些初步的区别和意见。
逻辑多元主义者认为正确的逻辑不止一个(见逻辑多元主义条目)。现在,有一些完全没有争议的意义,其中几个不同的逻辑系统可能被认为是同样合法的:不同的逻辑形式体系可能或多或少地适合于不同的应用,例如,经典的命题逻辑可用于对电路建模,Lambek演算自然地对短语结构语法建模,等等。如果“正确的”或“合法的”仅仅被理解为“有一个有用的应用”,一元论者不应该抱怨这种“多元化”的止痛药形式。一元论者可能会高兴地承认,有大量的逻辑系统,使值得研究的对象,其中许多将有有用的应用。那么,一元论者必须牢记的是一种对“正确性”要求更高的意识。根据普里斯特的说法,一元论者认为,除了地方适用性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核心或“规范”(普里斯特2006:196.逻辑的应用逻辑的规范用法在于确定“从什么得出什么--什么前提支持什么结论--以及为什么”(同上)。只有当这个问题是在这些方面的框架,一元论和多元化之间的对立的全部力量可以欣赏。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逻辑适合发挥这一核心作用;多元主义者坚持认为,有几种逻辑同样有资格发挥它的作用。
因此,多元论的一个结果是,在不同逻辑的倡导者之间的争论中,他们都声称自己是这个意义上的正确逻辑,比如说,一个古典逻辑学家和一个直觉主义逻辑的倡导者之间的争论,争论的任何一方都不需要犯错。每一种逻辑都可能同样合理。要使这成为可能,必须是这样的情况,即使是逻辑的规范应用也可以以多种方式实现。多元主义者对这种多重可实现性的解释各不相同。J.C. Beall和Greg Restall(2005)。根据他们的说法,几个逻辑可以同样有资格完成逻辑的核心功能,因为“逻辑结果”允许几个不同的解释(在指定的范围内)。大致上,A
是一组公式Γ的逻辑结果当且仅当,在Γ的所有成员都为真的每种情况下,A也为真
.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定义中的“case”-例如,如塔斯基模型(经典逻辑)、阶段(直觉逻辑)、情境(相关逻辑)等。我们得出了逻辑结果的不同概念。
这对逻辑的规范性地位问题意味着什么?由此可见,只有当我们选择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比如说古典的或直觉主义的--来消除“逻辑后果”的歧义时,那个特定的后果概念的规范性意义才能让人感觉到。毕竟,在多元主义的图景中,一个给定的后果概念不可能因为(唯一)正确而具有规范性约束力,即,可以说,这是由于对蕴涵事实的描述是充分的。因此,如果我选择一个直觉主义的后果概念,而你选择一个古典的,我没有理由批评你从,比方说,¬¬A
至A
,也许除了务实的人。当然,根据我对后果的偏好,这样的举动是不允许的,但根据你的观点,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此,根据多元主义者的观点,不存在绝对意义,而只存在系统相对意义,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可以规范地约束我们。因此,关于逻辑的多元主义似乎引起了关于逻辑规范性的多元主义:如果有几个同样合法的后果关系,也有几个同样合法的逻辑规范集。因此,很难从表面上看出实质性的规范冲突是如何产生的。如果古典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的结果关系同样合理,那么当涉及到它们所归纳的规范时,就几乎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了。古典主义者和直觉主义者只是选择了不同的游戏规则。
然而,这种想法导致了一种潜在的担忧。因为逻辑规范不仅仅像游戏规则那样约束我们。只要我愿意参与一场游戏(比如说国际象棋),我就必须对它的规则负责。然而,逻辑的规范性似乎并不是以同样的方式可选的。逻辑规范本身对我们更广泛的认识目标负责(因此需要与其他认识规范协调)。因此,如果我的认识目标是,比如说,获得真实的信念(并避免错误的信念),这可能会给我一个理由,让我更喜欢一套逻辑规范而不是另一套。假设我可以选择两个逻辑L1
L2。此外,假设A为真,且对于某个相关命题B,AL1B,但AL2B。即使根据Beall和Restall,也不是所有的逻辑都是相等的。要通过审核,逻辑必须满足某些核心条件。特别是,它必须是真实的。假设L1和L2都是保真的,则B为真。但是,就L1为我们提供的指导而言,它似乎明显优于L2根据L2产生的规范,相信A而不相信B的行为人大概没有什么不对;根据L1大概有。因此,L1更有利于我们的认知目标。因此,只要两个假定同样正确的逻辑,L1和L2是这样的,L2是L1的一个适当的子系统,人们似乎有理由选择L1,因为它更有利于一个人在处理两个逻辑L1和L2的情况下,使得
不是彼此的子关系,事情可能会更复杂。尽管如此,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总体认识目标和规范也很可能使我们有理由偏爱一种逻辑而不是另一种逻辑,因此,从这些认识目标的观点来看,逻辑毕竟不是同样好的。这些考虑的目的并不是要破坏象比尔和雷斯塔尔所提出的那种逻辑多元论的形式,而仅仅是要指出,一旦我们考虑到逻辑的规范维度,我们就必须同时考虑到更广泛的认识目标,逻辑的规范可能被认为是从属于这些认识目标的。
Field(2009b)主张一种不同形式的逻辑多元主义,这种多元主义为规范冲突留下了更多的空间。对菲尔德来说,逻辑多元论并不是我们关于逻辑结果的概念中的模糊性的结果。相反,它有它的来源在非事实主义的认识规范。反过来,他的非事实主义,部分是由一般的关注,部分是由我们如何选择这些规范的性质。Field(2009c)提到的一般关注点包括休谟式的担忧,即不可能将不可还原的规范性事实整合到自然主义世界观中,Benacerraf式的担忧,即我们获得对这些事实的认知访问的能力,以及Mackie式的担忧,即这些事实的“奇怪性”(即,它们不仅在我们对世界的科学图景中似乎没有空间,而且,此外,它们被认为对它们有某种神秘的动机吸引力)。规范选择的后一个问题相当于这一点。给定一组认知目标,我们评估候选规范的好坏取决于它们促进这些目标的程度。按照菲尔德的观点,我们没有理由假定应该有这样一个事实,即哪一种逻辑选择是唯一正确的;通常不会有最佳地优化我们的(通常是竞争的)约束的唯一系统。
话虽如此,我们似乎可以根据各种问题(模糊性、语义悖论等),理智地进行关于采用哪种逻辑的理性辩论。因此,有一种明确的感觉,其中规范冲突确实出现。现在,由于菲尔德认为它是逻辑结果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它应该归纳规范(Field 2009a,b,2015),我们通过找出哪些逻辑规范对我们最有意义来选择逻辑。但是,由于菲尔德并不认为哪一套规范是正确的,而且关于哪一套规范最能促进我们的认识目的的问题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我们可以期待有几套候选的逻辑规范,它们都是同样有动机的。这样,我们就有了一种(更温和的)逻辑多元主义形式。
然而,从逻辑的规范性问题的观点来看,这两种类型的多元论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拒绝这样一种观点,即逻辑规范可能仅仅由于相应的逻辑原则的正确性而强加于我们。因此,多元主义观点与现实主义形式的一元论截然相反,例如吉拉·谢尔(Gila Sher,2011)所倡导的一元论。根据谢尔的观点,逻辑原则最终是建立在“形式法则”和现实中的基础上的。正是这些形式法则最终也为相应的逻辑规范奠定了基础。[4]
2.什么规范?
