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同期同期4LPR,否则违法
案件基本事实
一、2019年10月10日,原告吴某辉与吴某昌签订编号为2019092803《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32万元;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周转及偿还债务;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起始日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每月支付一次,次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上月利息;如果逾期付息,该月利率由1%调增为2%计;如吴某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未能全部偿还借款本金或者支付全部利息,均视为吴某昌违约,原告有权向吴某昌追索所有未付本金、利息,并有权追索违约金和追索费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逾期之日起,吴某昌应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1‰)支付违约金;借款逾期后吴某昌不能一次性偿还所欠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时,所还款项先冲抵逾期违约金及利息、后冲抵借款本金;原告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索借款本息及追究吴某昌违约金责任而产生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处理抵押或者质押物费用、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吴某昌承担。
二、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吴某昌指定的账户支付了2295万元,于2019年10月14日向吴某昌指定的账户支付了1237万元,合计3532万元。借款后至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吴某昌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仅于2020年2月28日偿还了两个月利息767626元。原告委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2万元。
三、2020年5月26日,借款人吴某昌死亡并留有遗产。被告吴某是吴某昌的配偶。吴某锋、吴某芳、吴浪某、吴济某、吴凌某是吴某昌的子女,吴某昌的父母均先于吴某昌死亡。吴某昌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吴某锋、吴某芳、吴浪某、吴济某、吴凌某于2020年9月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吴某昌所有遗产的继承。
四、原告吴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其与吴某昌共同债务本金3532万元、利息(其中:本金2295万元,自付款之日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0年4月9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本金1237万元自付款之日2019年10月14日计算至2020年4月9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53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2%标准自2020年4月10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吴某昌于2020年2月28日已付利息767626元从中扣减。二、判决被告在继承债务人吴某昌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偿还其与吴某昌共同债务本金3532万元、利息(其中:本金2295万元,自付款之日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0年4月9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本金1237万元自付款之日2019年10月14日计算至2020年4月9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53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2%标准自2020年4月10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吴某昌于2020年2月28日已付利息767626元从中扣减。三、如被告放弃继承债务人吴某昌的遗产,则请求判令以债务人吴某昌遗产偿还上述款项。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吴某未答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与借款人吴某昌签订的借款合法有效,吴某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超出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吴某昌所欠借款为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吴某昌去世后,其遗产均由被告继承,被告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在继承债务人吴某昌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32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295万元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本金1237万元自2019年10月1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767626元从中扣减);
二、被告吴某在继承债务人吴某昌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律师费2万元。
三、驳回吴某辉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被告吴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54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420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