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自己的错误自己承担
BV1nG4y1Y7ED,刷到一个视频,《护士无求生意志,职业暴露谁的错》。她错了这么多处,难道逝者的蠢行不是警戒,一定要怪一个抽象的“人性幽暗”?
首先,“职业暴露”这个词是医护/危险品操作岗位专有名词,来自英译,occupational exposure,原意为“因职业原因,将自身暴露于危险物质中”,延伸还有occupational exposure banding(OEB,暴露分级分类),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暴露程度限制)。中文有点驴唇不对马嘴(尽管见怪不怪)。
再说这段她自述的梗概,九年义务教了她基本的读写,却没办法教她做一个成熟的人。其一,不能承认自己水平不行,只想要安慰和体谅。其二,得不到就想要毁灭,无限放大错误到无法挽回。
她值得同情吗?不值得。只不过是一个职业能力与心理素质都差劲的人被社会无情淘汰的不起眼沙粒——如果我是院领导,我也要取消她的资格。这次是梅毒,下次会是什么?没人想看谁的生命受损。如果我是带教老师,我也要骂她,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伤了自己,误了带教。
难道她没错吗?她没看到给别人带来了这么多困扰吗?不,她的世界里只有她自己:“你们都在说我,怎么没人体谅我,没人理解我,没人关心我……我也是是受害者啊,我好委屈,我不管,我不活了。”没人想过做自戕决定的是她自己,她没想过她的家人,没想过国家社会付出的培养成本。

有人责怪病人瞒报,这真是天真的想法。“我不报不知道会造成多大后果,也不故意造成任何恶性结果,但我报了一定招致歧视,所以我不报。”这不是一种理所当然么?这不是非完全信息情况下博弈的一种常态选择么?何况小护士的误操作导致一系列连锁,一个瞒报难道要扛起另一个人性命的责任吗?如果她不死,病人要赔偿是理所当然,任何规章都会钳制约束瞒报的行为,哪怕小题大做,在医院内或者网络上杀鸡儆猴一次都未可知。但是她死了,死于自戕,性质就变了。
人们不忍苛责逝者,但满腹委屈总要找个人发泄,于是病人、姐姐、院领导轮番接受口诛笔伐。中间有沟通上的失效吗?当然有。但形色匆匆的世间,谁真能对谁耐得住心解释得事无巨细?她败给自己如此骄矜的性格,她已经自己承担这一切的后果,不如少点假模假式且缺乏社会常识的打抱不平,做好自己要做的事(让超人去维护世界正义),才是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