接下来让我们问,如果逻辑确实是规范的,那么它是为了什么而规范的呢?规范性评价的范式对象是行动、行为或实践。那么,逻辑规范所适用的活动或实践是什么呢?
2.1逻辑作为推理的规范
一种反应--也许是最常见的反应--是逻辑为(理论)推理制定了规范。与思维不同的是,思维可能仅仅由概念活动的不连续序列组成,推理可能是一个连接的,通常是目标导向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我们通过推理形成,恢复或修正doxastic态度(也许还有其他类型的状态)。考虑下面两个逻辑如何产生规范的例子。首先,假设我试图找到安,并且我可以确定安不是在博物馆就是在音乐会上。我现在得到可靠的消息说她不在博物馆里。根据逻辑,我断定安在音乐会上。因此,通过推理符合有效的(根据古典逻辑的标准)逻辑原则的析取三段论,我已经达到了一个真正的信念安的下落。第二,如果我相信安在音乐会或博物馆,同时不相信这两个析取项,那么我的信念集合中似乎存在一种张力,我有理由通过适当地修改我的信念来纠正这种张力。因此,逻辑可以被认为是规范性地约束我们形成和修正doxastic态度的方式。而且,在我们的日常认知生活中(如我们的例子),以及在更自觉的理论探究形式的背景下,如在数学、科学、法律、哲学等领域,它对我们的规范性控制似乎更紧。[5]
2.2逻辑作为思维的固有规范
其他的哲学家则把逻辑的规范性带到了一个更基本的层面。根据他们的观点,逻辑的规范性力量不仅约束推理,而且适用于所有的思维。这篇论文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它的历史意义--它被以各种方式归功于康德、弗雷格和卡尔纳普[6]--也因为它与当代认识论和心灵哲学观点的联系(见Cherniak 1986:§2.5; Goldman(1986):第13章; Milne 2009;以及下面的参考文献)。
为了更好地把握这个论题,让我们同意把“思想”广义地理解为概念活动。[7]例如,判断、相信、推断,都是这种意义上的思考的例子。起初,逻辑如何对思维进行规范性的控制似乎令人困惑:为什么仅仅通过参与概念活动,一个人就应该自动地对逻辑的约束负责?[8]毕竟,至少在我们目前所考虑的思想图景中,任何不连贯的想象意识流都有资格成为思想。一个答案是,逻辑被认为提出了构成思维的规范。也就是说,为了让一个心理事件算作一个思维事件,它必须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精确的,“根据逻辑定律可评估的”(MacFarlane 2002:37)。这一论点的基础是两类规则或规范之间的区别:结构性和调节性。
规范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之间的区别是康德式的(KRV A179/B222)。然而,在这里,我主要指的是约翰·塞尔(John Searle)的一个相关区别。根据塞尔的说法,调节性规范“调节先前或独立存在的行为形式”,例如礼仪规则或交通法规。相比之下,宪法规范
创造或定义新的行为形式。例如,足球或国际象棋的规则不仅规范了踢足球或下棋,而且还创造了踢足球或下棋的可能性。(Searle 1969:33-34; Searle 2010:97)
以交通规则为例。[9]虽然在正常情况下我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但我可以选择无视它们。当然,违反交通法规的粗暴驾驶很可能会给我带来麻烦。然而,无论我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多么漫不经心,我的行为仍然算作驾驶。将此与国际象棋的规则进行对比。我不能以同样的方式选择不遵守国际象棋的规则,同时继续算作下棋;如果我有系统地违反国际象棋的规则,甚至面对批评也坚持这样做,我就丧失了参加下棋活动的权利。除非一个人的行动是适当的评估,根据国际象棋的规则,一个人的活动不符合下棋。
根据逻辑规范性的构成性概念,逻辑的原则是思维,就像国际象棋的规则是象棋游戏一样:我不能坚持不承认逻辑定律为我的思想设定了正确性标准,而不会因此危及我作为思想家的地位(即,目前从事思考行为的人)。
有两点需要澄清。首先,在最合理的解读中,必须理解逻辑对思维的构成性规范性这一命题,以便为逻辑错误的可能性留下空间:一个特工的心理活动可以继续算作思考,尽管他犯了逻辑错误。[10个国家]
也就是说,虽然一个人有时(甚至可能经常和系统地)偏离逻辑在他的思维中所规定的道路,但只要他适当地承认逻辑对他的思维的规范权威,他仍然可以算作思想家。再看国际象棋。在违反国际象棋规则时,无论是故意的还是出于无知,我都可以被说成是在下棋,至少只要我承认我的行为是对规则负责的;例如,当我注意到一个非法的举动时,我会倾向于纠正自己。[11]同样,要想成为一个思想家,就必须对这样一个事实保持敏感,即我的判断、推断、相信等等的实践,是由逻辑规律规范性地约束的。要详细说明必要的承认或敏感性是什么并不容易。一个合理的出发点,然而,是由威廉Taschek谁,在他的解释弗雷格,提出承认
逻辑的绝对权威将包括一个人拥有一种能力,即在真诚和反思的情况下,并可能在适当的提示下,识别自己和他人的判断和推理实践中的逻辑错误。(Taschek 2008:(384)
需要澄清的第二点是,行动者不需要能够明确地向自己表示她所受约束的逻辑规范。例如,可能我的推理应该以适当的方式符合析取三段论。我也许能够对约束我的原则表现出正确的敏感性(如果需要的话,有正确的提示),而不必拥有概念资源来接受元逻辑命题¬A,A∨BB
.我也不必以其他方式明确地表述这一命题以及它所产生的规范性约束。
有了这些澄清,让我们转向我所描述的方法的核心前提。当然,这里所预设的是一种思维概念,它并不简化为粗暴的心理或神经生理过程或事件。如果这种描述的自然主义水平是唯一可用的,那么逻辑规范性的构成性说明将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所假定的是,对我们的精神生活的描述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水平是允许的。特别是,我们假设构成思维的各种心理活动与其他各种心理活动(例如,像疼痛这样的非概念活动)之间的边界是一个最能用规范术语表征的边界。这并不是要否认,通过在不同的、非规范性的层面上运作的描述,我们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心理现象的知识,比如说,“符号”或神经学层面的描述,这种说法只是说,如果我们有兴趣将概念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心理现象区分开来,我们应该看看支配它的构成性规范。戴维森(Davidson,1980,1984)、丹尼特(Dennett,1987)和米勒(Millar,2004)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即拥有概念并因此进行思维要求主体至少对逻辑规范具有最低限度的敏感性。此外,某些当代的“规范主义方法”,根据这些方法,某些意向状态的解释涉及对规范概念的不可消除的呼吁,可能主张逻辑规范性的构成性概念(例如,Wedgwood 2007,2009; Zangwill 2005)。
