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三十八:商人资本极易改变自身的用途和职能)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上)
第四篇 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商人资本)
第十七章 商业利润
1、我们已经在第二册看到,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纯粹职能,——产业资本家首先为了实现他的商品的价值,其次为了把这个价值再转化为商品的生产要素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W'-G-W起中介作用的活动,也就是卖和买的行为,——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相反,那里已经说明,为此所需要的时间,客观上对商品来说,主观上对资本家来说,都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形成界限。关于商品资本自身的形态变化所说的话,当然不会因为商品资本的一部分取得商品经营资本的形态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为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起中介作用的那些活动表现为特殊种类资本家的特殊业务,或表现为一部分货币资本的专门职能,而发生任何变化。如果商品的卖和买——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W'-G-W总是归结为这种行为,——是由产业资本家自己进行的、不创造价值或剩余价值的活动,那么它们也不可能因为不是由产业资本家而是由另一些人进行,就成为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活动。其次,如果社会总资本的一部分必须能够不断作为货币资本以供人支配,以便使再生产过程不致为流通过程所中断,能继续进行,——如果这部分货币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即使它不是由产业资本家,而是由另一类资本家不断投入流通去执行同一职能,它也不会由此获得这种属性。至于商人资本在怎样的程度上能够起间接生产的作用,这个问题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以后还要进一步说明。
可见,商品经营资本——撇开可以和它结合在一起的一切异质的职能,如保管、发送、运输、分类、分装等,只说它的真正的为卖而买的职能——,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它只是对它们的实现起中介作用,因而同时也对商品的实际交换,对商品从一个人手里到另一个人手里的转让,对社会的物质变换起中介作用。但是,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阶段,和生产一样,形成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在流通过程中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也必须和在各不同生产部门中执行职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年平均利润。如果商人资本比产业资本带来百分比更高的平均利润,那么,一部分产业资本就会转化为商人资本。如果商人资本带来更低的平均利润,那么就会发生相反的过程。一部分商人资本就会转化为产业资本。没有哪一种资本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自身的用途,更容易改变自身的职能了。
注:从第二册中可以得知,商人资本的“异质的职能”有可能创造新的价值。
2、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清楚,以平均利润的形式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是现在问题在于:商人资本怎样从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中获得归它所有的那一部分呢?认为商业利润是单纯的加价,是商品价格在名义上高于它的价值的结果,这不过是一种假象。很清楚,商人只能从他所出售的商品的价格中获得他的利润,更清楚的是,他出售商品时赚到的这个利润,必然等于商品的购买价格和它的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必然等于后者超过前者的余额。商品在买进以后卖出以前可能会有追加费用(流通费用)加入商品,同样也可能没有这种费用加入商品。如果有这种费用加入,那就很清楚,出售价格超过购买价格的余额,就不只是代表利润了。为了使我们的研究简便起见,我们先假定,没有任何这种费用加入。
3、就产业资本家来说,他的商品的出售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等于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就社会总资本来看,就是等于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使资本家耗费的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又归结为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总量超过对象化在商品中的有酬劳动量的差额。产业资本家购买的各种商品,在重新作为可以出售的商品再投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生产过程。商品价格中后来作为利润实现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才生产出来的。商品经营者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只有当商品处在它的流通过程中的时候,它才在商品经营者手里。他只是把由生产资本家开始的商品出售,即商品价格的实现,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不会让商品经历任何能够重新吸收剩余价值的中间过程。产业资本家只是在流通中实现在此之前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或利润,相反地,商人不仅要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来实现他的利润,而且要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才获得他的利润。这一点看来好像只有按下述方式才能做到:商人把产业资本家按商品生产价格,或者就总商品资本来看,按商品价值卖给他的商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即对商品价格实行名义上的加价,因而,就总商品资本来看,也就是高于它的价值出售,并且把商品的名义价值超过它的实际价值的这个余额攫为己有;一句话,就是商品卖得比它的原价贵。这种加价的形式是很容易理解的。例如,1码麻布值2先令。如果我要从再出售中获得10%的利润,我就必须加价1/10,也就是,按每码2先令2.4便士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实际生产价格和它的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2.4便士。这就是2先令的10%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我卖给买者1码麻布的价格,实际上是1.1码麻布的价格。或者换一种说法也一样:我按2先令卖给买者的麻布只有10/11码,而把1/11码为自己留下来了。事实上,如果每码麻布的价格按2先令2.4便士计算,我可以用于2.4便士买回1/11码麻布。因此,这不过是一条迂回的道路,为的是通过商品价格的名义上的提高,来分享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这就是从现象上最初表现出来的情形:商业利润通过商品加价而实现。事实上,认为利润来自商品价格的名义上的提高或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这整个看法,是从对商业资本的直觉中产生的。
注:原文中有些数字是用带分数表示的,这里转化为小数。
但是,只要仔细考察一下,马上就可以看到,这不过是假象。并且可以看到,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商业利润就不是以这个方式实现的。(在这里,我们谈的始终只是平均的情况,而不是个别的情况。)为什么我们假定,商品经营者只有高于商品生产价格比如说10%出售商品,才能在他的商品上实现10%利润呢?因为我们已经假定,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产业资本家(作为产业资本的人格化,对外界来说,他总是作为“生产者”出现)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如果商品经营者支付的商品购买价格等于它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等于它的价值,以致商品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商品的价值,对商人来说代表成本价格,那么,商人的出售价格超过他的购买价格的余额——只有这个差额才是他的利润的源泉——,事实上就必然是商品的商业价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因此,归根到底,商人是高于商品价值出售一切商品的。但是,为什么假定产业资本家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呢?或者不如说,这个假定是以什么为前提的呢?这就是:商业资本(在这里,我们还只是把它看做商品经营资本)不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在说明一般利润率时,我们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第一,因为商业资本本身那时对我们来说还不存在;第二,因为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首先必须作为不同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实际生产的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平均化来说明。但是,说到商人资本,我们考察的却是一种不参加利润生产而只分享利润的资本。所以,现在必须对以前的说明进行补充。
注:补充说明将放在下一篇文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