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法基础课笔记梳理(四):民事权利客体(掌握“物”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则其民事权利客体不同,民事权利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格利益(人格权)、无体财产(知识产权)、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在民法上的概念并非不辨自明;物的特征有:民法上的物须为有体物、可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价值性;另外,还应归结到权利的范畴,即与权利无关者不是民法上的物。物上的权利为物权(物权以物为客体)。


第五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VS请求权
1、 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的民事责任立法传统
2、 理论上和实务上,请求权思维方式更为重要(“九民纪要”前言)
二、 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2、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三、《民法总则》几个值得注意的法条:
1、 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 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