2.3作为公共实践规范的逻辑
到目前为止,对“什么是逻辑规范?”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我们认为,问题中的“活动”--推理和思考--是个体主体的内在心理过程是一个共同点。但逻辑似乎也对这些过程的外在表现施加规范性的力量,例如,它编纂了我们在断言、理性对话等实践中所坚持的标准。虽然大部分关于逻辑规范性的文献都集中在个人的内部过程上,但一些作者强调逻辑作为规范性规范实践的公共标准提供者的作用。
采取主张的做法。断言通常被说成是“以真理为目标”(或知识,威廉姆森2000:第11章),以及作为一个“提出命题的问题,供他人使用作为证据,在促进他们的认识项目”(米尔恩2009年:282)。因为我认为所断言的命题是真的,因为真理包含进一步的真理,所以我“致力于支持”我断言的逻辑后果,否则,如果我无法应对对我的断言或其后果的挑战,我就收回它们。同样,如果我断言的命题集合是不一致的,那么我的断言中至少有一个不一定是真的,并且这个集合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被视为我的证据的一部分。因此,逻辑在支配断言的实践中确实起着规范性的作用。
彼得·米尔恩对断言感兴趣主要是为了从那里“工作回到”逻辑如何约束信念。他的结论是,逻辑至少在构成代理人证据的信念存量上施加规范性力量(Milne 2009:286)。其他作者明确优先考虑推理的外部维度,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的,人际的现象。根据他们的说法,这是在这种外部意义上的推理(相对于信念修正等的个人内部过程)。这是逻辑规范性的主要轨迹(MacKenzie 1989)。这些规范支配着我们与同伴的理性互动。例如,它们可能被认为是对管理某些类型对话的许可和义务进行了编纂。从这个角度来看,逻辑的规范性影响的内在个人活动的推理仅仅是衍生的,通过一个内在化的过程。Catarina Dutilh Novaes(2015)提出了这方面的观点。类似地,Sinan Dogramaci(2012,2015)提出了一种他称之为“认识共产主义”的观点。根据认识共产主义,我们对某些演绎规则使用的“理性”具有特定的功能作用。它的作用是协调我们的认知规则,以期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共同的认知实践的效率。在这个观点的基础上,他接着阐述了一个悲观结论的论据,即不存在一般的理性理论。
在这里,我们将遵循大量的文献,询问逻辑在被理解为个人内部活动的推理中可能发挥的规范性作用。然而,下面的大部分讨论比照适用于其他方法。
3.哈曼挑战
尽管逻辑有着古老的谱系和直观的力量,但逻辑在推理中应该发挥规范性作用的论点并非没有受到挑战。吉尔伯特·哈曼的批评特别有影响力。哈曼的质疑源于一个诊断:我们根深蒂固的直觉,即逻辑与推理有着特殊的规范性联系,这种直觉根植于一种混乱之中。我们把两种截然不同的企业合并在一起,即。即一方面制定演绎逻辑的理论,另一方面是哈曼所说的“推理理论”(哈曼2002)。从后者开始。推理理论是关于普通行为者应该如何形成、修正和维持他们的信念的规范性说明。它的目的是制定一般性的指导方针,以确定在何种情况下执行哪些心理行为(判断和推理)以及采用或放弃哪些信念(Harman 2009:333)。因此,推理理论的主题是构成推理的动态“心理事件或过程”。相反,“演绎逻辑中研究的蕴涵和论证类型与命题之间的[静态的、非心理的]关系有关”(同上)。因此,委员会认为,
逻辑原则不是信念修正的直接规则。它们根本不是特别关于信念[或构成推理的其他心理状态和行为]。(Harman 1984:107)
哈曼坚持认为,一旦我们摆脱了这种混乱,就很难看到逻辑和推理之间的鸿沟如何弥合。这是哈曼的挑战。
至少有两条线的反应浮现在脑海中。对哈曼的质疑的一个反应是对他设置问题的方式提出异议。特别是,我们可能会拒绝他对我们的直觉起源的解释,即逻辑在推理中起着规范性作用,因为这源于对演绎逻辑和推理理论的错误识别。例如,人们可能会认为,哈曼夸大了演绎逻辑和推理理论之间的鸿沟,这是由于对逻辑或推理或两者都有一个有争议的--因为过于狭隘的--概念。信仰修正的广义逻辑解释的倡导者(信仰修正理论,非单调逻辑,动态doxastic逻辑等)可能会觉得哈曼是因为没有考虑到更复杂的逻辑工具而被推向怀疑论的。与标准的一阶经典逻辑不同,这些形式主义中的一些确实明确提到了信念(可能还有其他心理状态)。一些形式主义确实试图捕捉推理的动态特征,其中信念不仅是积累的,而且还可能被修正。Harman的回应似乎是(Harman 1986:6),是这样的形式主义要么默认依赖于错误的假设,规范的作用,逻辑或其他方面达不到他们的目标。但是,即使不同意哈曼的评估,人们仍然可以同意,这样的正式模型的信念修订不排除需要一个哲学帐户的规范性的逻辑。这是因为这些模型通常默认地依赖于关于逻辑的规范作用的假设。因此,对逻辑的规范性的说明将使我们更充分地理解支撑这些理论的前提。
另一方面,一些哲学家--例如,形形色色的外在主义者--可能会对哈曼推理理论概念背后的认识论预设吹毛求疵。哈曼认为认识论的目的与他提供推理理论的计划密切相关。根据哈曼的“一般保守主义”,中心认识论的概念,如理由是接近从第一人称的立场:“一般保守主义是一种方法论原则,提供一种人可以接受的方法论建议”(Harman 2010:154)。正因为如此,哈曼的方法与当代认识论的大部分,不关心直接的认识论的意见,主要是在业务上寻求放下explanatorily照明必要和充分条件的认识论的理由。[12]总结第一条线的反应,然后,哈曼的怀疑论部分是以特定的逻辑概念和认识论方法论为前提的,这两者都可能受到质疑。
第二种反应是(在很大程度上)接受哈曼关于演绎逻辑和认识论性质的假设,但试图通过表明两者之间毕竟存在有趣的规范联系来应对他的挑战。在下文中,我主要关注第二条回应。
当然,说演绎逻辑和推理理论是不同的是一回事,肯定它们之间不可能有有趣的规范性联系又是另一回事。作为阐明这种联系的第一步,我们可以尝试以下简单的思路:理论推理旨在提供对世界的准确表示。我们通过拥有真实的(或者也许是知识渊博的)信念和避免错误的信念来准确地代表世界。但我们的doxastic国家有内容命题和这些内容站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彼此。意识到这些逻辑关系似乎有助于实现拥有真正信念的目的,因此与理论推理有关。特别是,后果和一致性的逻辑概念似乎是相关的。如果我真的相信,我的信仰的真理将延续到它的逻辑后果。相反,如果我的信仰包含一个谎言,它就不可能是真的。类似地,如果我所相信的命题集合(一般地或在特定的领域中)是不一致的,它们就不可能提供对世界的准确表示;至少我的信念中有一个是错的哈曼可能会同意这一切。他的怀疑论还涉及(也许主要涉及)逻辑在推理中是否有特权的作用;逻辑学的原理与推理相关,而其他科学的原理则不然(Harman 1986:20)。但是,我想把这个进一步的问题放在一边。
请注意,对逻辑和推理规范之间联系的这种简单反思,将我们带回到本文开头的基本直觉:当我们持有不一致的信念或当我们未能认可我们信念的逻辑后果时(至少当我们可以被期望意识到它们时),我们就有问题了。让我们通过以下两个原则来阐明这些直觉。令S
成为一名代理人和P
一个提议[13个国家]
·
逻辑蕴涵原则(IMP):如果S
·
’s beliefs logically imply
·
··逻辑一致性原则(CON):S
· ·
应该避免逻辑上不一致的信念。
·
请注意,从表面上看,IMP和CON是不同的。 HYPERLINK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normative/" \l "exIMP" IMP本身并不禁止不一致甚至矛盾的信念,它所要求的只是我的信念在逻辑推论下被封闭。 HYPERLINK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normative/" \l "exCON" 另一方面,CON并不要求我相信我所相信的命题的后果,它仅仅要求我所相信的命题集合是一致的。然而,给定某些假设,IMP确实需要CON。在经典逻辑的背景下,只要我们允许以下两个假设,就可以得到蕴涵:(1)一个人不能(而且,通过“应该”意味着“可以”的原则,不应该)同时相信和不相信同一个命题;(2)不相信一个命题就等于相信它的否定。[14]设{A1,
是S根据经典逻辑,我们有A1,由于S所以S既相信又不相信An
.
3.1反对意见
HYPERLINK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normative/" \l "exIMP" 因此,IMP和CON是第一次(如果说相当平淡的话)试图确定逻辑和推理规范之间难以捉摸的规范联系。哈曼考虑了这些反应,并依次作出回应。下面四个反对我们的临时原则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在哈曼的著作中找到。
(1)假设我相信p
和pq(以及肯定前件)。我有这些信念,并且我承认它们共同蕴涵q,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规范地迫使我对q采取任何特定的态度。特别是,一般情况下,我不应该相信q是IMP会有的。毕竟,q可能与我的证据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盲目地遵循肯定前件式并形成对q的信念可能是不合理的。更确切地说,当q不成立时,“行动”的理性过程
因为它们的影响令人不快因此,逻辑原则并不总是在决定相信什么时提供可靠的指导(至少,当逻辑原则与我们的信念形成实践之间的关系沿着IMP的路线被理解时)。因此,让我们称之为信念修正异议。
约翰·布鲁姆(2000:85)提供了一个密切相关的反对意见,但值得单独提及。布鲁姆观察到,任何命题都琐碎地蕴涵着它自己。从IMP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应当相信我事实上相信的任何命题。但这显然是错误的:我可能持有任何数量的不负责任地获得的信念。我持有这些信念纯属偶然,这一事实绝不意味着我应该相信它们。我们可以把这种观点修正异议的变体称为“自举异议”。
(2)另一个担忧是,认知资源有限的推理者不可能遵守IMP,因为她将被迫形成无数完全无用的信念。我所相信的任何一个命题,都包含着无数个我毫无兴趣的命题。我不仅不关心,比如说,我穿蓝袜子的真实信念所包含的“我穿蓝袜子还是猪会飞”的析取,如果我浪费我稀缺的时间、计算能力和记忆存储容量等认知资源,在我的信念对我毫无价值时,无所事事地推导出这些信念的含义,那将是绝对非理性的。哈曼恰当地将推理原则称为“避免杂波原则”。让我们把相应的反对意见称为来自杂波避免的反对意见。
(3)还有另一种意义,即IMP和CON这两个原则都对资源有限的代理人提出了过度的要求。考虑下面的例子。假设我相信皮亚诺算术的公理。进一步假设一个我非常感兴趣的反直觉算术命题被公理所蕴涵,但它最短的证明步骤比可见宇宙中的质子还要多。根据IMP,我应该相信所讨论的命题。然而,如果逻辑上的一个类似的反对意见也可以针对CON。一个代理可能拥有一个不一致的信念集,但检测不一致性可能是太困难的任何普通代理。我们可以把这些反对意见归纳为“反对过分要求”。
(4)最后,我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认识论的环境中,在这种环境中,不一致不仅是由于我的“有限困境”(Cherniak 1986)而可以原谅的,而且在这种环境中,不一致似乎是合理的要求。可以说,序言悖论构成了这样一个场景(梅金森1965)。[15]这里有一个标准的方式来介绍它。假设我写了一本经过精心研究的非小说类书籍。我的书是由一大组非平凡命题p1,
.鉴于我所有的主张都是经过仔细研究的产物,我有充分的理由坚定地相信每一个pi。但我也有压倒性的归纳证据证明q:至少我的一个信念是错误的。pi和q不能同时为真,因为q等价于pi的合取的否定。然而,至少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为了恢复一致性而放弃我的任何信念似乎是不合理的。因此,序言悖论可能被认为是反对CON的:可以说,我可能在我的理性权利范围内持有不一致的信念(至少在某些情况下)。然而,它似乎也构成了IMP的直接反例。因为在序言的情节中,我相信每一个情节,但看起来我似乎应该不相信其中一个明显的逻辑后果:它们的合取(因为q透明地等价于¬(p1∧ ∧pn))
).
对IMP和CON的反对意见就这么多了。这些考虑所提出的问题是这些原则是否可以改进。
4.桥梁原则
现在让我们先关注IMP。哈曼问题是IMP是否可以以一种不受哈曼反对的方式加以改进。换句话说,问题是是否要有一个MacFarlane(MF2004)所称的桥梁原则的站得住脚的版本。在这种情况下,桥梁原则是一种一般原则,它阐明了关于逻辑结果的“事实”(或者可能是行为者对这些事实的态度)与规范之间的实质关系, HYPERLINK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normative/" \l "exIMP" IMP是一个桥梁原则,尽管不是一个有希望的原则。
因此,哈曼对逻辑规范性的怀疑可以被理解为对是否有一个有用的桥梁原则的怀疑。为了正确判断哈曼的怀疑是否合理,我们需要知道“选择是什么”。但怎么做呢?John MacFarlane(MF2004)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桥梁原则分类法,它构成了一个非常好的选项范围的第一近似值。本节简要总结了麦克法兰的分类,以及随后的发展,在文献中。
让我们从构建桥梁原则的总体蓝图开始:[16]
· (
)若A1,
· .
因此,桥接原则采取了实质条件的形式。条件句的先行词陈述了关于逻辑结果的“事实”(或对这些“事实”的态度)。其后果包含一个(广泛)规范性要求有关代理人的doxastic态度的相关命题。Doxastic态度,正如我所使用的术语,包括信仰,不相信和信仰程度。[17]这里是α
可以(但不一定)表示与β相同的姿态
.事实上,对于具有负极性的原则,它可能代表着对一种态度的否定:“如果你相信前提,就不要不相信结论”。
现在,我们可以用什么方式来改变这个图式,从而产生可能的桥梁原则的空间?MacFarlane引入了三个参数,沿着这些参数可以改变模式。每个参数允许多个“离散设置”。我们可以把桥原理的逻辑空间看作是这些参数设置之间的可能组合的范围。
1.
为了表达规范性主张,我们需要道义词汇。桥原理可能在它们部署的道义算子方面有所不同:规范性约束的形式是应该(o)、允许(p)还是仅仅具有(可撤销的)理由(r)?
2.
3.
规范性主张的极性是什么?如果一个人相信一些前提(+),那么相信某个命题是一种积极的义务/许可/理由吗?或者说,这是一个消极的义务/禁止/理由不相信(-)?
4.
5.
道义运算符的作用域是什么?不同的桥梁原则的结果,从不同的范围道义算子。让O
6.
一般代表上述道义算子之一。假定桥原理的后件通常自身将采取条件的形式,则运算符可以采取
· 相对于后件(C)的狭窄范围:AO(B)
··宽范围(W):O(AB)
··或者它可以支配条件(B)的前件和后件:[18]O(A)O(B)
1.
o
这三个参数总共允许十八种设置组合,因此允许十八种电桥原理。与每个参数设置相关联的括号中的符号组合起来确定每个原理的唯一标签:第一个字母表示道义运算符的范围(C、W或B),第二个字母表示道义运算符的类型(o[义务]、p[免除]、r[原因]),“+”或“-”分别表示正极性和负极性。[19]例如,标签
·
如果A1,A2,
·
,则如果S相信A1,A2,
·
.
·
“Wr-”表示:
·
如果A1,A2,
·
,则S有理由(相信A1,A2,
·
).
·
许多人会认为我们迄今为止提出的桥梁原则是有问题的。他们都与“事实”的逻辑蕴涵假设有这样的事情一定规范性约束代理人的态度。他们会说,问题在于这些原则对普通行为者的认知局限性不敏感。代理,如果他们甚至远程像我们一样,不被告知所有蕴涵“事实”。因此,特别是基于
一个自然的反应是考虑态度桥梁原则。我称之为态度桥原则,其前提条件仅限于代理人对其持有态度的逻辑含义。例如,为了采用MacFarlane所考虑的态度原则的类型,Co+可以被转换为:
· (Co+k)如果S
知道A1,
· .
根据(Co+k),主体让我们称之为态度上的约束,或者更具体地说,Co+的认识上的约束变体(标签中的“k”就是从这里来的)。不同的作者可能有不同的态度。当然,知识是一种实际的态度。有些人会希望为(系统性)逻辑错误的可能性留下空间。例如,代理人可能会错误地遵守原则AB,BA
.也许即使是一个有着错误逻辑信念的人,为了内部的连贯性,也应该遵守他认为正确的原则。一个行动者真诚地把一个错误的原则当作正确的,但却没有按照这个原则进行推理,这可以被看作是比一个至少符合他所赞同的原则的人表现出更大程度的非理性。但我们也可以想象出更有趣的系统性错误案例。假设我对一个特定的非经典逻辑的论证印象深刻,认为它是回避语义悖论的一种手段。因此,我开始支持这种逻辑,并开始相应地管理我的doxastic态度。但现在假设,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说服我的论据实际上并不可靠。同样,人们可能会认为,尽管我在坚持逻辑上是错误的,但只要我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它,我遵守它的原则可能仍然是适当的。如果要调和这两种意义上的逻辑错误,那么适当的态度就必须是非事实性的。
另一个问题是,普通代理人可能受到逻辑原则的规范性约束,而无法明确表达或代表这些原则。否则的话,就会冒着过度理智化我们符合逻辑规范的能力的风险。因此,这种逻辑上未经训练的行动者对逻辑原则所持的态度大概不是信仰式的。也许这样的代理人更好地被认为是行使一种能力或有一种倾向,采取某种形式的蕴涵是正确的。参见Corine Besson(2012)对逻辑能力的性格主义解释的批评,以及Murzi Steinberger(2013)的部分辩护。
在概述了分类方案之后,还有一些补充意见。不信的A
不相信A的人,一个人不能理性地相信和不相信同一个命题(尽管见注12)。因此,我应该确保当我不相信A时,我不相信A。然而,反过来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可以不相信A而不积极地不相信它。例如,我可以选择暂时搁置我对A是否存在的判断,以等待进一步的证据,或者我可能根本就没有考虑过A是否存在。此外,关于不相信A的态度是否应该等同于相信¬A的态度的问题,我将保持中立
.
此外,一个关于道义情态动词的说明是有序的。“You ought not
” (“因此,
.
应该和可以被理解为严格的概念。相比之下,理性是一个pro tanto或贡献的概念。有理由Φ
与同时有理由不去Φ相容,并且确实与我不应该去Φ的情况相容。理由不像应该,可以相互权衡;获胜的一方决定应该做什么。最后,我在这里把所有的道义模态当作命题算子。这也不是没有争议的。Peter Geach(1982)和最近的Mark Schroeder(2011)认为,所谓的审慎或实际的应该最好不要被分析为对命题的操作,而是表达代理人和行动之间的关系。(有趣的是,麦克法兰(2014:(第11章)最近也是如此。)尽管如此,我将毫无争议地假设,即使在慎思的“应该”的情况下,操作者解读也能起作用。关于这一立场的辩护,参见例如,布鲁姆2000,2013; Chrisman 2012; Wedgwood 2006我们可以通过索引运算符来捕捉施事者和她在特定时间对命题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特定联系:OS,t
.我将在下面的内容中删除索引。
最后一条评论:麦克法兰没有明确的桥梁原则是否被理解为synchronicnorms规范,指导我们的doxastic态度模式,在特定的意义上,强制性的,允许的或合理的在一个给定的时间点;或者它们是否提供了历时的规范,指导我们如何代理的doxastic状态应该或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演变。为了说明区别,让我们再次考虑Co+(aka IMP)。从同步的角度理解,这一原则应阐明如下。
·
如果A1,A2,
·
,则如果在时间t,S相信A1,A2,
·
.
·
换句话说,这个原则要求一个人的信念在任何时候都在逻辑推论之下是封闭的。或者,他可能会将Co+解释为历时规范,如下所示:
·
如果A1,A2,
·
,则如果在时间t,S相信A1,A2,
·
适当地接近)。
·
不同的原则或多或少适合这两种解读。C
- B型原则可以被解释为共时或历时原则,因为它们明确地主张行为人在给定其他信念的情况下应该、可能或有理由相信或不相信什么。W
相比之下,最有可能被解读为共时原则。这样的原则本身并不指导主体做出什么样的推论。相反,他们倾向于禁止某些信仰模式(也许还有不相信)或信仰程度的分布。
4.1评估桥梁原则
随着桥梁原则的逻辑地形的绘制,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哪些原则(如果有的话)在哲学上是可行的。以下补充文件对此进行了讨论:
桥梁原则-测量选项
在该补编中,我们讨论了各种已提出的必要条件,并考虑了与这些必要条件相关的候选原则。
4.2序言悖论
鉴于序言悖论构成了许多看似合理的原则的主要绊脚石,我们最好探索一下如何处理序言悖论。当然,处理序言悖论的一个方法是否定它的力量。也就是说,人们可能会试图彻底解决或以某种方式消除悖论。既然公平地说,没有这样的方法赢得了这一天(见条目认识论悖论),我将假设序言悖论直觉是认真对待。[20个]
或者,人们可能承认序言直觉的力量,同时试图坚持一个严格的、以应该为基础的原则。但怎么做呢?根据所有这些原则,我,一本非小说类书籍的作者(让我们假设),应该相信(或至少不相信)我书中命题的结合,因为我坚定地支持每一个结合。麦克法兰的回应是,我们必须简单地让自己与不可调和的东西和解:存在着不可消除的规范性冲突。我们严格的逻辑义务与其他认识义务相冲突,即相信我的某些信念一定是错误的义务。我们的特工变成了悲剧女主角。她发现自己处于这样一种境地,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无论她做什么,她都达不到她应该做的事情。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作为一个合理的方法论问题,承认一个无法解决的规范冲突应该只是我们最后的手段。一个更好的方法(所有其他条件相同)是找到一种调和冲突的认识规范的方法。
在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定性原则中,唯一的出路是通过非严格的原则,如(Wr+b*),我们在上一节的结尾考虑过。根据这一原则,我,作者,仅仅有理由(而不是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构成我的书的主体的权利要求的联合,因为我单独相信每一个权利要求。关键的区别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留下了一种可能性,即我的逻辑连贯的理由可以被推翻。特别是,它可以被来自其他认识规范的原因所压倒。在眼前的例子中,我们可能会认为,我们的逻辑义务被一种认识上的谦虚规范所取代。当然,这并非没有争议。有些人坚持认为,序言悖论所表明的不仅仅是逻辑的规范性把握没有采取严格的“应该”的形式,而是我们事实上根本没有理由相信在逻辑后果下的信念的多前提封闭:我相信我的主张是一致的理由并没有被更有分量的不相信它的理由所压倒;我没有任何基于逻辑的理由去相信这个结合。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考虑了对序言悖论的下列反应:完全否定序言悖论;追随麦克法兰,以接受无法解决的规范性冲突为代价,坚持严格的以应该为基础的原则;或者选择较弱的推理算子,并放弃激发严格性测试的直觉。但是,这些建议中没有一个包含了在围绕逻辑规范性的争论之外,对序言悖论最自然的回应。一个标准的回应序言悖论包括呼吁分级信用状态代替“完整”(“定性”,“二元”或“全有或全无”)的信念。这种
“),将命题集合映射到单位区间。概率主义者坚持认为,理想理性主体的信任函数应该是(或至少应该是可扩展的)概率函数(即,它应该满足概率论的标准公理)。换句话说,一个理想的理性主体应该具有概率上一致的信用。
概率论者不难解释前言中的现象:(大)合取的主观概率很可能很低-甚至为零,如在彩票悖论的情况下(参见进入认知悖论)-即使分配给每个单独合取的概率非常高(反映作者正确地对她的每个主张具有高度的信心)。
一个有吸引力的策略,制定一个桥梁原则,能够应付序言悖论是纳入这些见解。这可能是通过超越麦克法兰的分类和设计,而不是一个定量的桥梁原则:其中逻辑原则直接约束代理人的信念程度(而不是约束她的全部信念)。
Hartry Field(2009a,b,2015)提出了这种形式的桥接原则。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表述:
· (DB)如果A1,
,则S的置信度应该是:cr(C)≥∑1≤i≤ncr(Ai)−(n−1)
·
首先请注意,DB是一个宽范围原则:它要求我们的置信度尊重指定的不等式,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实现:通过适当地提高一个人对结论的信任程度,或者通过重新调整一个人对前提的信任程度。
DB是基于概率逻辑中的一个众所周知的结果,通常用“不确定性”来表示(更多细节见Adams 1998;有关有用的概述,见Hájek 2001)。定义命题A的不确定性
,u(A)为u(A)=1−cr(A)。这样,DB说结论的不确定性不能超过前提的不确定性之和。 HYPERLINK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normative/" \l "exDB" 可以看出,DB与标准概率论共享许多重要特征。把0代入n,你会得到,应该把1赋值给任何逻辑真理。插件1
你会得到一个人对有效的单前提论证的前提的信念程度,不应该超过你对结论的信念程度。DB的基本思想是,不确定性可以累积起来,因此当我们试图确定我们的信念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该如何影响我们对这些内容的信念程度时,需要考虑这些不确定性。即使我对大量前提中的每一个的不确定性在单独考虑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确定性也可能积累起来,从而使结论具有高度(甚至可能是最大)不确定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DB让我们绕过序言悖论;在序言的情况下,前提的数量足够高,结论的可信度很低。
5.进一步的挑战
5.1科罗德尼的挑战
逻辑规范自然被视为一种理性要求。如果我相信一组命题,同时又不相信其一个明显的逻辑推论,那么我的这组信念大概就表现出一个理性缺陷。理性需求的特点是对一致性的需求:它们要么要求我们的态度具有某种特定的一致性,要么要求我们的态度与证据之间具有一致性。Niko Kolodny称前者为“形式一致性的要求”(Kolodny 2007:229)。它们是形式的,因为它们涉及态度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或者我们对这些内容的信任程度之间的算术关系。“本身”这一限定条件表明,需要在排除其他认识论相关因素(例如,证据考虑)的情况下,在各种态度之间保持内在一致性。这种类型的要求,它已被认为(布鲁姆2000年; Dancy 1977),采取宽范围原则的形式。因此,它们通常不规定一种特定的态度,而是以多种方式满足。或者,换句话说,它们禁止特定的态度组合。例如,Wo− proscribes就像刚才想象的那样,在这种状态中,施事者相信有效论证的所有前提,但不相信其结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它可以通过相信结论或放弃某些前提而得到满足。
逻辑规范作为一种理性要求的地位引起了重大的问题。例如,科罗德尼(Kolodny,2005)挑战了理性是规范性的这一看似自然的假设。也就是说,他质疑我们实际上是否有理由去做理性要求我们做的事情。也许理性对我们提出了某些要求,但我们是否应该理性,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不是发展这些思想的地方,更不用说试图解决合理性的“规范问题”(参见Way 2010的概述)。在对科罗德尼的挑战缺乏令人信服的回应的情况下严格地说,我们应该把它们说成是理性的必要条件,我们是否有理性的理由是不确定的。
虽然讨论理性的规范性问题会让我们走得太远,但科罗德尼的论证中有一个相关的分支与我们的讨论更直接相关。Kolodny(2007 - 2008)提出的主张认为,根本没有理由假设形式一致性要求的存在。这似乎令人惊讶。毕竟,以科罗德尼
和¬p
违反了一项要求--一项要求,大概是类似于以下形式的要求:
· (NC)S
要求在t(对于任何时间t)不同时相信A和¬A
· ).
如果Kolodny是正确的,没有像(NC)那样的纯粹形式一致性要求,我们如何解释我们的直觉?科罗德尼的策略是设计一个错误理论,从而试图表明如何连贯性(或接近足够的连贯性)在相关意义上出现的副产品,我们遵守其他规范,规范本身不是纯粹的形式连贯性要求,从而避免了需要假设纯粹的形式连贯性要求。
考虑一下在(NC)的情况下如何发挥作用。科罗德尼提出了一个证据主义的回应。任何违反(NC)的行为确实是违反规范,但被违反的相关规范是(狭义)证据规范:粗略地说,一个人只有在“证据表明或可能”一个命题为真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相信该命题的规范。换句话说,这是一个规范,很像(EN)(在桥梁原则的补充中)。这个想法是,我违反(NC)的任何实例本身就是我的信念与证据不一致的实例。因为当我持有矛盾的信念时,至少有一个信念必须没有证据支持。正如科罗德尼所说
理性所要求的态度,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都是形式上连贯的。因此,如果一个人具有形式上不连贯的态度,那么他必然违反了理性的某些要求。问题并不像形式连贯性要求的想法所暗示的那样,不连贯的态度彼此不一致。相反,当态度是不连贯的,它遵循的是这些态度中的一个与它的原因不一致,因为它将是即使它不是一个不连贯的集合的一部分。(Kolodny 2007:(231)
另一种理解科罗德尼观点的方法是注意以下几点。假设我发现自己相信两个p
p,但证据支持p(在其否定之上)。如果(NC)是操作规范,我可以“违背理性”地满足它,即,相信�P�P
.但是,坚持(NC)违背证据似乎是一个不合理的(科罗德尼对其他类型的假定形式连贯性规范,特别是逻辑连贯性规范提出了类似的策略。
Kolodny在这里假设的是,用Broome的话来说,“没有可选的信念对”(Broome 2013:85)。也就是说,对A的信念从来不是
根据证据,对¬A的信念同样是允许的。正如布鲁姆所指出的,科罗德尼的假设是建立在对证据主义的承诺之上的,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下车。不过,请注意,即使我们接受科罗德尼的论证及其证据主义前提,逻辑规范仍然有存在的空间。这样的规范不会直接约束信念,因为只有证据才能约束我们对科罗德尼观点的信念。然而,证据本身是由逻辑构成的。例如,如果A包含B,那么由于A不可能在B不为真的情况下为真,所以任何有利于A的证据也应该有利于B
.这样,逻辑仍然会发挥规范性的力量。然而,它的规范性力量只能通过限制证据来间接地控制行动者的doxastic态度。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区分有多强,特别是在那些认为证据主要(或完全)由一个人的信念构成的概念的背景下。此外,Alex Worsnip(2015)认为,在误导性高阶证据的情况下,连贯性的失败最终不能用未能充分回应证据来解释。
5.2一致性和连贯性
在一开始,我们确定了两个逻辑属性,作为任何关于逻辑规范地位的故事中的两个中心主角:一致性和逻辑结果。到目前为止,我们的重点几乎完全放在后果上。现在让我们简单地转向一致性规范。
关于一致性的最自然、最直接的论证是,相应的规范--类似于CON的东西--是由信念的真值规范所蕴涵的:
· (TN)对于任何命题A
,如果代理人S考虑或有理由考虑A,S应该相信A当且仅当A
· 是真的[21日]
真值规范包含一致性规范(给定某些假设):
· (CN)对于任何代理S
,S所相信的命题集合
· 在任何给定的时间都应该是逻辑上一致的。
因为如果我在某个特定时间点所相信的命题集合是不一致的,它们就不可能都是真的,也就是说,我至少在我的一个信念方面违反了真值规范。
对一致性规范的一些反对意见与过度要求的考虑密切相关。即使在我们有能力发现一个不一致的情况下,考虑到我们的计算能力,时间等资源,优先考虑其他认知目标,而不是花费大量资源来解决一个小的不一致,这可能仍然是合理的(Harman 1986)。然而,许多引用(CN)的作者在高度理想化的上下文中这样做。他们认为规范不是给出理由或作为归咎的基础,而仅仅是一种评价性规范:一个具有不一致信念集的智能体是不完全理性的。[22日]
拒绝CON的另一个原因是dialetheism(见dialetheism条目)。显然,如果存在真正的矛盾,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们应该有不一致的信念。
但人们对争议较少的假设的一致性还有进一步的担忧。它源于上述事实,即我们不仅根据其真理状态来评估我们的信念,而且根据证据来评估它们的合理性。因此,似乎有一个认识规范,就像在桥原理的补充中的(EN)一样,只有当一个命题在给定的证据下可能为真时,人们才应该(或可能)相信该命题。但如果是这样,可能会出现以下众所周知的情况:可能是,对于一组命题,根据证据,我应该(可能)相信它们中的每一个,然而--因为证据支持不是事实性的--所得到的信念集原来是不一致的。因此,如果理性要求我将我的信念与证据相一致,理性并不能保证逻辑的一致性。当然,正是我们的(局部的)证据规范和逻辑一致性的(全局的)连贯规范之间的冲突在《序言》和《彩票悖论》中被戏剧化地表现出来。
鉴于这些考虑,不少作者拒绝了一致性规范(见Kyburg,1970年和Christensen,2004年)。Branden Fitelson和Kenny Easwaran最近提出了一个特别有趣的积极替代方案(Fitelson和Easwaran 2015,Easwaran 2015)。他们提出了一系列完全信念的次一致性一致性规范,这些规范受到乔伊斯式的准确性优势论证的启发,将概率论作为信用的规范(参见乔伊斯1998,2009,以及概率论的认识效用论证)。其中一个重要的规范是基于以下一致性概念。粗略地说,信念集是一致的,以防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没有替代信念集在其较低的不准确性度量方面胜过它,即,以防它在精度方面不是弱优势的。
5.3逻辑与概率论
即使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意义,逻辑可以说是思维或推理的规范,仍然存在对竞争的担忧。基于逻辑的规范通常针对完整的信念。如果这是正确的,一个合理评估的doxastic现象的范围外的逻辑,最重要的是为目前的目的,程度的信念。[23]根据流行的概率主义者的观点,信仰的程度不受逻辑规范的约束,而是受概率规范的约束,特别是概率一致性的共时规范。[24]因此,逻辑的规范范围似乎(充其量)是有限的;它没有穷尽doxastic现象的范围。
更糟糕的是,一些哲学家坚持认为,信仰的程度是唯一的doxastic态度,在某种意义上,“真正的”,或至少是唯一真正重要的。根据他们的说法,只有信念的程度才值得在我们对理性的理论(广义贝叶斯)和实践(广义决策理论)的最有希望的解释中占有一席之地。完全的信念谈话要么被完全消除(Jeffrey 1970),要么被简化为对信念程度的谈话(本体论的,解释性的或其他的)。其他人仍然承认,完全信仰的概念在我们的民间心理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仍然认为它是一个过于生硬的工具,无法在受人尊敬的哲学和科学理论中保持下去(Christensen 2004)。几乎所有这些“信用第一”的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威胁要消除逻辑的规范作用,这是取代或“嵌入”(威廉姆斯2015)在概率论。
可以设想一些答复。这里我们只提到几个。首先,人们可能会质疑这样一个假设,即逻辑规范在涉及信用时真的没有发言权。菲尔德的定量桥梁原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它确实直接将逻辑原则(或我们对它们的态度)与对所讨论的命题投资信心的允许方式的约束联系起来。然而,有人可能会反驳说,菲尔德的提议实际上是以某种(可能是非经典的)主观概率论为前提的。毕竟,为了使一个人的信任符合逻辑的要求,一个人必须能够根据他对简单命题的信念程度来确定他对逻辑复杂命题的信任的数值。这是最自然地做了呼吁概率论。[25]但如果是这样的话,看起来似乎概率论真的在做所有的规范性工作,因此逻辑似乎只不过是一个多余的追随者。其次,人们可能会试图淡化信念程度在认知经济中的重要性。在其最强烈的形式中,这种立场相当于一种相反方向的消除主义或减少主义的形式:反对信任,赞成完全信任。例如,哈曼(Harman,1986)就反对普通代理人使用类似信用的东西来运作的观点。哈曼并不否认,信仰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力量。然而,他坚持认为,这一特征完全可以用完全的信念来解释:或者是相信一个内容是概率性的命题
作为由修订规则的操作产生的一种附带现象[例如,你相信P
比Q更高的程度当且仅当停止相信P比停止相信Q更难
].(Harman 1986:22)
更温和的立场给予分级和分类的信念以及它们各自的伴随规范在我们的认知经济学中稳固的地位,要么通过寻求对这两个概念给出统一的解释(Foley 1993;鲟鱼2008; Leitgeb 2013)或通过调和自己到Christensen(2004)所谓的“分叉帐户”,即,认为没有统一的帐户,因此,这两种类型的信仰及其伴随的规范自主运作(Buchak 2014; Kaplan 1996; Maher 1993; Stalnaker 1984)。总之,至少,只要完全信念继续在我们最好的理论中占据不可消除的理论作用,我们就仍然有理由认为,在寻求阐明支配这些定性的教义状态的规范时,我们应该继续关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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